
本人想考環評師,但是專業不對口,也沒有這方面
的經驗,在網上看到是先考環評上崗證-家庭教育
不需要先考上崗證的,二者之間沒服務號 有聯系。這兩者都不一定是對
口專業才行。只是對工作年限和蓋章單位有要求,具體可以查一下兩
者的報名要求。
上崗證是環評的一個基礎證書,但不是必須的證書。每月都會舉
辦兩期培訓。一般來說下半年會有兩期在成都的,具體請關注中國環
境影響評價網發布的相關信息。這個報名很難,要搶到才行。
環評師屬于注冊工程類證書,這個很難,沒這方面經驗也不是相
關專業的想考的話對年限要求多一些,而且本身這個證的通過率就很
低,3%左右吧,如果要考真是要下大工夫。
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
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
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
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
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后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
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
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
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
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鄉村鬼故事 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并能夠對所
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2)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
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3)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了解
可能影響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5)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21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
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
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
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
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
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
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
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
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
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
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姜智賢
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
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
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
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
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
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
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
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
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
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
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
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
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
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
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
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
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
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
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
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獅子座特征 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
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安全員工作總結 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
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
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
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
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
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
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
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
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
報告表或者青春不是年華 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
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
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
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解海龍 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
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
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
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
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
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
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
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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