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某、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侵權責任糾紛二審
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其他侵權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2.20
【案件字號】(2020)粵01民終20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何慧斯葉嘉璘何潤楹
【審理法官】何慧斯葉嘉璘何潤楹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鄭建仙;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
【當事人】鄭建仙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
【當事人-個人】鄭建仙
【當事人-公司】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
【代理律師/律所】盧國偉廣東鵬港律師事務所;江志雁廣東潤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盧國偉廣東鵬港律師事務所江志雁廣東潤科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盧國偉江志雁
【代理律所】廣東鵬港律師事務所廣東潤科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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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鄭建仙
【被告】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
【本院觀點】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鑒定意見是否違反司法鑒定技術規范,該司法鑒
定意見應否采信、應否撤銷;二、司法鑒定所是否應向鄭建仙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
【權責關鍵詞】無效撤銷委托代理合同過錯賠禮道歉管轄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新證據重新
鑒定合法性質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鑒定意見是否違反司法鑒定技術規
范,該司法鑒定意見應否采信、應否撤銷;二、司法鑒定所是否應向鄭某書面賠禮道歉并支
付賠償金。 關于爭議焦點一。1.關于鑒定人是否具備文書鑒定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問
題。據司法鑒定所在二審提供的《關于張建龍等十五位任職資格的通知》、李某《專業
技術職務資格證書》、馮某《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等證據反映,涉案司法鑒定的鑒
定人李某、馮某均取得司法鑒定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符合《文書鑒定通用規范》中關于鑒定
人的鑒定資格要求,因此,涉案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2.關于現場提取
鑒定材料是否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問題。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
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
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
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
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
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
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本案中,據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所附
的《現場接收檢材/樣本記錄表》反映,司法鑒定所接受耿藝萍委托前往廣州市白云區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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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局調取的涉案檢材(現場提取鑒定材料),均有委托人、司法鑒定所的二名工作人員
在提取記錄表上簽名,其中一名工作人員為涉案司法鑒定的鑒定人李某。據涉案司法鑒定意
見書所附的《現場提取實驗樣本記錄表》反映,被鑒定人耿藝萍在《現場提取實驗樣本記錄
表》上簽名并確認在現場留存的實驗簽名樣本為其本人書寫,對鑒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
負責。在該記錄表見證人一欄上有兩位見證人簽名,其中一名見證人為涉案司法鑒定的鑒定
人李某。另《司法鑒定意見書》所附的《耿藝萍本人在我所書寫樣本簽名照片》也反映了司
法鑒定所通過現場拍照的方式留存被鑒定人提供書寫樣本材料的情況。因此,司法鑒定所現
場提取鑒定材料并無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3.涉案鑒定材料是否符合相關
鑒定技術規范問題。本案中,耿藝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
讓出資合同書》上的“耿藝萍"簽名是否為耿藝萍本人所寫。因耿藝萍的曾用名為耿立萍,耿
藝萍、耿立萍為同一人不同時期用名,即使部分鑒定材料中的姓名是耿立萍而非耿藝萍,但
同一人的書寫習慣是穩定的,特征反映是充分的,為此司法鑒定所采集了耿藝萍在不同時期
簽名(包括“耿藝萍"或“耿立萍"的簽名)作為鑒定樣本,經過詳細比對檢材與樣本簽名之
間的概貌特征、書寫方式、書寫角度、筆力分布、搭配比例等筆跡細節特征是否一致從而得
出鑒定結論,因此,涉案鑒定樣本條件充分、滿足鑒定條件,符合相關鑒定技術規范。4.涉
案鑒定意見的結論為:檢材中“耿藝萍"簽名不是耿藝萍本人書寫。該鑒定結論與鄭某在廣州
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的《詢問(調查)筆錄》中的陳述得到印證,鄭某在該筆錄中
確認《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州怡甜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上的“耿藝萍"的簽名不是耿藝萍本
人所簽。綜上,涉案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涉案司法鑒定程序合法、鑒
定結論依據充分,鄭某主張涉案鑒定意見違反司法鑒定技術規范,該司法鑒定意見應不予采
信并予以撤銷,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如前所述,本院認定司法
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鄭某主張司法鑒定所在鑒定中存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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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導致鄭某及怡甜公司受到損害,但未能舉證證明,鄭某要求司法鑒定所向其書面賠禮道
歉并支付賠償金,缺乏依據,原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
所述,上訴人上訴無理,本院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
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
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鄭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2 03:38:22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9日,案外人耿藝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
其提供的2018年4月4日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上的落款法定代表人簽字處的“耿
藝萍"簽名是否耿藝萍本人所寫進行筆跡鑒定。原審查明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
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三份鑒定意見書是司法鑒定所作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
務的結果,鄭某并非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鄭某主張司法鑒定所出具有過錯的鑒定意見書導致
鄭某及怡甜公司受到損害,本案應為侵權責任糾紛。案涉三份鑒定意見書是作為廣州市白云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調查怡甜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變更登記一案中的證據材料予以使
用的,鄭某不確認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三份鑒定意見書,但未在該案中提出重新鑒定以推翻司
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且根據其在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的《詢問(調查)
筆錄》記載,鄭某確認遞交給該局變更登記事項的相關材料都是鄭某所準備的,怡甜公司股
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授權委托書、《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上的“耿藝萍"
的簽名都是鄭某所簽,不是耿藝萍本人簽的,因此,對于鄭某主張司法鑒定所存在侵權行為
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如鄭某對該局作出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服,應通過申
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對于鄭某主張的損害后果,原審法院不予采
納。綜上,對于鄭某主張確認司法鑒定所在鑒定中存在過錯行為、撤銷鑒定意見書以及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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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所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審上訴人訴稱】判后,鄭某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確認司法鑒定
所違反司法鑒定技術規范,對司法鑒定意見不予采信并予以撤銷。2.司法鑒定所向鄭某書面
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10000元。3.司法鑒定所承擔受理費用。主要上訴理由:原審對案
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原審在未查清真相的情況下,作出了沒有事實依
據的錯誤判決。涉及事實的核心點是:作為專業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面對普通人都能看出來
委托人“耿藝萍"提供的樣本是“耿立萍",在檢材與樣本很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鑒定機構
卻依然鑒定,并且在鑒定程序中,還存在以下過錯:1.司法鑒定所沒有證據證明兩位鑒定人
之中有一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違反了《文書鑒定通用規范》第一鑒定人應當具有文書
鑒定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要求。2.2018年5月作鑒定時的案前樣本,均是“耿立萍",不能
作為委托人想要鑒定的“耿藝萍"鑒定事實的樣本,至少樣本數量不足,不具有比對性。司法
鑒定所作為專業機構,擁有專業人員,應要求委托人補充樣本才符合技術規范的操作要求。3.
根據司法鑒定所的現場接收檢材樣本記錄表,去廣州市白云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樣本時沒有
見證人簽名。4.在司法鑒定所工作場所現場書寫的實驗樣本沒有見證人簽名。由于涉案《司
法鑒定意見書》的嚴重錯誤,給鄭某和涉事公司等主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也浪費了政府的
工商行政資源。為維護權益,不得不啟動對司法鑒定所的法律起訴程序。二、本案涉及的技
術操作規范是《筆跡鑒定規范》《簽名鑒定規程》。司法鑒定所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違反了《司法鑒定
程序通則》第四條的規定。1.《筆跡鑒定規范》中的“5.2.d)初步判斷樣本字跡是否具備比
對條件,具備一定比對條件的,繼續;不具備比對條件的,要求補充合適的樣本"。2.《筆跡
鑒定規范》第5部分簽名鑒定規程中的簽名鑒定的步驟和方法中的5.3.5樣本簽名不具備可
比性或尚未能充分反映了書寫多樣性或書寫習慣的,應要求委托方補充樣本。三、司法鑒定
所在鑒定中沒有遵守《文書鑒定通用規范》的要求。四、本案事實與操作規范的對比。1.兩
份鑒定意見書中涉及的案外人耿藝萍,從司法鑒定所提交的證據顯示此人最早是在201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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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改名。那么,在此前的樣本都應該是耿立萍。而案外人耿藝萍作為委托人,鑒定的簽
名是耿藝萍,很明顯樣本與要求不具有比對性。2.退一步講,假定司法鑒定所所謂的在樣本
中包含了帶有“耿立萍"的樣本,但該樣本沒有見證人簽名,違反文書鑒定規范。3.無論是作
為檢材的資料還是作為樣本的資料,由于與簽名相對應的文字都是電腦打印得清清楚楚的
“耿立萍",并且不管是更名前還是更名后,所以這些資料上的簽名應該是與打印文字是一
樣,即都是“耿立萍"才符合生活常識。所以按“耿藝萍"三個字去得出鑒定結論,很明顯不
具有比對性。五、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有嚴重錯誤。1.在穗司鑒18xxx600251號《司法
鑒定意見書》第2頁倒數1-5行,將“耿立萍"三個字的簽字當作是樣本1(YB01)“耿藝萍
"簽字的標準對照樣本進行鑒定。2.在穗司鑒18xxx6003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樣本1
(2012年度企業年檢登記表)中“耿立萍"三個字可推定是耿藝萍本人親筆簽名,但該表上
面的“耿立萍"簽名與同紙張下面“耿立萍"的簽字完全不同,與“耿藝萍"簽字的“耿"“萍"
字也完全不同,該簽字筆跡與穗司鑒18xxx600251號中供對照用的樣本也完全不同,以上情
況說明耿立萍簽名筆跡很不穩定,筆跡鑒定沒有任何意義,耿立萍到司法鑒定所當場簽名的
筆跡系主觀故意偽裝。綜上所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主體不符合資
質要求、樣本選擇不充分、不匹配、違反行業鑒定要求等過錯,應不予采信,為無效鑒定意
見,應予撤銷,應向由于此鑒定給鄭某及公司導致的不便及不利影響道歉、進行賠償。司法
鑒定所答辯稱:不同意鄭某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
維持。1.關于鑒定人員職稱問題,在所附鑒定人員的證書中顯示的工程師就是中級資質職
稱。2.關于文書司法鑒定通則上對于鑒定人員的職稱職別沒有特別要求。3.關于檢材提取程
序問題,其中有一份現場提取記錄表,尾號樣本WS18000216YB03沒有簽名,在檢材中耿藝萍
的真實性是由耿藝萍負責,在耿藝萍筆跡提取過程中,司法鑒定所是有現場拍照,在鑒定報
告均有檢材提取的相應資料。因此,司法鑒定所在案涉的鑒定報告的檢材提取是合法有效
的,合法合規的。4.關于耿藝萍改名的問題,耿藝萍與耿立萍僅是一個字的不同,作為同一
個人的筆跡,不可能有一個字改變就發生變化。從筆跡鑒定的角度,書寫的人不管是耿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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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耿立萍,只要是同一個人的筆跡,提取的過程只要符合規范就完全可以科學、合理的得
出真實的鑒定結論。
鄭建仙、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粵01民終20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建仙。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國偉,廣東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司法鑒定
所),住所地: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大院34號。
法定代表人:陳江韓。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志雁,廣東潤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雨陽,廣東潤科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審理經過 上訴人鄭建仙因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2019)粵0104民初18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鄭建仙在原審的訴訟請求:1.確認司法鑒定所在鑒定中存在過錯行為,
包括但不限于檢材與樣本選擇錯誤、不充分、不匹配、鑒定意見書應不予采信并予以撤
銷;2.司法鑒定所向鄭建仙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10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9日,案外人耿藝萍委托司法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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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所對其提供的2018年4月4日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上的落款法定代表人簽
字處的“耿藝萍"簽名是否耿藝萍本人所寫進行筆跡鑒定。
2018年5月25日,司法鑒定所就上述委托事項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穗司
鑒18xxx600251號),載明:鑒定檢材為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保存的企業名稱為
“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內資企業變更登記檔案》材料中的落款日期為“2018
年4月4日"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1份2頁,標識為WS18000216JC01。鑒
定樣本為:樣本1:落款簽署日期為“2014年12月23日"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1份
2頁,標識為WS18000216YB01;樣本2:落款日期為“2018年5月3日"的《廣州公證處
公證受理通知單》原件1張,標識為WS18000216YB02;樣本3:落款日期為“2018.5.9"
由耿藝萍在本所書寫的《現場提取實驗樣本記錄表》原件1張,標識為
WS18000216YB03。經比對檢驗發現:檢材(JC01)“耿藝萍"簽名與樣本1至樣本3
(YB01至YB03)“耿藝萍"簽名,兩者簽名的局部外形相似,但兩者“耿"、“藝"、
“萍"中的筆畫連筆呼應,起收筆運筆的弧度、角度、筆力分布,以及筆畫交接部位、字
間搭配比例等的細節特征存在差異;檢材簽名運筆呈抖動、“形快實慢"跡象,樣本簽名
則前后書寫自然順暢。檢驗中未見檢材與樣本兩者簽名筆跡個體性特征的本質符合。根
據以上檢驗結果,經綜合分析:檢材(JC01)與樣本1至樣本3(YB01至YB03),兩者
“耿藝萍"簽名筆跡的局部外形相似,但兩者簽名的筆畫運筆等細節特征差異量多質高,
差異特征的價值總和反映了不是同一人的書寫技能和書寫習慣。鑒定意見為:送檢的落
款日期為“2018年4月4日"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上落款法定代表人簽字處的
“耿藝萍"簽名不是耿藝萍本人所寫。上述鑒定意見書中的樣本3《現場提取實驗樣本記
錄表》(WS18000216YB03)中的慢速的耿藝萍簽名樣式包含“耿藝萍"及“耿立萍"的簽
名字樣。
2018年6月7日,怡甜公司、耿藝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其提供的2018年4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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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和《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會決議》上留有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與法人代表耿藝萍提供的廣州怡甜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所蓋進行
鑒定。
2018年6月30日,司法鑒定所就前述委托事項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穗司
鑒18號),載明:鑒定檢材為:核準日期為“2018年4月10日"、企業名
稱為“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內資企業變更登記檔案》材料中:檢材1:落款
日期為:“2018年4月4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張,
其上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為需檢印文,標識為WS18000253JC01;檢
材2:落款日期為“2018年4月4日"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原件
1張,其上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為需檢印文,標識為
WS18000253JC02。鑒定樣本為:樣本1:落款日期為“2013年5月16日"的《(2012)
年度企業年檢登記表》原件1張,其上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為比對
印文,標識為WS18000253YB01;樣本2:落款日期為“2018.6.7"由耿藝萍本人提供的廣
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原件1張,其上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印文為比對印文,標識為WS18000253YB02。經比對檢驗發現:檢材1至檢材2(JC01至
JC02)上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與樣本1至樣本2(YB01至YB02)上的
“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兩者印文的章形圓形、字形體、圖文內容、外框直
徑(40mm)等的規格特征相近,但兩者印文中如“廣、怡、甜、物、科、技、有、公"等
字的間距、筆畫交接部位、搭配比例,以及與“★"射線位置、印文邊框缺口等的細節特
征存在差異。根據以上檢驗結果,經綜合分析:檢材1至檢材2(JC02至JC02)上的
“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與樣本1至樣本2(YB02至YB02)上的“廣州怡
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文,兩者印文中的字間距、筆畫交接部位、搭配比例,以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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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線位置、印文邊框缺口等的細節特征差異量多質高,未見兩者印文特征的本質符
合,其細節差異特征價值總和反映了檢材1至檢材2(JC01至JC02)上的“廣州怡甜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與樣本1至樣本2(YB01至YB02)上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授權委托書》及《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上的“廣州怡甜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與提供樣本1至樣本2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文
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2018年6月27日,耿藝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其提供的2018年4月4日的《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和
《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上的“耿藝萍"簽名是否耿藝萍本人所寫進行筆跡鑒定。
2018年7月3日,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穗司鑒
18號),載明:鑒定檢材為:核準日期為“2018年4月10日"、企業名稱
為“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內資企業變更登記檔案》材料中:檢材1:落款日
期為“2018年4月4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張,標識
為WS18000290JC01;檢材2:落款日期為“2018年4月4日"的《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股東會決議》原件1張,標識為WS18000290JC02;檢材3:落款日期為“2018年4
月4日"的《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原件1份2頁,標識為WS18000290JC03。鑒定樣本:
落款日期為“2018.6.27"由耿藝萍本人在司法鑒定所處書寫的《現場提取實驗樣本記錄
表》原件1張,標識為WS18000290YB01。經比對檢驗發現:檢材1至檢材3(JC01至
JC03)上的“耿藝萍"簽名與樣本(YB01)上的“耿藝萍"簽名,兩者簽名的局部外形相
似,但兩者“耿"、“藝"、“萍"中的筆畫連筆呼應,起收筆運筆的弧度、角度、筆力分
布,以及筆畫交接部位、字間搭配比例等的細節特征存在差異;檢材簽名運筆呈抖動、
“形快實慢"跡象,樣本簽名則前后書寫自然順暢。檢驗中未見兩者簽名筆跡個體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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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質符合。根據以上檢驗結果,經綜合分析:檢材1至檢材3(JC01至JC03)與樣本
(YB01),兩者“耿藝萍"簽名的局部外形相似,但細節特征存在差異,反映了檢材簽名
為摹仿筆跡形成,細節差異量多質高,差異特征的價值總和反映了不是同一人的書寫技
能和書寫習慣。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
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和《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上的“耿藝萍"簽名不
是耿藝萍本人所寫。
2018年11月9日,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司法鑒定所發出《協助調查
函》,內容為:該局在調查怡甜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變更登記一案中,當事人耿
藝萍出具了《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編號:穗司鑒xxx
號和穗司鑒xxx號),現請司法鑒定所協助查證上述意見書的真偽。
2018年12月5日,司法鑒定所向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函確認上述兩份
鑒定意見書對應信息與司法鑒定所存檔的相同編號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信息相符,確為司
法鑒定所所出具。
2019年2月12日,廣州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怡甜公司作出《撤銷行政許可
聽證告知書》。告知書內容為:由該局立案調查的怡甜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許可法》一案,已經本局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
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經查明:你于2018年4月4日向我局提交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州怡甜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
同書》等資料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于2018年4月10日經我局核準取得公司變更登記。
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你于2018年4月
4日向我局提交《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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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中的落款處的“耿藝
萍"簽名非耿藝萍本人簽名,故你提交的用于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備案)申
請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指定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等為虛假材料。綜上所述,我局認為:你已構成以欺騙、
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
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
規定,擬撤銷2018年4月10日核準當事人的公司變更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撤銷,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
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你(單位)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天內,向本局提
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可以在本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也可以自
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天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視為
放棄此權利。
2019年3月20日,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怡甜公司、鄭建仙、耿藝萍、
鄭璐辰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延期通知書》,內容為:根據鄭建仙申請,該局決定,原定
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舉行的怡甜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注冊登記一案
聽證會,延期至2019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舉行,其他事項不變。鄭建仙于2019
年4月3日簽收該通知書。
2019年4月28日,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該決定
書載明:2018年8月20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依
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我局提交《公司登記(備案)申請
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等資料申請公司變
更登記。于2018年4月10日經我局核準取得公司變更登記注冊。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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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當事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我局提交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
資合同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中落款處的“耿藝萍"簽名非耿
藝萍本人簽名,故當事人提交的用于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指定代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等為虛假材料。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一:當事人的
《營業執照》、原法定代表人耿藝萍及股東鄭建仙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二:對當事人
原法定代表人耿藝萍、股東鄭建仙的詢問筆錄;證據三:當事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我
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的檔案材料;證據四:《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
定意見書》。我局于2019年3月6日,向當事人發出《撤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依
法告知我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
意見以及要求舉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我局提出申請要求聽證,我局
2019年4月16日舉行聽證會。經聽證,我局決定不采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綜上
情況,當事人已構成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
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規定,決定撤銷2018年4月10日核準當事人的公司變更登
記。如不服本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區人民
政府或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鄭建仙確認未就該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查明 另查明,耿藝萍原名為耿立萍,更名時間為2018年1月15日。怡甜公
司于2012年6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鄭璐辰,股東為鄭建仙、鄭璐辰。2018年4月
4日,怡甜公司的股東從鄭建仙、耿藝萍變更為鄭建仙、鄭璐辰,法定代表人從耿藝萍變
更為鄭璐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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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明,據鄭建仙于2018年6月11日到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的
《詢問(調查)筆錄》記載,鄭建仙確認遞交給該局變更登記事項的相關材料都是鄭建
仙所準備的,怡甜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授權委托書、《公司登記
(備案)申請書》上的“耿藝萍"的簽名都是鄭建仙所簽,不是耿藝萍本人簽的。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案涉三份鑒定意見書是司法鑒定所作為受托人完成
委托事務的結果,鄭建仙并非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鄭建仙主張司法鑒定所出具有過錯的
鑒定意見書導致鄭建仙及怡甜公司受到損害,本案應為侵權責任糾紛。案涉三份鑒定意
見書是作為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調查怡甜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變更登記
一案中的證據材料予以使用的,鄭建仙不確認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三份鑒定意見書,但未
在該案中提出重新鑒定以推翻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且根據其在廣州市***區市場
監督管理局所作的《詢問(調查)筆錄》記載,鄭建仙確認遞交給該局變更登記事項的
相關材料都是鄭建仙所準備的,怡甜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授權委托
書、《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上的“耿藝萍"的簽名都是鄭建仙所簽,不是耿藝萍本
人簽的,因此,對于鄭建仙主張司法鑒定所存在侵權行為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
如鄭建仙對該局作出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服,應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
政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對于鄭建仙主張的損害后果,原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對于
鄭建仙主張確認司法鑒定所在鑒定中存在過錯行為、撤銷鑒定意見書以及司法鑒定所書
面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
決如下:駁回原告鄭建仙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鄭建仙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判后,鄭建仙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確認
司法鑒定所違反司法鑒定技術規范,對司法鑒定意見不予采信并予以撤銷。2.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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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向鄭建仙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10000元。3.司法鑒定所承擔受理費用。主要
上訴理由:原審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原審在未查清真相的情
況下,作出了沒有事實依據的錯誤判決。涉及事實的核心點是:作為專業的鑒定機構及
鑒定人面對普通人都能看出來委托人“耿藝萍"提供的樣本是“耿立萍",在檢材與樣本
很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卻依然鑒定,并且在鑒定程序中,還存在以下過錯:1.
司法鑒定所沒有證據證明兩位鑒定人之中有一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違反了《文書
鑒定通用規范》第一鑒定人應當具有文書鑒定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要求。2.2018年5月
作鑒定時的案前樣本,均是“耿立萍",不能作為委托人想要鑒定的“耿藝萍"鑒定事實
的樣本,至少樣本數量不足,不具有比對性。司法鑒定所作為專業機構,擁有專業人
員,應要求委托人補充樣本才符合技術規范的操作要求。3.根據司法鑒定所的現場接收
檢材/樣本記錄表,去廣州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樣本時沒有見證人簽名。4.在司法
鑒定所工作場所現場書寫的實驗樣本沒有見證人簽名。由于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的
嚴重錯誤,給鄭建仙和涉事公司等主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也浪費了政府的工商行政資
源。為維護權益,不得不啟動對司法鑒定所的法律起訴程序。二、本案涉及的技術操作
規范是《筆跡鑒定規范》《簽名鑒定規程》。司法鑒定所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違反了《司法鑒
定程序通則》第四條的規定。1.《筆跡鑒定規范》中的“5.2.d)初步判斷樣本字跡是否
具備比對條件,具備一定比對條件的,繼續;不具備比對條件的,要求補充合適的樣本
"。2.《筆跡鑒定規范》第5部分簽名鑒定規程中的簽名鑒定的步驟和方法中的5.3.5樣
本簽名不具備可比性或尚未能充分反映了書寫多樣性或書寫習慣的,應要求委托方補充
樣本。三、司法鑒定所在鑒定中沒有遵守《文書鑒定通用規范》的要求。四、本案事實
與操作規范的對比。1.兩份鑒定意見書中涉及的案外人耿藝萍,從司法鑒定所提交的證
據顯示此人最早是在2018年1月15日改名。那么,在此前的樣本都應該是耿立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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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耿藝萍作為委托人,鑒定的簽名是耿藝萍,很明顯樣本與要求不具有比對性。2.
退一步講,假定司法鑒定所所謂的在樣本中包含了帶有“耿立萍"的樣本,但該樣本沒有
見證人簽名,違反文書鑒定規范。3.無論是作為檢材的資料還是作為樣本的資料,由于
與簽名相對應的文字都是電腦打印得清清楚楚的“耿立萍",并且不管是更名前還是更名
后,所以這些資料上的簽名應該是與打印文字是一樣,即都是“耿立萍"才符合生活常
識。所以按“耿藝萍"三個字去得出鑒定結論,很明顯不具有比對性。五、涉案《司法鑒
定意見書》有嚴重錯誤。1.在穗司鑒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第2頁倒數
1-5行,將“耿立萍"三個字的簽字當作是樣本1(YB01)“耿藝萍"簽字的標準對照樣本
進行鑒定。2.在穗司鑒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樣本1(2012年度企
業年檢登記表)中“耿立萍"三個字可推定是耿藝萍本人親筆簽名,但該表上面的“耿立
萍"簽名與同紙張下面“耿立萍"的簽字完全不同,與“耿藝萍"簽字的“耿"“萍"字也完
全不同,該簽字筆跡與穗司鑒18號中供對照用的樣本也完全不同,以上情
況說明耿立萍簽名筆跡很不穩定,筆跡鑒定沒有任何意義,耿立萍到司法鑒定所當場簽
名的筆跡系主觀故意偽裝。綜上所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主體
不符合資質要求、樣本選擇不充分、不匹配、違反行業鑒定要求等過錯,應不予采信,
為無效鑒定意見,應予撤銷,應向由于此鑒定給鄭建仙及公司導致的不便及不利影響道
歉、進行賠償。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司法鑒定所答辯稱:不同意鄭建仙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
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1.關于鑒定人員職稱問題,在所附鑒定人員
的證書中顯示的工程師就是中級資質職稱。2.關于文書司法鑒定通則上對于鑒定人員的
職稱職別沒有特別要求。3.關于檢材提取程序問題,其中有一份現場提取記錄表,尾號
樣本WS18000216YB03沒有簽名,在檢材中耿藝萍的真實性是由耿藝萍負責,在耿藝萍筆
跡提取過程中,司法鑒定所是有現場拍照,在鑒定報告均有檢材提取的相應資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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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司法鑒定所在案涉的鑒定報告的檢材提取是合法有效的,合法合規的。4.關于耿藝
萍改名的問題,耿藝萍與耿立萍僅是一個字的不同,作為同一個人的筆跡,不可能有一
個字改變就發生變化。從筆跡鑒定的角度,書寫的人不管是耿藝萍還是耿立萍,只要是
同一個人的筆跡,提取的過程只要符合規范就完全可以科學、合理的得出真實的鑒定結
論。
原審查明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司法鑒定所在二審期間提供了《關于張建龍等十五位任職資格的通
知》、李某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馮某的《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證
明李某、馮某具備鑒定資質。鄭建仙質證稱:1.從法律規定程序上看,司法鑒定所提交
的均不是新證據,均屬于開庭前已存在證據,司法鑒定所提交的時間已經超過舉證時
間。2.從實質上看,沒有提交年檢資料,三性均由法院依法認定。3.假定是真實的,則
進一步說明,司法鑒定所及工作人員沒有依法履行職責,在去工商部門取證和采集樣本
時,明知故犯,缺乏見證人簽名。4.在明知檢材與樣本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耿立萍"
與“耿藝萍"明顯不同),沒有補充樣本,違背了鑒定技術規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鑒定意見是否違反司法鑒定技
術規范,該司法鑒定意見應否采信、應否撤銷;二、司法鑒定所是否應向鄭建仙書面賠
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
關于爭議焦點一。1.關于鑒定人是否具備文書鑒定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問題。據
司法鑒定所在二審提供的《關于張建龍等十五位任職資格的通知》、李某《專業技
術職務資格證書》、馮某《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等證據反映,涉案司法鑒定的
鑒定人李某、馮某均取得司法鑒定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符合《文書鑒定通用規范》中關
于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要求,因此,涉案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2.關
于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是否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問題。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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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
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
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
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
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
簽名"。本案中,據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所附的《現場接收檢材/樣本記錄表》反映,司
法鑒定所接受耿藝萍委托前往廣州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的涉案檢材(現場提取鑒
定材料),均有委托人、司法鑒定所的二名工作人員在提取記錄表上簽名,其中一名工
作人員為涉案司法鑒定的鑒定人李某。據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所附的《現場提取實驗樣
本記錄表》反映,被鑒定人耿藝萍在《現場提取實驗樣本記錄表》上簽名并確認在現場
留存的實驗簽名樣本為其本人書寫,對鑒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在該記錄表見
證人一欄上有兩位見證人簽名,其中一名見證人為涉案司法鑒定的鑒定人李某。另《司
法鑒定意見書》所附的《耿藝萍本人在我所書寫樣本簽名照片》也反映了司法鑒定所通
過現場拍照的方式留存被鑒定人提供書寫樣本材料的情況。因此,司法鑒定所現場提取
鑒定材料并無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3.涉案鑒定材料是否符合相關鑒
定技術規范問題。本案中,耿藝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
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
《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上的“耿藝萍"簽名是否為耿藝萍本人所寫。因耿藝萍的曾用名
為耿立萍,耿藝萍、耿立萍為同一人不同時期用名,即使部分鑒定材料中的姓名是耿立
萍而非耿藝萍,但同一人的書寫習慣是穩定的,特征反映是充分的,為此司法鑒定所采
集了耿藝萍在不同時期簽名(包括“耿藝萍"或“耿立萍"的簽名)作為鑒定樣本,經過
詳細比對檢材與樣本簽名之間的概貌特征、書寫方式、書寫角度、筆力分布、搭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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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筆跡細節特征是否一致從而得出鑒定結論,因此,涉案鑒定樣本條件充分、滿足鑒定
條件,符合相關鑒定技術規范。4.涉案鑒定意見的結論為:檢材中“耿藝萍"簽名不是耿
藝萍本人書寫。該鑒定結論與鄭建仙在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的《詢問(調
查)筆錄》中的陳述得到印證,鄭建仙在該筆錄中確認《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廣州怡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
議》《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上的“耿藝萍"的簽名不是耿藝萍本人所簽。綜上,涉案鑒
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涉案司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
鄭建仙主張涉案鑒定意見違反司法鑒定技術規范,該司法鑒定意見應不予采信并予以撤
銷,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如前所述,本院認定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程序合法、鑒
定結論依據充分。鄭建仙主張司法鑒定所在鑒定中存在過錯,導致鄭建仙及怡甜公司受
到損害,但未能舉證證明,鄭建仙要求司法鑒定所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賠償金,缺
乏依據,原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無理,本院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
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
(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鄭建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何慧斯
審判員 葉嘉璘
審判員 何潤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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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莊武衡
梁安安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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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5-24 08:49:2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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