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
〔2016〕504號)
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
[2016]50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四個意識的內容 各部委、各直屬機構,XXX,
XXX,XXX,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
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計
劃單列市財政廳〔局〕,XXX:
為推動各部門、各地區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成本核算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針對基本建設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問
題,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現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
成本管理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財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標準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提高建設資
金使用效益,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
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
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
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
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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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
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
稅額〕,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
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
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
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四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工程建設單元按照批準的建設內
容發生的,該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
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工
程其他前期費用;
〔二〕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叢林
植被恢復費及其他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
〔三〕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
及按規定繳納的其他稅費;
〔四〕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理
費、招標酸菜魚的做法和步驟圖 投標費、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費及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貸
款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匯兌損益、債券發行費
用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
〔六〕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及其他
檢驗檢測類費用;
〔七〕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
報廢工程凈損失及其他損失;
〔八〕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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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待攤投資性質支出。
工程在建設期間的建設資金存款利息支出沖減債務利息支
出,利息支出超過利息支出的部分,沖減待攤投資總支出。
第五條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
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職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
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
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
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條例》,嚴格控制項目建設管理費。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元工程建設管理費實行總額掌握,分年
度據實列支。總額掌握數以工程審批部門批準的工程總過小年習俗 投資
〔經批準的靜態投資,不含工程建設管理費〕扣除土地征用、
遷移補償等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為基數分檔
計算。詳細計算方法見附件。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建設工期長以及使用新技術、
新工藝等的項目,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
中央級項目,應當事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報財政部
備案,未經批準的,超標準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由項目建設
單位用自有資金彌補;地方級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審核
批準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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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管理職員津貼標準比炸土豆餅的做法 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一般不得發生業務招待費,確需列支的,工程業
務招待費支出該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不得超過工
程建設管理費的5%。
第七條使用財政資金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項目建設管
理費,比照第六條規定執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性項目
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建設管
理費可不執行第六條規定。
第八條政府設立〔或授權〕、政府招標產生的代建制工程,
代建管理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
本規定工程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工程建設成本。
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
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于本
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工
程,代建管理費確需超過本規定確定的開支標準的,行政單元
和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事業單元中央工程,該當事前報工程主
管部暇成語 門審核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工程,由同級財政部
門確定審核批準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費核定和支付該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
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鉤,實行獎優罰劣。同時滿意按時完成工程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工程投資掌握在批準概算總
投資范圍3個條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單元利潤或獎勵資金,代
建單元利潤或獎勵資金一般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需
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該當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
完成代建任務的,該當扣減代建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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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工程單項工程報廢凈損失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單項工程報廢該當經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鑒定。非謀劃性
工程以及使用財政資金所占比例超過工程資本50%的謀劃性
工程,發生的單項虎口脫險張磊 工程報廢經鑒定后,報工程廉潔自律演講稿 竣工財務決算批
復部門審核批準。
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
報廢損失,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條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項目建
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購置、飼養、
培育支出,辦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購置支出,軟件研發及不能
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等支出。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
于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
意見》(財建〔2004〕3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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