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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法案例分析題
1.“王玲與張強于1990年結婚,1994年9月王玲父親去世,分得遺產5000元,2000年張強因病從部
隊轉業,帶回轉業費50000元,醫療費20000元,2004年12月張強與王玲離婚。問:下列答案是否正確?
為什么?
答:(1)轉業費20000元是張強的個人財產,夫妻兩結婚不滿10年,按最高院的有關解釋,部隊轉業
費屬個人財產。
(2)醫療費50000元是張強的個人財產,按最高院的有關規定,不作為共同分割的財產。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遺產,按婚姻法規定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轉業費50000元、
醫療費20000元,歸張強所有。50000元遺產作為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親病重住院期間,希望看到兒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張穎麗為了滿足母親的愿
望,將婚期提前,他們于1998年4月2日舉行了婚禮,婚禮后一周朱哲的母親即離開人世。朱哲從母親那
里繼承了價值50000元的遺產。1998年5月10日,朱哲與張穎麗正式辦理了結婚登記,其后單位分配給
朱哲一間平房,朱哲和張穎麗又自搭一間廚房。張穎麗的父母看到獨生女兒住房困難,便從自己的8間私
房中贈與張穎麗夫婦兩間,并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2000年1月,朱哲和張穎麗的女兒出生,孩子過滿月
時,張穎麗的父母給了孩子10000元錢,囑咐張穎麗為孩子存起來。張穎麗將夫妻共同的積蓄10000元和
父母給孩子的10000元交給朱哲,朱哲將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銀行。2003年5月,朱哲與張穎麗因婚后感
情不和,經常吵架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雙方對離婚無爭議,但對財產分割和女兒由誰直接撫養發生
爭執。原告朱哲稱:從母親那里繼承的50000元遺產應屬于我個人所有;單位分配的一間平房和自建的一
間廚房亦歸我個人使用;張穎麗父母贈與的兩間房我應分得一間;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權分得一半;
孩子可以由張穎麗直接撫養,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撫育費。張穎麗則不同意朱哲的請求,她認為朱哲
母親留下的50000元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單位分配的一間平房和自建的一間廚房自己也應取一半;自己父
母贈與的兩間房應完全屬于自己,并稱如果父母知道我們會離婚就根本不會將房子贈與我們;婚后存款
20000元應用于我撫養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撫育費不得少于500元。
請就本案當事人雙方爭議問題做出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3、1993年3月王林與高華(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獲贈的
一套兩居室住房內,當時王林28歲,高華25歲。在同居期間二人購買了松下彩電、全自動洗衣機各一臺,
價值15000元,彩電與洗衣機雙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華的姑媽贈與高華個人價值14000元的鋼琴一
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賺了30萬元。高華獨自在家創歲月悠悠正譜 作了一篇長篇小說,發表后獲稿酬2萬元。
1997年王林在外結識了李云,二人之間產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記結婚。
(1)王林與高華的關系應如何定性?為什么?
(2)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案例中哪些財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為什么?哪些屬于二人的
個人財產?為什么?
4、吳某是建筑包工頭,手里頗有幾個錢后,便嫌自己的結發妻周某年長色衰,不解風情,遂于1999
年和2001年分別在A縣和B市買來兩套商品房,給自己的情婦劉亞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開和情
婦劉亞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劉亞娟生育一子,吳某得意之余,公開擺酒設宴,娶劉亞娟為二房。周
某得知后,十分傷心,要與吳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縣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
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兩套商品房。
問:周某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嗎?劉亞娟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嗎?為什么?
5.宋男幼年喪父,隨母改嫁到離老家很遠的地方,與家鄉親友斷絕了往來。宋男在大學期間結識了
同班同學王女,雙方關系密切,決定畢業后結婚。畢業前,宋男攜其母去王女家拜訪,對未來的女婿和兒
媳,雙方父母均表示滿意。但在交談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與王女的媽媽是同胞姐妹后,雙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親事,認為輩份不對且為很近的親屬。但宋男王女感
情甚篤,堅持要求結婚。
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親屬關系?
(2)婚姻登記機關應否給宋男、王女登記?
6.李衛、男,趙玲、女,1999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8月在雙方父母的操辦下舉行了婚禮,
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李衛當時21周歲,趙玲20周歲。婚后時間不長,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進而矛
盾激化。2004年6月,李衛以結婚時自己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請求法院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
依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李衛能否主張婚姻無效?
(2)法院如何處理?
7.李志剛與吳淑華于2001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剛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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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購買的商品房內。2001年10月李志剛的兒子因病去世,留有遺囑,指定將N市“丁香園”內住房一
套留給父親。該房價值人民幣20萬元。婚后李志剛勸吳淑華辭去工作安度晚年,吳淑華考慮到自己身體不
太好,遂辭去工作。李志剛每日早出晚歸,忙于做生意,吳淑華認為李志剛對自己漠不關心,加之其定居
國外的女兒請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她訴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穩定,
現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她認為其與李志剛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園”
的住房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她還提出要求李志剛給予2萬元的經濟幫助,因為是李志剛勸其辭去工作,致
使其沒有生活來源。李志剛同意離婚,但不愿給予經濟幫助。在離婚訴訟期間,吳淑華的父親去世,留有
價值10萬元的古畫一幅,但未留下遺囑,吳淑華是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2)“丁香園”內的住宅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3)吳淑華繼承的古畫是吳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4)對吳淑華提出的要李志剛給予經濟幫助的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8、李強是李雪峰夫婦的獨生子,成年后與王艷結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強夫婦工作較忙,李大
海由祖父母撫養長大,與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給祖父母生活費。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
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強的極大不滿,與其父爭吵后,雙方簽署了脫離父子關系的協議,從此李強
與其父不再來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無法照顧。
李雪峰要求李強盡贍養義務遭拒絕,李強要求李大海對其祖父盡贍養義務。
依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雙方簽署的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是否有效?
(2)李強對其父是否有贍養義務?
(3)李大海在何種情況下對其祖父有贍養義務?
9、.李剛(男)與劉云(女)曾經有過較長時間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劉云在二人同居
時已懷孕,在與李剛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劉曉。后來李剛與汪清結婚,婚后較長時間二人無子女,便以
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養了李華為養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懷孕,生下一男孩兒取名李征。
問:
(1)若李剛去世,則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為其合法遺產繼承人?為什么?
(2)若李華成年后欲解除與李剛和汪清的養父母關系,但其原送養人堅決不同意,則他們的收養關系
能否解除?此收養關系解除需經哪些程序?
10.王軍與李萍于1995年結婚,兩人結婚用房是王軍在1993年為結婚購置的,現價值20萬元。王軍
與李萍婚后一直與王軍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為照顧。2002年王軍的父親去世,
王軍繼承了1萬元的遺產。2003年李萍的父親去世,李萍繼承了一批字畫,估價10萬元。王軍平時愛好
寫作,出版了一部小說,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購買了專業書籍。2000年結婚五周年紀念日,兩個用存
款購買一枚價值5000元的鉆戒,一直由李萍戴著。2003年元旦同學聚會,李萍遇到了初戀情人劉賓,劉
賓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總經理,兩人相見,舊情萌發,李萍為了與劉賓遠走高飛,辭去了工作,并
向法院起訴離婚。王軍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項財產,應如何處理?(10分)
(2)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處理?(6分)
11、程君與陸艷于1980年結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偉。夫婦兩人感情一直不好,但為了兒子始終
未提出離婚。2000年陸艷因身體原因辭去工作在家靜養。2001年3月陸艷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
一直靠兒子程大偉照顧。2003年程大偉大學二年級時需交納學費5000元,母親陸艷無能力承擔,其父程
君拒絕承擔此費用。無奈,陸艷、程大偉將程君告上法庭,請求其支付程大偉大學學費5000元及陸艷的扶
養費。
依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支付程大偉5000元學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否支持?
(2)支付陸艷扶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否支持?
12、王冰、劉莉均系再婚。王冰與前妻有一女王曉玲,由其前妻撫養,劉莉與前夫有一子(3歲),由
劉莉撫養。2004年,王曉玲15歲,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曉玲只得隨父生活。雖然劉莉對她很好,她也很
尊重劉莉,但她常常覺得繼母才29歲,不太會照顧人,又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感情上比較陌生。劉莉常
為此煩惱,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讓王曉玲和自己親近起來。后來,經人指點,她與王冰商量收養王曉玲,
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時,王曉玲的姨媽從美國回來,看到姐姐的孩子處境不太好,便決定收養王曉玲。
王曉玲看到姨媽30多歲了還孤身一人,身邊沒有愛人,沒有子女相伴,王曉玲比較傾向于被姨媽收養。
問:劉莉能否收養王曉玲?姨媽是否符合收養條件?(回答問題時請簡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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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成八歲喪父,其母于1980年與農民許某結婚。當時王成八歲半,因為許某沒有子女,王成隨母
與許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參加工作,現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下母岡故與許某離婚后,互不
來往。1999年以來,許某因喪失勞動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給予生活幫助,均遭拒絕?,F許某向法院起訴,
要求王某每月給付100元贍養費。在調解中,王辨稱:“我母親早已與許某離婚,我根本沒有贍養他的義
務”。
問:1.王成是否具有贍養許某的法律義務?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贍養的法定義務,法院該如何判決?
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張某收養,1992年王某16歲時,張某因大蔥爆海參 病于5月死亡,留遺產lO萬
元人民幣。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遺產l萬元人民幣。王某要求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王某
的四個哥哥不同意,認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關系,如要繼承10萬元也應共同分配。
問:此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婚姻家庭繼承法學案例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學導論
【案例1】施華的行為是否違反婚姻自由原則?
王非自由喪父,由母親施華一手拉扯大,王非深知母親不易十分孝順。王非和黃石是中學同學,又在
一個單位工作,兩人互相愛慕。施華堅決不同意他們交往,原因是黃石的父親是施華原單位的人事科長,
在施華下崗的問題上,是黃石的父親提出并一再堅持的。女兒若再和害得自己沒有飯碗的人的兒子結婚,
施華無論如何也咽不下這口氣。于是,施華就強令王非立刻斷絕和黃石的往來,并把戶口簿、王菲的身份
證隱匿起來,不讓王非和黃石登記結婚。王非找人做施華的工作,施華拒不接受,還說王非要膽敢嫁給黃
石,自己就一頭撞死??吹脚畠哼€和黃石還繼續來往,施華干脆把王非關在家里鎖了起來,不讓王非出門,
除非黃非答應和黃石斷絕關系。
【問題】
1、施華的行為違法嗎?
2、王非的什么權利受到侵害?
3、王非可以尋求怎樣的救濟?
【案例2】淺析一夫一妻原則
1992年,宋基與胡某舉行婚禮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后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次年生有一子。1993
年龔娟和王某登記結婚,并生養一女。宋基和龔娟是鄰居,平時關系較好。1996年,宋基自己辦了磚廠,
請龔絹作會計。不久兩人關系曖昧,經常發生性關系,導致兩個家庭矛盾沖突。宋基本欲終止這種不正當
的關系,可當龔娟說若要斷絕關系就去自殺,宋基不忍心,再一想反正自己也沒領過結婚證,兩人密謀后,
一起到了遠在他鄉的宋某朋友家。宋某對朋友謊稱自己已經離了婚,龔娟是新娶的妻子86年屬虎 。從此,兩人就以
夫妻的名義借住在宋某的朋友家,共同生活了2年零4個月,且生養一子。1999年胡某得知宋基和龔某的
下落,便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解除宋龔二人的非法同居關系,并對兩被告的行為予以處罰。
【問題】
1、宋基和龔娟的行為構成事實婚嗎?22638592200114
2、宋基和龔娟的行為合法嗎?為什么?
3、通奸、姘居、重婚的區別及法律責任如何?
【案例3】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則的必要性
張村的張麗麗與高村的高興宇經人介紹訂婚,相處半年后,于2000年12月結婚。張麗麗婆家準備
好5間平房給高興宇結婚使用,張麗麗結婚便在婆家生活,戶口還留在娘家。2001年12月張麗麗生下一
對雙胞胎女兒,婆家大為不滿,認為自己家傳宗接代沒了指望,從此婆家人和高興宇對張麗麗百般挑剔,
惡語相加。無奈,張麗麗提出離婚,高興宇欣然同意。張麗麗希望自己離婚后能有房子可住,可官司到了
法院,法官說房子是高興宇婆家的財產,張麗麗不能要求分割。離婚后張麗麗帶著大女兒空著手回到娘家,
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已被村里收回。張麗麗找到村長,村長說你結婚后已經成婆家村的人,土地自然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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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現在也沒地可分了。張麗麗又找回婆家村,村長說你一直不是我們村的人,當然不能給你承包地。張
麗麗只好住在娘家,可張麗麗的哥嫂整天拉著臉,背地里跟村里人指責張麗麗住回娘家,吃喝他們,話里
話外希望張麗麗趕快搬走。
【問題】
1、就法院關于張麗麗住房的主張所作的判決做出評價。
2、張麗麗的承包體地如何解決?我國現有法律對此有無規定?
3、就張麗麗的遭遇談談保護婦女合法權利的必要性。
【案例4】淺析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原則
蘇真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因生活所迫,帶著11歲的女兒阿毛又嫁給鄰村的韓五。韓五曾因盜竊服刑5
年,與蘇真結婚后依然小偷小摸、游手好閑,還不時打罵蘇真母女。蘇真一人家里地里的活兒幾乎全包。
一日,蘇真發現阿毛不停嘔吐,帶到診所檢查,阿毛竟有了3個月的身孕。阿毛告訴蘇真是繼父欺負了她,
韓五威脅她要說出去就打死她和媽媽。阿毛開始不從,韓五就毒打阿毛。阿毛怕繼父再打媽媽,自己默默
地忍受著。蘇真與韓五大吵一架,帶著阿毛到城里給飯館洗碗謀生。幾天后,韓五找到他們母女,跪地求
饒保證自己永不在犯,善待蘇真母女。蘇真又帶著阿毛回到韓五家。韓五收斂了幾天,又對阿毛使以強暴,
致阿毛又一次懷孕,韓五悄悄帶阿毛作了人工流產?;丶液螅⒚嬖V蘇真韓五還在欺負她,蘇真覺得自
己命苦,說出去對阿毛的名譽也有影響,而阿毛在距上次手術不到2個月時又一次懷孕了。
【問題】
1、我國的那些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作了規定?婚姻法是如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
2、韓五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3、蘇真作為阿毛的監護人對阿毛遭受強暴有無責任?
【案例5】淺析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滕若是一名80歲的退休教師。為了盡早霸占藤老師的財產,也免得伺候他的吃喝,近幾年藤若的兒子
伙同其母對藤若使用暴力。開始是惡語相加,拳打腳踢,后來發展到經常不給飯吃,用棍棒毆打。一次,
藤若的頂撞了兩句老伴兒,他兒子拿起搟面杖就朝藤若頭上打,藤若用手護頭,左手手指被打成骨折,血
流滿面。老人自己住在單位分的住房里,他妻子住在兒子家。滕若的兒子經常找茬打罵騰若,把老人家里
能用的東西幾乎搬空了。最近一年,又扣押了藤若的郵件,偶爾有同事來訪,被藤若的兒子碰上就冷言冷
語地將來人趕走。滕若的同事為了不給他添麻煩,也不再去看望他。滕若曾給居委會、派出所、110打過
電話,希望能夠幫能夠自己擺脫困境,可被告知家庭矛盾難說對錯。
【問題】
1、滕若兒子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哪些法律規定?
2、居委會、派出所、110對藤若的情況有無責任解決?
3、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的關系如何?
4、滕若的權利如何得到保護?
【案例6】違反計劃生育原則的后果
潘留根是獨生子,高中畢業后做小買賣賺了些錢就辦了家日用品批發店,1997年盤留根與店里售貨員
袁惠發生性關系,袁惠懷孕5個月后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幾個月后袁惠生一女孩。潘留根盼子心切,袁
惠生產半年后又懷孕,潘留根希望這次能生個兒子,不想袁惠生下的還是個女孩。潘留根不理計劃生育部門
和居委會等部門工作人員有關計劃生育的說服教育,2002年7月袁惠再一次懷孕后想去做人工流產,潘留
根堅持要讓袁惠生下來,并對前來說教育的工作人員說我有的是錢,你們罰吧。
【問題】
1、潘留根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5
2、潘留根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二章親屬制度
【案例7】親屬關系在婚姻法中的效力
李大平的祖父母與張小芳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李張已達結婚年齡,亦無結婚禁止的疾病。二
人青梅竹馬,家長也希望他們能夠早日完婚?,F二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橐龅怯浫藛T為他們
辦理了登記,二人順利取得了結婚證書。
1、按照羅馬法與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張李二人是幾親等?
2、按照我國的親屬計算方法,張李二人的親屬關系如何?
3、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婚親范圍如何?
4、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張李二人結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嗎?
【案例8】親屬關系在收養法中的效力
萬小麗(女)1995年出生,其父母都是殘疾人,日子過得比較困難,但還能維持日常生活。為了讓
萬小麗接受更為良好的教育,父母決定將小麗送給小麗父親的堂兄萬軍嚴(1970年出生)收養。2000年3
月3日小麗的父母與萬軍嚴簽訂了收養協議,但沒有辦理收養登記小麗自此與萬軍彥一起生活。事后萬小
麗父母聽鄰居講收養需要辦理登記,否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又約萬軍嚴到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
【問題】
1、收養法對親屬間的收養作了怎樣的規定?
2、萬小麗和萬軍嚴的收養關系能成立嗎?
第三章結婚制度
【案例9】婚約的效力
5年前,16歲的阿桂被父母許配給了同村的吳新華。兩年后,阿桂和吳新華訂了婚。但隨著年齡的增
長,阿桂慢慢覺得吳新華根本不是自己的意中人,準備解除婚約。可阿桂的父母不同意解除,他們擔心對
方在本村家族勢力龐大,兩家“禮尚往來”多年,收受了對方不少禮物,一旦解約,“親家”肯定翻臉,自
己家惹不起。
吳家果然不好惹。當吳新華聽到阿桂要解約,認為阿桂有外遇。于是,他要在年前將阿桂“娶”回家。
阿桂不從,大年初四,吳新華糾集一幫人到阿桂家索賠聘禮錢,并對阿桂家人大打出手。晚上,他們將阿
桂綁送至吳家,對其進行了長達半夜的毆打、凌辱。
第二天,吳新華又糾集了十余人往阿桂家,索賠聘禮,并牽走了一頭黃牛、兩頭生豬、兩只山羊。直
到晚上,阿桂才被聞訊趕來的村干部解救回家。
1996年8月27日,吳新華等三人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同年12月三人被判刑。
1、阿桂的父母該不該負法律責任?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2、阿桂的什么權利受到了侵害?
3、阿桂可以得到怎樣的救濟?
4、吳新華可以要回聘禮嗎?
【案例10】訂婚彩禮的退還
于水江是一名農村青年,與母親和弟弟靠種地維持生活,家境比較貧寒,村里的熱心人給于水江說親,
經介紹于水江和鄰村的吳琴訂了婚。訂婚前,吳琴及其家人向于水江要了8000元彩禮錢,于水江又給吳琴
買了2000余元的衣服。訂婚后,女方的父母又向于水江家借了1500元。訂婚沒幾天,吳琴就到城里打工,
她父母也把地包了出去讓別人種,于水江又給了女方家1000多斤糧食。誰知過年時吳琴回來突然提出退婚,
介紹人等百般說合無效。于水江要求吳琴及家人退還彩禮及給他們的財物,這些錢物是于水江一家三口辛
辛苦苦省吃儉用攢起來的??蓞乔偌凹胰司褪遣煌?,連借走的1500元也不還。
【問題】
6
1、吳琴能退婚嗎?
2、上述彩禮應否退還給于水江家?
【案例11】表兄妹能結婚嗎?
王某于劉某是表兄妹,1995年劉某19歲時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生一女孩,現年5
歲。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爭吵、打架。1999年3月劉被王打罵后,便帶著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與
王解除同居關系。王多次要求恢復同居,均遭劉及其父母的拒絕。劉于2001年9月與同村農民丁某登記結
婚。王得知后便向法院控告劉與丁重婚。
【問題】
1、王劉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2、劉丁是否構成重婚?
【案例12】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婚姻的效力
江蘇人李林今年32歲,他起訴時稱,1999年他在與妻子陸霞在互不了解的情況下登記結婚,婚后發
現陸霞隱瞞精神病史,且在婚后陸霞就多次發病,認為無法共同生活,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無效。而陸
霞的監護人則認為陸女正處于發病期間,不宜處理婚姻問題。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陸霞婚前患有輕度陣發性癲癇,2001年9月因受刺激,陸霞的病情加重,曾
去當地醫院精神病院治療,診斷為精神分裂癥。陸霞的病情緩解出院后,因未能長期堅持服藥,癥狀有反
復,未能治愈。
法院認為,被告結婚時,患有輕度陣發性癲癇,該疾病雖在醫學上難以治愈,但經過治療,病情可
以控制,并非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至于婚后病情加重,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則不能作為李
林請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理由。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1、我國立法對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種類作了哪些的規定?輕度和間歇性精神疾病能否列入禁止結
婚的條件?
2、該案能否適用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
3、該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13】緩刑犯能否結婚
去年12月,王和平與鄰居因宅基地發生糾紛,將鄰居打成輕傷。今年2月,王和平被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最近王和平要和女友登記結婚,但街道辦事處不給他出具介紹信,婚姻登記機關也
認為王和平是緩刑犯,緩刑犯也是罪犯,對王和平與女友提出的結婚申請不予登記。王和平認為自己因打
人被判處徒刑,國家的法律已經對他進行了嚴厲的懲處。結婚是憲法規定的自由,自己已經27歲,作為公
民他當然有結婚的權利,但婚姻登記機關就是不予登記。
1、緩刑犯能結婚嗎?
2、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哪些人結婚受限制?
【案例14】胡女士能否狀告民政局?
2002年3月,北京海淀區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胡女士狀告民政局的案件。
據當事人胡女士訴稱,她于1992年11月與“趙振?!苯涍^海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01
年4月,胡女士看到崇文區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中寫明:1992年10月,趙東林先后化名“趙志?!薄ⅰ摆w
振海”,謊稱其系武警特警,騙取某部研究所辦公室戴副主任的信任,讓戴為其出具了婚姻狀況等證明,隨
后趙東林化名“趙振?!?,慌稱在某部委工作、未婚,利用婚姻狀況等證明,隱瞞其尚未與徐某離婚的事實,
騙取了胡女士的信任,并與胡結婚。
胡女士認為,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于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的,應當宣
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胡女士的律師也認為,民政局沒有經過必要的審查,在缺乏事實的前提下,違
法發證。胡女士曾找過民政局,但被民政局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了。胡女士在無奈和氣憤之下,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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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區民政局告上法庭,狀告民政局審查不力,并且不履行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
的法定職責,并要求民政局賠償自己的損失。
1、胡女士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2、婚姻登記機關應否承擔責任?
3、胡女士可否主張賠償?向誰主張?
【案例15】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后果
林菊、林芝系同胞姐妹。1996年5月,姐姐林菊(21歲)經人介紹與某廠工人巴某相識戀愛。同年
10月,妹妹林芝(18歲)在一次舞會上與某區工商銀行司機董某(22歲)認識后,董某多次邀請林芝看
電影、跳舞、兜風等,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確立戀愛關系。1997年春節期間,董某與林芝乘林父回老家
之際,在林家同居生活,致使林芝懷孕。此事被林父發覺,便要他們盡快結婚。當時董某所在的單位正在
分房,按董某的條件,如果領了結婚證,可分得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但林芝未達到法定婚齡,恐其單位
不會開具結婚證明,辦不到結婚證。于是,林的父親便召集林菊、林芝兩姐妹與巴、董共同商議,大家一
致認為林芝與董某應當馬上結婚,一來可以分得住房;二來可以避免未婚先孕的社會輿論。董某提出:“林
芝的年齡不夠,最好是請姐姐代她去辦結婚登記”。這一建議得到了大家的贊同,林菊指出:“結婚證我可
以幫助去辦,但結婚證辦回來后要把我的名字改成妹妹的名字”。事后,林菊、董某分別回到自己的所在單
位開局了婚姻狀況證明,并于1997年3月26日親自到董的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在結婚申請書上,
二人填寫的姓名是林菊與董某?;橐龅怯洐C關認為二人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領取結婚證后,董某便私自用涂字靈將結婚證書上的菊字改成了芝字。同年4月2日,董某與林芝公開舉
辦了婚禮太極心法 。婚后二人即搬進林某的住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
1997年9月,林菊以原婚姻狀況證明遺失、未辦結婚登記為由,又要求所在單位出具結婚證明。經辦
人信以為真,又為林菊開具了婚姻狀況證明,林菊與巴某到巴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
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國慶節舉辦了婚禮。
林芝與董某結婚后,于1997年10月生1小女孩。因雙方性格不合,對扶養小孩以及經濟問題經常發
生糾紛。董某對林菊懷有好感,經常借故與其往來,使巴某極為不滿。1998年2月,董與林芝再次發生糾
紛后,離家不歸。林菊即出面多次找董做工作,勸其與林芝和好。董某提出:“我與林芝的結合是不合法的,
我們才是合法的夫妻?!币笈c林菊建立家庭,遭到林菊的一口拒絕:“我們有言在先,辦結婚證是假的,
你的這種想法不可能辦到?!?/p>
1998年3月,董某向林菊住所地法院控告林菊與巴某重婚,要求追究他倆的重婚責任,維持自己與林
菊的合法婚姻關系。
【問題】
1.本案各當事人的主張是否合理?為什么?
2.如果你是此案的主審法官,應當如何處理此案?
【案例16】他們是非法同居嗎?
靳巧與李力1997年相識,1998年5月,靳巧依照有關規定開具了娘家村委會的介紹信,如期進行了
婚前檢查。之后持村委會的介紹信、個人身份證及婚檢證明與李某共同到本鎮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各種
證件檢查合格后,辦理人員進行了問話,填寫了登記手續。這時,辦理人員因有急事走了,告訴他們明天
再來拿證。第二天又去了一次,辦證人員仍不在。這時便到了典禮日期,兩人在沒有拿得結婚證的情況下
舉行了婚禮?;槎Y之后兩人又去領證,又趕上管證人員趕集去了,他們沒有拿到證書。1999年6月李力因
懷疑靳巧有外遇,將靳巧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他們的婚姻關系無效,理由是他們沒有領到結婚證,是
非法同居關系。
1、他們的婚姻有效嗎?
2、沒有取得婚姻登記證書,就一定不能確立夫妻關系嗎?
【案例17】領取結婚證后就可以強行要求發生性關系嗎?
1992年6月,李小惠(女)經人介紹與王金海認識,同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在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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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婚禮過程中,李小惠發現王金海品行不端,自私狹隘,性情粗暴,對結婚產生悔意,一再要求推遲婚禮
和同居生活。同年10月2日,王金海將李小惠約到家中,要求與李小慧發生性關系,遭李小惠拒絕。王金
海對李小慧大打出手,把李小惠左眼打成輕傷,李小惠因此花去醫療費5000元。
1、王金海有權要求李小惠與其發生性關系嗎?
2、李小惠的什么權利受到侵害?
3、李小惠可以提出哪些訴訟請求?
【案例18】事實婚姻的法律后果
1997年11月16日,原、被告雙方未經登記而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后因雙方一直未生育,經檢
查,被告沒有生育能力,但可以過夫妻生活。2000年3月5日,原告因與他人通奸懷孕生育一子,該子與
原、被告一起生活。三、四年后,被告得知此事真相,雙方即開始為此事經常爭吵,并發展到動手打架。
被告也逐漸形成酗酒的習慣。2002年5月23日,原告離家出走。2002年4月,原告向燈塔縣人民法院起
訴,稱:因雙方性格不和,被告有生理缺陷和酗酒的惡習,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請求離婚。現雙方有共同
財產磚瓦房3間,外債有欠我娘家親屬6000元,欠被告家親屬4-5元。共同財產要求均分,共同債務應各
自承擔自家親屬的。孩子由被告撫養,我承擔撫養費。
被告答辯稱:由于我沒有生育能力,原告亂搞兩性關系,才生育了一子?,F雙方沒有和好可能,但我
不同意離婚,也不撫養孩子,不承擔撫養費。所欠外債應各自償還。共同財產磚瓦房3間價值14000元,
不同意分割。
1、本案雙方的關系如何認定?
2、財產如何分割?
3、所生之子應如何判決?
【案例19】婚姻的效力
早年喪妻的吳文(56歲)與外地來的女工林明與1993年登記結婚?;楹箅p方不合,都同意離婚,就
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寫好離婚協議書,也沒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各保留一份。協議書的內容中有一項
提到:從此兩人都不得再嫁娶,死后合葬。林明不久回老家了。1996年3月,吳某又認識了離異婦女白某,
互有好感,雙方于三個月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996年8月,吳某繼承母親遺產5萬元。與白霞共同生活后,吳某心情愉快,就利用自己早年學過的無線
電技術為別人修理電器,兩年積累了1萬元的存款。
林明1998年回到吳某住處,得知吳文與白霞已經同居的情況后,認為吳文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把白霞
大了一頓。白某答應不再和吳文的同居,但有條件:從她和吳某的共同財產2萬元中拿出4000元償還自己
這兩年為了給母親治病欠下的4000元債務,剩下的分給她一半,1997年她與吳某合買的一臺價值3000元
的空調也有她的一半。林某不答應。
1.如何認定吳某與林某、白某之間的關系?為什么?
2.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如何處理?
【案例20】夫妻財產的約定
王麗,女,1996年其父母因遇車禍先后去世,作為獨生女,王麗繼承了父母的全部遺產,包括一幢房
屋,10萬元現金以及房屋內的全部陳設。1998年沉浸于失去父母之痛的王麗在偶然的機會與肖雄相識、相
戀,并迅速結婚?;楹箅p方共同居住在王麗父母遺留的房屋內。1999年,王麗父親的著作根據其父生前與
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出版,王麗獲稿酬費5萬元,存入銀行。因王決心秉承父志,潛心協作,不同意生
育,與肖雄發生矛盾。遂雙方書面約定,今后采取分別財產制,個人所得的一切財產歸各自所有。2000年,
王麗的一部小說創作完畢,在簽訂出版合同后遇車禍,造成嚴重損傷,住院治療。肖雄一直陪床達2個月。
后肇事單位同意賠償王麗醫療費、住院期間收入的減少以及預計未來收入的減少等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
2002年,王麗因在生育上和肖雄意見不一,同意與肖雄離婚,但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界定與劃分未達成協議。
1、分析以上各項財產的性質如何?
2、以上財產應如何進行分配,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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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借腹生子的后果
徐梅是山西一個縣城城建局的職員,結婚后與丈夫楊建安感情尚好,婚后第二年生有一女已經8歲。
楊建安一直希望能有個兒子,可徐梅認為違反再生一胎違反計劃生育,不愿意為了再生個男孩冒丟掉工作
的危險。楊建安十分生氣,認為自己能夠養活一家人,即使徐梅單位處分徐梅她丟掉工作,也沒什么大不
了的。如果徐梅不愿意再生孩子也沒關系,他要請人為他生個兒子。之后,徐梅知道楊建安一直在想法找
人生兒子,自己又不愿意把一個好端端的家毀掉,楊建安迄今并無與徐梅分居或離婚的跡象。為此,徐梅
一籌莫展。楊建安在離家20公里的地方辦廠,徐梅上班也沒法跟蹤他,也不愿意把事情搞得沸沸揚揚。
1、如何理解生育權?
2、如楊建安果然要借腹生子,并定有生育合同,這樣的合同效力如何?
3、請為徐梅出主意以解決其遇到的難題。
【案例22】妻子與人發生性關系,丈夫可以主張賠償嗎?
1999年7月,22歲的佟剛高考落榜后回家務農,父母給他說了個媳婦劉桂花,兩人相處了一段時間,
于第二年7月舉行了婚禮。2000年正月,為掙錢環結婚欠賬,佟剛外出打工。就在佟剛外出不到一個月的
時間里,傳來了媳婦生孩子的消息,且孩子出生后不到兩天就死掉了。佟剛感覺事情不對,從佟剛結婚到
孩子出生只有七八個月的時間,這是不可能的。經家人開導,媳婦說除了原委:原來在1999年4月份,鄰
居馬術林成劉桂花父母不在家強奸了她,后來兩人有發生了幾次性關系。佟剛氣憤不已,想報復又擔心違
法犯罪。從此整天憂傷,加上村里人們的議論,佟剛覺得在眾人面前抬不起頭。
1、佟剛若提出離婚能得到法院的準許嗎?
2、佟剛能像劉桂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3、佟剛能向馬術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第四章離婚制度
【案例23】淺析離婚的標準
范庭(男)與賈鶴(女)自幼青梅竹馬,長大后,在雙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95年結了婚?;楹蠓蚱薷星楹?/p>
好,一年后生一女孩。過了幾年后,范庭承包了一旅店當上了經理后,因事務繁忙常不回家。后來在單位與女
秘書祝春通奸被賈鶴發現,夫妻關系緊張。范庭遂以夫妻雙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
父母包辦為由,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賈鶴不同意,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雙方矛盾并未解決。范庭看了婚姻
法,認為離婚原因中由于與人同居就可以認定感情破裂,干脆不在回家住,在旅店里公開與女秘書居住,
甚至帶女秘書來家鬼氓,已達到羞辱、逼迫賈鶴的目的。賈鶴知道范庭的目的,還是不同意離婚,認為自己
不能便宜了范庭。范某從2002年5月后就沒再回過家,也不向賈庭和女兒交生活費。賈鶴靠自己的少量收
入維持母女的生活,還向親戚借錢給孩子交學琴、學外語等費。
2002年8月,范庭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賈鶴則堅持認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關系可以和好,
堅決不離。法院查明,雙方財產為1998年從范庭單位購買的集資住房,交購房寬8000元,一套家具及電視、
冰箱、空調等,在分居時,范庭因生意陪3萬元,帶女秘書出去游玩欠債2萬元,外債共計5萬余,賈鶴為生
活所欠債5000元。
1.本案中法院準否范某和賈某離婚?為什么?
2.如判離婚,孩子由誰直接撫養?財產如何分割?
3.雙方所欠債務應如何清償?
4、賈鶴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得到怎樣的法律救助?
【案例2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務清償
趙剛,男,26歲;鄭永,女25歲。趙剛與鄭永商定于2001年春節結婚,并共同積攢了1萬余元作為
結婚的費用。2002年夏,趙所在的城市的三家企業面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趙剛聽說購買原始股無風險,
絕對發財,就拿出準備結婚的積蓄購買了面值1萬元的股票。但半年后,仍不見股票上市,因原定的結婚
期限將至,他不得不找兩個哥哥各借款5000元,籌備結婚事宜。結婚時,購買了家具以及1臺18吋的彩
電。雙方還用余款請客以及外出旅行。婚后不久,三家股票相繼上市,且行情日漲,趙剛抓住機遇,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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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1:1.5的比例拋售了全部股票。此舉不僅還了借款,還購置了高檔電視、組合音響、電冰箱各1臺。
又將余款投入了股市,繼續炒股。但此次出乎趙剛的預料,股市直線下跌,且跌勢驚人。趙剛購進的股票
全面大虧,且較長時間內不見回升。趙剛追悔莫及,并導致精神失常。經精神病醫生鑒定為精神分裂癥。
新婚不久的妻子鄭永因而向法院提出離婚。
1、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2、雙方在婚前購買的家具、彩電以及因請客以及外出旅游所花費的費用如何處理?
3、趙剛第一次購買股票所得應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鄭永能否要求分割用此款購置的財產?
4、如果趙剛第一次購買的股票即虧本,鄭永是否應當承擔損失?
5、對于第二次炒股的損失應由何方承擔?
【案例25】夫妻財產分割
付雅,是制鞋廠的女工;童小東,男,是縣機關干部。付與童二人于1965年結婚,生育一子。1968
年2月,童小東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童小東服刑期間,付雅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
法院于1970年判決二人離婚,兒子由付雅扶養。分給童小東的那部分財產,交給付某作為兒子的扶養費。
1980年4月,童小東得到平反,恢復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補發給童小東服刑12年期間的工資14400
元,全部存入了銀行。1984年5月份與付雅復婚。1995年3月,因童小東與自己辦公室一位女秘書關系密
切,群眾有議論。付雅要求組織做做童小東的工作,注意影響。童小東認為付霞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提出
離婚,現在又故意損害他的名譽,對付霞十分不滿,夫妻間產生矛盾。1995年5月,矛盾進一步惡化。1995
年6月,童小東以付霞干涉他的正當自由、散布謠言、夫妻關系長期不和、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
婚,并于1995年7月分居。被告付霞認為夫妻感情不和,是第三者介入造成的,原告童某的作風敗壞,要
求予以處理,對離婚表示不同意。1995年10月13日晚,童小東在某市學習時與一女子同宿,被告付霞通
過其母等5人黑米怎么做 將他們二人送到派出所,為此原告童小東受到組織上免職和記過處分,夫妻關系更加惡化。
因付霞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加之法院認為佟小東在夫妻關系產生裂痕上有明顯過錯,判決不予離婚。
1995年底,拿到判決書的佟小冬離家到南方朋友的公司工作。直到2002年7月再次提出離婚期間,再未
回家看過付霞。在法院開庭審理中,被告付霞提出,原告在1985年2月,背著被告在某市買舊房一間半,
價值8550元,并有有關單據,查證屬實,對此1間半房和存款14400元應由二人平分。而原告童小東則認
為,房子是自己用復婚前四年的工資購買的,14400元是補發的工資,是自己的個人財產,所以兩項財產
都應該歸自己所有,不同意夫妻平分這兩項財產。另外,佟小東于2000年在南方買了一套住房,加上房內
的設施,價值已過50萬,付霞要求對進行分割。付霞同時主張童小東幾年來一起自己,要求同小東承擔損
害賠償的責任。佟小東認為付霞有退休金,無所謂遺棄。
1、請對上述爭議財產加以分割?
2、付霞關于遺棄的損害賠償主張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案例26】妻子有權分得獎金嗎?
黃謹和因丈夫陳貴榮嗜酒幾乎沒有一天不喝醉,于1998年10月開始分居,并要求離婚。2000年1月
離婚判決書下達,黃謹對其中有關孩子撫養費的內容不服,于2月1日又上訴到上海中級法院。2月28日,
二審沒判下來,黃謹就從電視上得知,陳貴榮買彩票中了15萬元的大獎。黃認為這是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
間的財產,她應該得到一半。遂向二審法院提出對陳貴榮中的15萬大獎予以分割。
這時,陳貴榮的父親站出來說,彩票和大獎是他的,兒子只是代買彩票,代為領獎。
1、妻在分居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對方可否主張權利?
2、此案應當如何解決?
3、陳貴榮父親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27】此案應當如何解決
1、韓利與范霞與1998年結婚,生有一個女孩,現已1歲。由于韓利下崗,2002年8月范霞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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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利和范霞的結婚住房是韓利和他父親共同買的,但住房證上登記的是所有權人是韓利。韓利和范霞結婚
前又把房子裝修一新,韓利父親出了10000元,范霞出了10000元左右。離婚期間,范霞砸壞了我的電腦
(價值8000元),還把屋里所有的東西拉走。
1、20000元的房屋裝修費如何處理?
2、范霞砸壞的電腦怎么辦?
3、對范霞拉走屋里東西的行為如何處置?
【案例28】財產性質的認定
2001年12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對奧運會世界冠軍姚璐娜與朱曉峰離婚做出判決。法院指出,可實
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人民幣802580元。在具體分割時考慮財產的來源主要系原告姚璐娜多年奮斗榮獲
奧運冠軍后而取得,同時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原告作為運動員有可能進
行傷病治療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對于霍英東獎勵的金牌一枚,廣東健力寶集團獎
勵的純金健力寶大廈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義和獎勵的特定身份而言,可退定位讓奧運冠軍紀念和收
藏,應歸原告個人所有。
1、奧運冠軍的獎牌有沒有丈夫的一半?
2、新聞報道能不能作為證明一方財產狀況的書證?
3、一方應酬開銷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應酬方可否少分財產?
【案例29】王平,男,依法治校手抄報 某大學教師。丁蘭,女,某公司出納員。王、丁二人于1989年結婚。婚前丁蘭借
款10萬元購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個人積蓄的3萬元購買了高檔家具,王平則購置了全部家用電器,
并購買摩托車一輛供丁使用。1990年兒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撫養。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
親的遺囑繼承了一批古字畫,估價20萬元。王父去世王繼承了價值1萬元的遺產?;楹笊铋_支基本由完
平負擔,丁蘭則把自己的工資存入銀行,擬用來償還購房時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專著,獲稿費5
萬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貢獻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并獲得獎金10萬元。2001年丁與他人通
奸被發現,夫妻感情惡化,王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問:1、本案所涉及的財產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
2、如果雙方于1996年訂立書面約定,約定雙方的婚后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該怎樣處
理他們的財產關系?
3、雙方都要求撫養王元,而王元則主張與祖母一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撫養問題該怎么解決?
第五章撫養、親權和監護
【案例30】負擔大學學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嗎?
李雄與王英原系夫妻關系,1982年育有一女李娟,后雙方協議離婚,李娟歲王某生活。
2001年8月,李娟考入某大學,繳納學雜費12970元。2001年9月,李娟以自己上大學,沒有經濟
收入,其父李某應負擔其在校期間的生活費及學費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給付其200元生活費
并負擔起學費的50%。李某則辯稱自己無固定工作和收入,還需要贍養父親養育兒子,李娟身體健康,可
以自己掙錢上學,不同意李娟的訴訟請求。
李娟覺得自己十分委屈,別人上學都是由父母負擔學費,命運對自己太不公平。對于尚未成年的自己
邊打工邊讀書,其艱難程度可想而知。
1、李娟的訴請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2、李娟的學費如何解決?
【案例31】我到底由誰撫養?
今年剛8歲的男孩李小偉出生在湖南省的一個偏僻的小山村。1998年6月,父親李立波外出做生意
發了財,在外面和一個叫李娜的女人同居。1998年12月,李立波提出離婚訴訟,妻子陳維無奈同意了離
婚。法院判決:1、李小偉有陳維撫養并隨其共同生活,李立波一次性支付李小偉撫養費18000元,該款由
陳維負責保管。判決生效后,李立波將撫養費18000元交給了陳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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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李立波找到李娜要求與她結婚,可李娜認為李立波因離婚一把老底掏空,不愿與李立波結
婚。李立波兩頭沒落好,又向陳維索討18000元的撫養費。面對李立波的威脅,陳維反復考慮,最終恨下
心腸帶走了兒子的18000元撫養費。
前妻帶走了撫養費,李立波惱羞成怒,他花掉了所有的積蓄跑遍了縣城周邊的幾個縣市,但一直沒
有陳維的下落。這時,他獲悉鄰村的一個年輕女人死了丈夫,李立波就托人向這個叫楊金華的女人傳遞了
自己愿意當上門郎的信息。不久,楊金華按照當地農村的習俗將李立波“娶”了過來。但楊金華不同意撫
養李小偉,人威力小偉的母親還在,自己沒有撫養的義務。李立波就將李小偉推給了陳維的父母帶。
陳維的父母年老體衰,無力撫養李小偉。李立波有不慎跌傷了腿,成了殘疾人。李小偉外公來到法
院向法官咨詢李小偉的撫養問題。
1、誰應對李小偉履行撫養義務?
2、該案是否應當變更撫養關系?原告和被告如何開列?
3、楊金華有撫養李小偉的義務嗎?
4、請對該案的處理寫出一份判決書。
【案例3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劉秀與宋達于1998年結婚,婚后一度感情很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劉秀為了生育子女,便背著宋達,
于2000年與談某發生婚外性行為,生一男孩取名為宋江。2002年,劉秀與宋達因生活瑣事爭吵,劉秀氣
憤中無意透露了宋江不是宋達的兒子的事實,宋達經過追問,弄清了事實真相,即要求與劉秀離婚。劉秀
同意離婚,宋達就將劉秀母子趕出家門。就宋江的撫養問題,劉秀曾找到談某,遭到了談某的拒絕。談某
認為當初發生性關系是兩廂情愿,知道劉秀懷孕,談某還給了劉秀一筆錢讓他做人工流產,事后劉秀告訴
他已經作了手術。把孩子生出完全是劉秀自己的事情,與自己毫無關系。劉秀只好帶著孩子在朋友家暫住。
在朋友的鼓動下,由劉秀做法定代理人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宋達對宋江承擔撫養義務。
法院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劉秀和談某因婚外性關系生育宋江,雙方對宋江負有撫養義務,法
院應判令談某承擔撫養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宋江是劉秀與宋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宋江與宋達之間已經形成了
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可以視為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從有利于子女成長考慮,宋達可以作為養父,承擔一定
的撫養義務。談某不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第三種意見認為,宋江是劉秀與宋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宋江應推定為宋、劉二人的
婚生子女,由宋達承擔對宋江的撫養義務。
1、你同意哪一種意見?請說明理由。
2、宋達可以向劉秀和談某索賠嗎?
【案例33】人工授精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關系是否相同?
由于周勝利沒有生育能力,10年前在妻子程維的一再勸說下,兩人一起去醫院作了人工授精,第二年
程維生一男孩,當時兩個人都十分高興??呻S著時間的推移,程維明顯感覺到周勝利對孩子的冷淡。孩子
1歲時,周勝利調往外地工作,孩子一只有周維帶。去年5月份周勝利調回原單位工作,夫妻結束了兩地
分居的生活。但由于周勝利和孩子長時間沒有在一起生活,且周勝利一直對周維人工生育的事情放不下,
一家人關系很不融洽,為此周勝利和程維經常打架。今年3月周勝利提出離婚,周維也認為日子沒法過了,
也同意協議離婚。可周勝利堅持自己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拒不承擔撫養費。
1、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和婚生子女與父母的法律關系是否相同?
2、周勝利不承擔撫養費有無依據?
【案例34】在變更撫養關系時,孩子的繼父有權要求生父支付撫養費嗎?
烏云于1989年離婚,根據離婚協議,孩子由烏云撫養。因烏云工資低,實際上是由烏云的父母替烏云
撫養孩子。1990年烏云再婚,但不幸的是她于1999年車禍身亡。此時,孩子的生父主動要求撫養孩子,
主張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但孩子的繼父提出生父必須支付5萬元的的撫養補償費。
1、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因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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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生父撫養子女的要求能夠得到支持嗎?
3、繼父的撫養費補償的請求應否得到滿足?
【案例35】老年人的撫養
張大爺已經79歲,退休前單位給他分了一套樓房,老人和兩個兒子一起居住。五年前大兒子結婚時,
老人把單位的分房讓給兒子兒媳住,另外買下一處平房和小兒子居住。兩年前二兒子結婚后住在妻子父母
準備好的房子。今年雨水長,老人的房子不斷漏雨,隨時有倒塌的危險。老人與大兒子商量想收回單位分
房,大兒子和大兒媳不同意。趙二兒子商量,二兒子說自己現在還住妻子家的房子,父親又把自己的好房
子讓給各個住,自己沒有義務為父親解決住房問題。老人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讓老人和大兒子共同居住
單位分房,認為他們都有居住權。
1、老人有權收回住房嗎?
2、法院的判決有依據嗎?
3、你認為此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36】離婚訴訟中,妻子患重病治療費用由誰承擔?
周女士與丈夫結婚十多年,因丈夫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多。1998年4月周女士所
在的單位停產倒閉,靠在市場擺攤做小生意的收入維持生活,丈夫雖有豐厚的收入,對周女士并不接濟。
去年底周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正在審理中。近日,周女士被診斷患有早期胃癌,醫生要求她立
即做手術,可周女士無力預付昂貴的手術費用,丈夫知情后也不聞不問?
1、周女士有權要求丈夫給付醫療費嗎?
2、若法院判決離婚,周女士有權再主張男方予以經濟幫助嗎?
【案例37】夫妻間定財產協議還有的撫養義務?
老張和老楊均為再婚。為避免將后發生財產糾紛,兩人在結婚登記時一并訂立了財產協議,并去公證
機關作了公證。此后,兩人生活很和睦,夫妻互相照顧。一天,老楊在家中和幾個朋友打麻將,老楊摸到
一張好牌,只聽老楊高喊了一聲“胡牌了”人就不動了。周圍人見狀急忙搖晃老楊,老楊卻身體發僵一動
不動。人們急忙把老楊送至醫院,經診斷是腦溢血。生命雖沒有危險,但一個月醫院住下來,花費極大。
雖然老楊的單位給報一部分醫藥費,但其它費用如自費藥、陪床費等花銷也很大。出院后,后續治療費、
保姆費及醫生的出診費都是額外的開支,老楊的積蓄幾盡用完,退休金也不夠維持老楊的生活和醫療開支。
老張很是煩惱,經常在鄰居們面前抱怨,自己的命怎么這么苦。老張找到老楊的女兒,讓她承擔一部分撫
養老楊的費用??衫蠗畹呐畠合聧徱延邪肽?,離婚后自己帶著孩子靠打點鄰工過,生活也十分困難。
1、老張和老楊有夫妻協議,彼此還有撫養義務嗎?
2、老楊的女兒有撫養老楊的義務嗎?
【案例38】陳梅、陳杰、陳凱系姐弟。三人的父母早年去世。為撫養兩個弟弟陳梅終身未嫁。為供養
弟弟讀書,陳梅省吃儉用,還到城里賣血。后小弟陳凱考入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后留校工作。大弟陳杰
在家鄉務農。陳結婚后生有一女,便叫陳梅到北京看孩子。陳梅除看孩子外,還要做飯、買菜、料理家務。
十幾年如一日地承擔了弟弟家的全部家務。1997年,陳梅因長期的勞累、抑郁、患了乳腺癌,住進醫院花
去醫療費12000元。陳凱以扶養姐姐十幾年為由,要求哥哥陳杰負擔醫療費,并要求他把姐姐接走進扶養
義務。陳杰在農村生活,收入微薄,有兩個子女,且其妻又患疾在身,實難承擔。
[問題]
1、陳杰、陳凱是否有義務扶養陳梅?
2、本案中應由誰來扶養陳梅?為什么?
3、如果陳杰和陳凱年幼時,其祖父母健在,且有扶養能力,那么,他們是否有義務撫養年幼的兩個
孫子?如果當時陳梅已經成年,那么,他們之間誰撫養陳杰陳凱更合適?
第六章收養制度
【案例39】收養關系的成立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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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萬嶸與王倩原系夫妻,于1996年3月16日經秦皇島市海港區民政局登記協議離婚,婚生男孩喬夢
宇(時年3歲)由王倩撫養,喬萬嶸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30元。1998年3月,經朋友介紹,王倩背著喬
萬嶸,將喬夢宇送給王森、楊潮夫婦收養,并與收養人簽訂了送、收養協議并且經過公證。3個多月后,
喬萬嶸得知此事,于1998年7月8日,以王倩不盡撫養義務,擅自將喬夢宇送給他人撫養為理由,向北京
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將喬夢宇判歸自己撫養。王倩不同意喬萬嶸的請求,并
表示要將喬夢宇領回自己撫養,但未履行許諾。
海淀區法院受理后一審判決喬萬嶸與王倩婚生男孩喬夢宇由喬萬嶸撫養,王倩自1998年8月起每月負
擔孩子撫養費5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喬萬嶸向受訴法院申請執行。因喬夢
宇仍在收養人王森、楊潮家生活,王倩與王森、楊潮之間對送收養關系問題未能妥善解決,收養人拒絕交
還喬夢宇,致使執行工作未能進行。
1998年12月8日,原審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提起再審。再審時,將喬夢宇的收養人王森、
楊潮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再審中,喬萬嶸堅持主張變更喬夢宇由自己撫養。王倩辯,將喬夢宇送他人收養,對其成長有利;如
解除收養關系,所需費用喬萬嶸應負擔一半。王森、楊潮稱:喬夢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與我們收養的,我
們對孩子很好,彼此間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養關系;如解除收養關系,要求補償孩子生活費孩子上課總是走神 9000
元。
1.一審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
2.王森、楊潮的主張是否有理?
3.再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
【案例40】送養的限制
李金龍、李金虎、李金豹是三兄弟。李金豹在33歲那年,妻子懷孕,李金豹小心照顧,翌年,妻子生
下一子李波,但妻子卻因難產而死亡。李金豹的精神受到了刺激,整天不是在外面亂跑,號啕大哭,就是
呆呆地坐在兒子的床頭看著兒子。根本不能照顧孩子。為此,李金龍、李金虎申請法院宣告李金豹為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并確認李金虎為監護人。
李金虎照顧李波1年后,同村的張嘉夫婦多年無子,欲收養1男孩,李金虎得知后就與張嘉夫婦達成
協議,將李波送養給張嘉夫婦。李金龍得知后,大罵李金虎,讓李金虎將孩子抱回來。
1、李金虎可否送養李波?為什么?
2、李波應當由誰撫養?
【案例41】收養的解除
王家和夫婦的獨生女不幸車禍身亡,兩人悲痛之余決定再收養一個孩子。幾番打聽,收養的5歲的
男孩陸軍。陸軍生父去世,生母改嫁后3年未曾回來看過陸軍。70多歲的爺爺是陸軍唯一的親人,爺爺身
體不好經常鬧病,已經在無力量撫養陸軍。王家和夫婦經與陸軍爺爺商量,收養了陸軍。王家和夫婦對陸
軍百般疼愛,視若己生。陸軍長至9歲,它的生母突然出現,得知陸軍被王家和收養后,要解除王家和夫
婦和陸軍的收養關系。王家和夫婦不同意,陸軍的生母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收養關系無效,理由是
收養未經過她的同意。
1、收養和送養的條件有哪些?
2、王家和夫婦和陸軍的收養關系成立嗎?
3、收養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4、此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42】
譚林、秦華夫婦因生活困難無力撫養其子譚彥,于1991年將送其給林華夫婦收養,并到當地民政部門
進行了收養登記。林華夫婦雙方均為國家工作人員,無其他子女,家庭條件好。自收養后對譚彥生活上關
心、教育上盡力,將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學讀書。譚彥學習成績很好,對林華夫婦也以父母相稱,雙方建立
了很深的感情。譚林、秦華1992年開始經商,經過幾年的艱苦努力成為擁有幾百萬家產的富人。1996年
15
夫婦倆商定解除收養關系,要回譚林。
[問題]
1、林華夫婦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態度,對該案有什么影響?
2、如果解除收養關系,林華夫婦是否可以要求譚林夫婦補償全部撫養費?為什么?
3、現在解除收養關系,將來林華夫婦是否可以要求譚彥盡贍養義務?為什
么?
【案例43】
牛其良與其妻邵應在某市航運公司工作,生有女兒牛小莉。1991年的航運事故中,牛其良夫婦雙雙
遇難,留下九歲的女兒牛小莉。邵應父母早年去世,牛其良的父親牛文然現年65歲,也是航運公司的退休
工人,居住在某市。
1、牛文然是否有義務撫養牛小莉?為什么?
2、牛小莉成年后是否有義務贍養牛文然?
【案例44】
王英是個成功的企業家,個人擁有一家小型的服裝廠。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他結識了某服裝公司的推
銷員趙欣,兩人一見如故,相見恨晚。后兩人商定等王英與妻子蘇梅離婚后結婚。王英把10萬元以趙欣的
名義存入銀行,并以抵債為名把價值40萬元的設備轉移到趙欣所在的服裝廠,之后提出與妻子離婚。
1、王的行為是否屬轉移財產?
2、如果在離婚過程中蘇梅發現上述行為該怎么辦?
3、如果蘇梅在離婚之后才發現上述行為,她是否可以提出重新分割財產?有無時間限制?
第七章民族、涉外、涉僑及中國
區際婚姻家庭法律問題
【案例45】留學生離婚的法律適用
李女現在美國留學。徐男現在德國留學。李徐兩人于1990年自愿結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隨男
方徐某的父親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因性格差異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導致夫妻關系疏遠。1997
年7月,李某曾向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又撤訴,但夫妻關系一直未得到改善。1999年,徐某去德國留學,
2001年李某去美國留學,雙方分居至今。2002年,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徐某離婚。原告李某訴稱:
原被告脾氣不合,曾于今年前提出離婚,因法院作了大量調解和好工作,自己才撤訴。此后,自己與被告
一直分居,已經破碎的婚姻給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痛苦,現已無法共同生活。原告堅決要求與被告徐某離婚,
離婚后孩子有原告撫養,徐某致富一定的撫養費,家庭財產由徐某自由選擇。
徐某辯稱:原告于本人結婚后感情一直不錯,互相支持和幫助,家庭生活是美滿的,股不同意離婚。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徐某堅決要求撫養孩子,家庭財產服從法院判決。
法院對本案進行了神力時,李某、徐某本人均未到庭,而由雙方各自的代理人出庭。雙方代理人豆豉
有各自的被代理人的書面材料。
【問題】
1、本案是一起涉外離婚案件嗎?
2、法院可以判決原被告離婚嗎?為什么?
3、原被告不出庭,法院若判決準予離婚是否違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
4、若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孩子應有誰直接撫養?
【案例46】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張某與游謀士美籍華人。游某在2000年8月底來中國旅游期間,認識了原告張某,雙方互有好感。
雙方來往了幾天后,游某返回美國。2001年7月,游某在此從美國來到中國,與張某相處一周后,二人編
導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相處時間少,彼此了解不夠,婚后不久雙方就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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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埋怨,直至分居。2002年2月,張某和游某就結婚問題達成個共識。
【問題】
1、張某和游某能登記離婚嗎?
2、張某弱項法院提起離婚,應向哪地法院起訴?
【案例47】涉外離婚的處理
李百與梁千均是再婚。梁千是美籍華人。梁千是在1998年底來中國旅游期間,經過親友介紹與李百認
識并建立戀愛關系。1999年7月份,梁千在此從美國來到中國,與李百相處3個月后,二人便于1999年
10月份到某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雙方相處時間很少,彼此不夠了解,且婚后李百拒絕與梁千同居,致使
夫妻感情確實無法建立起來,雙方互相埋怨。1999年12月2日,李百向中國的某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梁
千離婚。
法院審理該案件時,被告梁千因在美國忙于生意,自己未到庭,而由自己的代理人劉律師持有梁千的
書面材料出庭。
1.本案應由哪個國家的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梁千未親自出庭,是否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
3.劉律師的代理符合法律規定嗎?
第七章法律責任
【案例48】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
包聰聰、包山丹兄妹倆的母親包秀敏介紹:三年前,她與犯罪服刑的丈夫離婚后,便帶著兩個孩子來
到呼市新莊子村,與村民李秀拴結婚。今年5月26日中午時許,由于孩子們的學費問題,夫妻倆發生口角,
隨之便動了手。兩個孩子見母親受了傷,便上前阻攔李拴秀。惡念頓生的李拴秀沖進廚房,拿起菜刀就對
母子三人亂砍?;艁y中,他們一起向院子大門跑去。不料,大門早已被李拴秀鎖死。母親大聲疾呼,讓14
歲的包聰聰快跳墻跑,等他翻過墻僥幸逃脫毒手,在墻外還聽見繼父用斧頭砍母親和妹妹發出的“喀嚓”
聲。他沒命地奔跑呼喊,當村委會和派出所的民警聞訊趕到現場時,發現包秀敏已被砍死,李拴秀也在房
梁上上吊自殺,包山丹奄奄一息。民警立即打電話給1異地戀分手 20,將包山丹送往呼和浩特第一醫院進行搶救。包
山丹頭部挫裂,左眼球也中了一刀,語言功能也基本喪失,治療和整容的費用將是一筆非常大的開支。
由于親生父親正在獄中服刑,母親去世,現在只有兩個下崗的姨媽在醫院照料包聰聰、包山丹兄妹倆,
入院幾天就欠下醫院3000元醫療費。
【問題】
1、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哪些人可以給予家庭暴力主張賠償?
3、兩個孩子今后的生活如何解決?
4、包山丹的醫療費誰來負擔?
【案例49】離婚賠償的法律適用
1、王某,11年前結婚,3年后與丈夫的姐夫勾搭成奸生下一子,王某(包括奸夫)心知肚明,但對丈
夫隱瞞了這個孩子的血緣關系九年之久。去年事發后,其夫訴請離婚并要求王某賠償。一審法院判決:準
予離婚并判另王某賠償1萬元。王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配偶與他人通奸生有非婚生子女不屬于婚姻
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范圍,遂撤銷一身判決。
2、張某,15年前結婚,從4年前起在外地包工地時與多個女子通奸,并于其中兒女生有非婚子(法
院開庭時一個三歲,一個一歲);張某還為其中一女買了一套住宅。事發后,某妻于今年春節后起訴離婚并
索賠。法院以配偶與人通奸生有非婚生子不屬于婚姻法46條規定的賠償范圍為由,準予離婚但駁回其損害
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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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無過錯方可否依據婚姻法請求賠償?
2、離婚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3、請對婚姻法46條的規定做出評述。
【案例50】“第三者”的補償費妻子可否要求返還?
張風長期在外與葉韻(女)姘居,迫于社會家庭及輿論壓力,張風想斷絕與葉某的不正當關系,遂
與葉韻簽訂了一次性由張風補助4萬元生活費的協議,葉韻得到4萬元后出具了收據。去年12月,張風在
一次事故中死亡。張某的妻子劉佩發現了該協議和收據后,認為葉韻取的8萬元無合法依據,要求葉韻返
還。葉韻說自己也是受害者,在和張某姘居時并不知道他已經結婚,直到分手時張風采告訴她已經結婚。
葉韻認為自己申明大義,與張風徹底了斷。自己因身體不好,4萬元除了看病、租房已經全部用盡三合鈣 ,不可
能給張某的妻子錢。
【問題】
1、劉佩可否要求葉韻返還補償費?
2、葉韻的說法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51】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賠償嗎?
馬曉林騎自行車在馬路上逆行,并迎面駛來的一輛面包車撞傷,左腿被撞傷。經事故鑒定,馬曉林
的過錯為60%。面包車司機依法承擔了事故責任,馬曉林住了3個月的醫院,腿傷治愈了,但走起路來腿
有些跛。馬曉林住院期間,丈夫郭志只去探望了兩次,留下200元錢。馬曉林出院后,娘家人把她接了回
去,之后,馬曉林幾次打電話希望郭志來看自己,并把自己接回家。可郭志說做生意忙,沒法照顧馬曉林,
看了馬曉林一次就沒在露面。馬曉林在娘家住了一年,認為丈夫嫌棄自己腿跛,自己又沒有收入,娘家生
活也不富裕,時間一長給娘家人造成了經濟上的壓力。幾番和郭志索要生活費,郭志總說生意不好,沒錢
給馬曉林。馬曉林認為自己已被丈夫遺棄,一紙訴狀把郭志高到了法院,要求郭志負擔自己的生活費,并
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
1、婚內可以主張賠償嗎?為什么?
2、若允許婚內賠償,在執行中會出現怎樣的問題?
【案例52】離婚后尚未分割財產的處理
呂文惠與前夫1958年結婚,因前夫自1995年以來長期在外與一飯店服務員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于2000年11月協議離婚。協議內容有:(1)某私營企業各占一半份額;(2)有價證券、銀行存單各分一
半;(3)鑒于甲方對家庭關系的破裂負有責任,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家庭共同財產分割給一方
所有,甲方只取自己的衣服用品。但呂文惠前夫在外買了兩套房子,一套產權證寫的是他的名字,另一套
寫的是與他同居的飯店服務員的名字。這些情況呂文慧離婚后才知道。
【問題】
1、呂文慧對這兩套住房享有權利嗎?
2、對前夫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法律規定了怎樣的制裁措施。
【案例53】探望權的實現
于涌與李綱經人介紹于1990年1月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次年于涌生育
一男孩李新,一直由李綱父母撫養。1997年李綱在一次車禍中致殘,喪失不分
勞動能力。他對生活失去信心,整日以酒消愁養成了酗酒的壞習慣,經常在家里尋釁滋事,無端地指責于
涌,導致夫妻感情惡化。1999年底,于涌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節雙方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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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離婚協議,李新由父親撫養。2000年九月,于涌再婚。從此,李綱以擾亂其家庭正常生活為由不讓于涌
探望李新。2000年10月于涌為孩子送冬季衣物,前去李家探望李新。李綱及其父母大肆辱罵未讓她進家
門。
[問題]
1、于涌再婚后是否有權探望李新?李綱是否有權決定不讓于涌探望李新?
2、如果于涌婚后不再探望李新,立新能否要求其前來探望?
3、如果于涌在探望時總是哭訴:“李新是一個苦命的孩子,母親再婚,父親殘廢,以后要靠自己生活”
等話,使李新苦悶甚至絕望,對此李綱可采取什么措施?
第十一章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案例54】法定繼承
原告謝東輝、鄭兆本訴稱,女兒鄭萍1985年經朋友介紹與被告之弟陳世杰相識,不久相愛,感情很好。
鄭萍從1987年1月起就幫助陳世杰料理家務并同居,至1989年4月11日2人被害死亡,已形成事實上的
夫妻關系。在此期間,兩人共同勞動,先后購置了彩電、冰箱、錄音機、錄象機、洗衣機等日常生活用品。
請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繼承女兒鄭萍的遺產。
被告陳世軍、陳秀英、陳瑞玉、陳世忠辯稱,原告之女與其弟陳世杰生前未進行結婚登記,不是合法
的夫妻關系,其同居是非法的?,F2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遺財產是陳世杰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陳世杰的遺產原告無權繼承。
碑林區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原告謝東輝、鄭兆本分別系被繼承人鄭萍的父母。被告陳世軍、陳秀英、
陳瑞玉、陳世忠分別系被繼承人陳世杰的兄姐。鄭萍、陳世杰從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
活,并購置生活用具。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陳世杰生前信件等書證證明。1989年4月11日夜,鄭萍、
陳世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鄭萍、陳世杰死亡后,遺有存款及現金12810元,債權1萬元,彩電2臺,冰箱、
洗衣機、收錄機、電視投影機、電風扇各1臺,金項鏈1條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遺產,經西安市
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
還查明,鄭萍生前系西安市硅酸鹽制品廠車間會計,1964年4月20日出生,與陳世杰同居生活時已
年滿23周歲,無配偶。陳世杰生前系個體工商戶,1961年6月22日出生,與鄭萍同居生活時已年滿26
周歲,無配偶。鄭萍與陳世杰共同生活期間,未生育子女。陳世杰的父親陳先民、母親吳蘭花已分別于1977
年、1982年去世。
又查明,據公安機關對鄭萍、陳世杰被殺害時間出具的法醫鑒定結論證實,陳世杰的死亡時間先于
鄭萍20分鐘左右。還查明,鄭萍、陳世杰被害后,上訴人謝東輝、鄭兆本與被上訴人陳世軍等4人共同出
資并主持了喪事,被上訴人送的花圈上稱被害人鄭萍為“弟媳”。陳世杰生前借被上訴人陳瑞玉人民幣1000
元未還。
【問題】
1.如何認定鄭萍與陳世軍之間的關系?
2.各位當事人的主張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3.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55】遺贈
胡吉祥與葉美麗都是集郵愛好者。葉美麗有一枚珍貴郵票"大清龍票委托胡葉小麗經調查得知:1992
年6月,胡吉祥去世,其子胡小巒整理其遺物時發現了這枚郵票,將郵票以10萬元賣給況某。1997年10
月,熊英俊搭乘的飛機失事,熊英俊及其子熊大山不幸遇難,無法確認死亡時間。熊英俊生前曾訂立遺囑,
指出其死后,在國內的全部財產贈與葉美麗。熊大山之妻回國處理熊英俊在國內的遺產時,才得知葉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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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死訊和其遺囑的內容,表示愿意接受葉美麗所遺留的郵票。熊英俊的弟弟熊瀟灑同時提出要求,自己是
熊英俊唯一尚在世的親人,有權分得熊英俊在國內的財產。1998年3月,葉小麗起訴胡小巒,要求追回"
大清龍票"。熊大山之妻、熊瀟灑也對"大清龍票"提出權利要求,請求參加訴訟。
【問題】
1.葉美麗、熊大山之妻、熊瀟灑是否可以對"大清龍票"提出權利要求?為什么?
2.設:胡小巒提出:"大清龍票"的問題已于多年前由法院判決解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其觀點是否
有理?為什么?
3.設:胡小巒提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法院應依法判決駁回起訴,其觀點是否有理?為什么?
4.況某是否取得郵票的所有權?郵票的權利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為什么?
【案例56】遺產的范圍以及分割
麻子林與妻子任紅霞在1992年結婚。父親早年去世;母親金芳是音樂教師,獨自生活。1999年2月3
日,任紅霞即將臨產,麻子林不幸遇車禍死亡。2月8日,任紅霞生下一個女孩,第二天即死亡。
麻子林家中財產總價值6.5萬元。其中由鋼琴一臺價值4000元;電腦一臺價值5000元,存款1萬元;
麻子林1990年購買的住房1套,價值4萬元,其他動產價值6000元。在繼承問題上,金芳與任紅霞發生
爭執。金芳認為鋼琴師自己在麻子林18周歲時送給他的,應由自己取回,不算遺產,房子的一半有它的所
有權。任紅霞不同意,訴至法院。
【問題】
1、遺產的范圍如何認定?
2、遺產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57】再婚老人的繼承權應予維護
尚蓮喪偶多年,退休后經人介紹,與錢進老人認識相處?;榍吧猩従桶l現錢進身體不太好,但覺得錢
進人和善,家境也不錯,雙方就領取了結婚證?;楹蠼洐z查,發現前進已經是肝癌晚期。尚蓮雖覺自己命
苦,但還是盡心照顧病人,自己也花了不少錢為錢進買藥治病。3個月后,錢進病逝。尚蓮因遺產繼承錢
進的兩個成年子女發生了糾紛。遺產有錢進和前妻一同購買的一套住房,價值12萬,還有錢進自己的存款
1萬元,單位發的撫恤金、喪葬費4700元。錢進的子女一分也不愿給尚蓮,認為尚蓮和字節父親雖然領了
結婚證,但共同生活時間太短,對父親的財產沒有任何貢獻,因此不應提出繼承遺產。
【問題】
1、尚蓮有權繼承遺產嗎?
2、前進子女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嗎?
3、以上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案例58】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被繼承人華棟臣于解放前先后與李仔容、徐蘋倩結婚。李仔容生三個子女:女兒華婉珍、兒子華寧熙、
華純熙(華純熙早年去美國,一九六九年病故,遺下妻子李介壽、女兒華克增、華安增、華德增)。徐蘋倩
生三個子女:女兒華薔珍、兒子華椿熙、華枝熙。一九五九年七,華棟臣與徐蘋倩協議離婚,徐蘋倩所生
三個子女歸華棟臣撫養。從此,華薔珍、華椿熙、華枝熙即由華棟臣、李仔容撫養,在上海共同生活。一
九六二年,華棟臣患病,徐蘋倩又回來服侍照料。一九六三年,華棟臣病故。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八日,在
李仔容主持下,同華婉珍、華寧熙、華薔珍、華椿熙、華枝熙成立了家庭協議:華棟臣的全部財產由李仔
容繼承,李仔容給付華薔珍補貼費五千元,給付華椿熙、華枝熙每人撫養費一萬一千四百元,李仔容對他
們的撫養責任到此為止,今后不再有經濟上的關系。一九六九年,李仔容到北京落戶與兒子華寧熙共同生
活,于一九七一年病故。之后,華枝熙、華椿熙、華薔珍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合理分割父親
華棟臣和母親李仔容的遺產。被告華寧熙、華婉珍辯稱:華棟臣的遺產已于一九六四年經家庭協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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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重新分割;并主張原告華枝熙、華椿熙、華薔珍對李仔容的遺產無繼承權。被告李介壽和華克增、
華安增、華德增分別委托華婉珍、華寧熙為代理人參加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他們的權益。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經審理查明:華棟臣和李仔容名下遺產,有多筆股息和存款,共計
25萬元;有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號樓房一幢,估價4萬元;以及其他財產,實屬華棟臣和李仔
容的遺產共計34萬元。
【問題】
1.如何認定當年的分家協議?
2.原、被告雙方的主張是否合法?
3.徐蘋倩可否獲得一定的遺產?
【案例59】遺囑的變更
高廣元,男,1931年生,早年喪妻,膝下二子一女,長子高有德、次子高有才、女兒高宛之。1989年
3月,高廣元留下遺囑,將自己的房產6間平均分給3個子女,2間東屋給長子,2間中屋給次子,2間西
屋給女兒,并到當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了公正。
高廣元一直和長子高有德住在自己的房子中,但是高有德并不孝順,高廣元相同過分給起2間房來換
取長子的歡心,但沒有想到高有德因為自己沒有得到全部房產而耿耿于懷。自從公證遺囑后,高有德更是
變本加厲,經常以辱罵、東餓等方式虐待老人。次子對老人還算小景,但是也不十分關心老人的情況。只
有女兒從小就孝順,高廣元對她特別的疼愛。
1995年11月,高廣元瞞著長子,在女兒家里當這次子和另外3位鄰居的面,立下了錄音遺囑,說廢
除1989年3月所立的遺囑,將兩間西屋、兩間中屋和西側的一間房子全部留給了女兒,東側的1間東屋留
給次子,不留給長子任何房產。
1998年,高廣元感到自己將不久于人世,為了防止玩藝,便又瞞著兩個兒子,在6月份和女兒一起去
房產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將自己的兩間西屋、兩間中屋和西側的1間東屋的產權過戶給了
高宛之。同年10月份,老人去世。
隨后在房產的分割上,三位子女發生了爭吵。
【問題】
1、應以哪一份遺囑的效力為準?
2、如何認定老人最后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案例60】
韓龍和潘美1994年結婚。韓龍有一伯父韓青,韓青無子女,十分疼愛韓龍,但對潘美為人十分不滿。
1995年,旱情立下了公證遺囑,遺囑指明自己私房三居室死后又韓龍所有,如果將來漢龍與潘美分手,只
能有韓龍一人享有所有權。1996年,韓青死亡,韓龍到房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產權人欄寫明韓龍。1997
年韓龍考上了東江大學MBA研究生,但為自費生,學費共計3萬元。潘美為督促韓龍好好學習,便與韓
龍訂有書面協議:如果韓龍取得MBA學位,潘美想起親戚借的3萬元就不用還了;如果沒取得學位,韓
龍應還潘美3萬元。因韓龍外語基礎差,雖經努力,仍未取得學位。韓美對此多有埋怨,導致兩人感情破
裂,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系,并于200年4月起訴至法院。
【問題】
1、韓青所留遺囑有效嗎?
2、韓龍取得的三居室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3、韓龍是否應還潘美3萬元的債務?
【案例61】遺贈的效力
王某即將死去,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妻子以外的另一個女人張某,并辦理了公證。因財產處于張某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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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李某的控制之下,江某無法得到遺產,便將死者張某的妻子告到了法庭。一審判決原告敗訴,二審法院
也認為死者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死者未經被告同意,單獨對夫妻財產進行處理,侵
犯了一審被告的合法權益,所以,維持了原判。判決的理由還有張某生前與張某發生非法性關系,該遺贈
違背了民法通則中的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故遺贈關系不能成立。遺產理應歸李某的妻子合法繼承。
圍繞本案的判決,一些學者持不同看法,認為我國《繼承法》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與遺贈的規則。
其中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
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死者生前以遺囑的方式決定將自己的財產贈給那
位張姓女子,并且辦理了公證手續,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張某要獲得該遺產,
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如果到期未表示的,依照《繼承法》的規
定,視為放棄受遺贈。張女以非同尋常的方式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勇氣和法律意識值得欽佩。
有些學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粗暴侵犯,是用道德來代替法律,是“法律輸給了道
德”。即使死者生前與受贈人發生過性關系,并不能構成剝奪其獲贈權的理由。本案的處理沒有支持私有財
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也是對遺囑自由的侵犯。
【問題】
1、《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關系?
2、何謂公德?
3、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應當如何理解?
4、此份遺囑有效嗎?為什么?
1、該案在處理時應當使用那些法律規定?
【案例62】周非有權接受孫權的遺產嗎?
周非和孫權老人同在一村,孫權家資比較豐厚,擔心自己將來無工作中的自我評價 人照顧,就于1992年與村委會訂立
了遺贈扶養協議,規定村委會負責孫某的生養死葬;在其死后,其全部財產歸村委會所有。1994年周非成
了孫權的鄰居,經常幫助孫某干家務,運某建立了良好的友誼。周非因家庭負擔沉重,生活困難,孫權希
望幫周非一把,也為感激周飛對自己的關系和照料,在臨終前立下一份自書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的一般以
贈給周非。孫權去世后,周非持遺囑找到村委會,要求接受孫某的遺贈,村委會不同意將遺產分給周非,
認為村委會和孫權有約在先。
1、孫權的遺贈有效嗎?
2、周非對孫權所作的幫助能得到補償嗎?
3、孫權希望周非得到自己一半遺產的意愿能實現嗎?
第十二章遺產的處理
【案例63】
去年底,鄭平的丈夫、兒子和孫子在一場車禍中同時遇難。鄭平的兒媳婦身體不好,聞此惡訊后,病
情日漸惡化,不到一個月就去世了。鄭平傷心欲絕,親人們突然間離我而去。不久,我也病倒了。鄭平兒
媳的父親來鄭平家鄉我提出繼承遺產的要求,鄭平婆婆也要求繼承遺產。鄭平身體不好,心情更遭,如今
有可能為遺產糾紛打官司。鄭平共有遺產6萬元左右,兒子和兒媳的共有遺產價值10萬元左右。
【問題】
1、如何確定鄭平丈夫、兒子和孫子死亡的時間?
2、遺產應該如何分配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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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小女遠在美國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結婚時將給10000美元作為賀禮。劉賀與曹小女于1989年結婚,1990
年姑姑回國,并實現諾言給曹小女10000美元。劉賀與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劉元。1995年劉賀去
廣州經商,不久與另外一女子刑麗麗共同生活,從此再未與家人聯絡。曹小女因女兒年幼自己經常生病生
活困難,借債共計1萬元。1998年,劉賀因車禍去世,經查,劉賀與刑麗麗有共有財產約3萬元,個人財
產20萬元。另外,劉賀父親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劉賀與弟弟劉折繼承了父母遺產,劉賀得
到家鄉的房屋一套。
律師分析
(1)劉賀遺產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贈與的10000美元賀禮,交付在婚后,為夫妻共同財產,劉賀有5000美元。
婚后繼承父母遺產房產一套亦為夫妻共同財產,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權利,另外一半是劉賀的個人遺
產。
劉賀與刑麗麗共有財產,如果無法分清來源,為共同共有,劉賀個人所有1.5萬元。
劉賀個有財產20萬。
曹小女所借一萬元為共同債務,劉賀應分擔夫妻共同債務5000元。
綜上所述,劉賀遺產共計21.5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債務5000元。
(2)刑麗麗可否繼承劉賀的財產?
刑麗麗不得以配偶身份參加繼承,因為她與劉賀無合法的夫妻關系。但刑麗麗可要求以繼承人以外對
被繼承人盡較多撫養義務的人,酌情分得遺產。
(3)如果劉賀生前立有遺囑,全部遺產給刑麗麗,此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有效。但根據我國繼承法,遺囑人不能以遺囑的形式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
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在遺產處理時,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
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也就是說,此遺囑有效,但必須為劉賀幼女劉元保留必要的份額,剩下才歸刑麗麗。
(4)假如劉賀與曹小女結婚后,劉賀之母將一枚祖傳的戒指交給劉賀以表祝福,劉賀去廣州前曾立下遺囑
將戒指留給曹小女,劉賀去海南后,即將其贈與刑麗麗,問曹小女可否憑遺囑索回戒指?
不可以。遺囑在立遺囑人生前并不生效,遺囑人有權處分個人財產。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
表示相反,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所有權轉移的,遺囑視為部分被撤銷,其他部分可按
遺囑執行。但是,由于該戒指是母親為兩人結婚而作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曹小女本來就享有一半的
權利,因此對曹小女的部分權利劉賀無權處分,曹小女可以以此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須補足刑麗麗戒指
一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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