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等與李振東、錢麗萍勞
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1.05
【案件字號】(2020)蘇05民終915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蔡燕芳
【審理法官】蔡燕芳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李振東;錢麗萍
【當事人】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李振東錢麗萍
【當事人-個人】盧玉英傅鈺李振東錢麗萍
【當事人-公司】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
【代理律師/律所】劉唯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劉唯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劉唯
【代理律所】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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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
【被告】李振東;錢麗萍
【本院觀點】楊某4已就當事人之間關系向一審法院作出陳述,李振東、山塘人家酒樓、盧
玉英、傅鈺對一審調查筆錄真實性均無異議。勞動者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權責關鍵詞】撤銷委托代理合同過錯合同約定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證據不足新證據關聯
性合法性質證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勞動者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山塘人家酒樓將廚房相關業
務發包給李忠榮,雙方符合承包合同關系的特征。李振東作為李忠榮招用的廚房人員完成了
相應工作,李振東應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當事人對山塘人家酒樓2019年9月、10月份欠
付工資事實無異議,勞動者之間對97500元的分配也無異議,山塘人家酒樓應支付相應的報
酬。李忠榮對于李振東直接向山塘人家酒樓主張工資并無異議,結合山塘人家酒樓將主營業
務承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對發包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山塘人家酒樓直接向李振東支付相應工資并無不當。
作為山塘人家酒樓的實際經營者,盧玉英、傅鈺應對山塘人家酒樓拖欠報酬承擔連帶
清償責任。一審庭審中,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明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資格無異
議,一審程序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
傅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9-24 08: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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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山塘人家酒樓系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信息顯示經營
者為錢麗萍。2019年4月30日,錢麗萍的兒子歸麒作為出租方(甲方)、盧玉英作為承租
方(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常熟市山塘涇岸68-70號兩套房
屋,現為甲方經營的山塘人家酒樓。乙方承租該房屋后,只能用作繼續經營“山塘人家酒樓"
飯店,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合同約定了租金及支付方式,并約定房
屋租賃期間內,甲方所享有的“山塘人家"注冊商標的使用權,由甲方授權給乙方獨家免費使
用,甲方自己也不再使用。后盧玉英、傅鈺在山塘人家酒樓進行經營。 2019年7月5
日,李忠榮進入山塘人家酒樓工作,工作崗位系廚師長。2019年7月5日,李振東經李忠榮
介紹并帶到山塘人家酒樓工作,崗位為爐灶。2019年7月份、8月份廚房人員的工資分別在
8月份、9月份由盧玉英交給李忠榮,李忠榮再發給包括李振東在內的其他廚房人員。一審審
理中,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認可李偉就是李忠榮。 山塘人家酒樓由盧玉英、傅鈺
實際經營管理,錢麗萍不參與經營管理。李忠榮、李振東等人工作至2019年10月15日。
2019年9月、10月的工資未發放。 2019年11月26日,李忠榮、李振東等11人向常
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山塘人家酒樓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等。2019年11月27日,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常勞
人仲不字2020第00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李忠榮、李振東等11人未能提交能夠證明與
山塘人家酒樓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決定不予受理。李忠榮、李振東等不服,起訴
至一審法院,形成包括本案在內的11個案件,11個案件的勞動者主張的2019年9月、10月
份工資總額為97500元。 在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勞動爭議一案審理中,李忠榮陳述:其
入職時帶了副廚王林、主爐灶李振東,其他都是朋友圈發招聘廣告招聘來的,以山塘人家酒
樓的名義招聘的,新店開張以廚師長為主招聘廚房人員,招聘來的人是其與傅鈺一起面試
的,傅鈺給其每個工作崗位的工資范圍,不要超過上限金額,在這個范圍內可以自主決定工
人工資,工資上下范圍就是一兩百元;在發放工資前,所有廚師的工資表由其提前做好,交
給盧玉英,盧玉英讓其代發了7月份、8月份工資,盧玉英微信轉賬或將現金交給其,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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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其他廚師,其他廚師沒有寫收條,現在也沒有微信轉賬記錄了,7月份工資在8月20日
發放,8月份工資65000元是9月份分三次發放;在2019年10月3號或4號時,其告訴傅
鈺,因個人原因要走了,傅鈺說要走就一個團隊都要走,他后續再招聘人,談好做到2019年
10月15日,10月8日其將工資表做好給了盧玉英,當時傅鈺承諾10月15日要支付9、10
月份工資,但并未支付,10月16日沒有營業,10月17日所有廚師離職。后李忠榮陳述,因
廚房里煤氣漏氣嚴重,煙氣太大對身體有傷害,老板不按時發放工資,故提出不做了,老板
傅鈺讓其與其他勞動者談,他們也說不做了,就一起離開了,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
鈺、錢麗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法院認定其系包廚,對其他10
位勞動者起訴要求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支付工資沒有異議。 一審審理
中,李振東主張:李振東于2019年7月5日入職,李振東是李忠榮的同鄉,李振東看到李忠
榮微信朋友圈里的招聘廣告后,就聯系了李忠榮,和李忠榮一起去和山塘人家酒樓的傅鈺談
工資,工資6500元/月,職務是爐灶燒菜,當時李忠榮也在場。李振東工作至2019年10月
15日,因為廚房間煤氣漏氣所以不做了。工資都是李忠榮支付給李振東的,有現金支付,也
有微信轉賬。李忠榮從盧玉英處領工資的時候需要簽字的,但李忠榮發給李振東等員工的時
候,員工不需要寫收條。傅鈺是老板,盧玉英是老板娘。錢麗萍是之前的老板娘。2019年10
月16日晚上,錢麗萍曾出面調解過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
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
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李振東主張李振東與山塘人家酒樓之間
系勞動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廚師長李忠榮經案外人楊某4介紹認識
傅鈺,雙方對如何合作進行了商談。根據李振東提供的錄音、一審法院向楊某4所做的調
查、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確認,傅鈺、盧玉英每個月需要向李忠榮支付固定金額65000元
后,再由李忠榮向其他廚房人員支付工資;廚房人員由李忠榮安排,部分廚房人員由李忠榮
帶來,部分廚房人員通過其朋友圈發招聘廣告形式招聘,大工、小工的工資由李忠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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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由李忠榮或副廚王林對廚房人員的出勤情況進行手工記錄;在2019年10月
份,李忠榮向傅鈺表達了要離開的想法后,雙方確認工作至10月16日,然后整個廚房團隊
整體離開,由傅鈺、盧玉英再找其他人員進來。即廚房人員由李忠榮招用,人員安排、管
理、考勤等由李忠榮負責,廚房人員的工資報酬由李忠榮直接發放,上述情況并不符合通常
情形下勞動關系的特征。結合李振東提交的錄音中,傅鈺多次提出李忠榮手下的人沒有權利
向其要工資,只能是李忠榮,并強調是“我是包廚的"。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李忠榮與山塘
人家酒樓之間形成的關系符合承包合同關系的特征,即傅鈺、盧玉英以山塘人家酒樓的名義
將山塘人家酒樓的廚房以每月65000元的費用承包給李忠榮,李忠榮帶領其團隊負責廚房事
宜,在雙方結束合作后,李忠榮團隊也整體離開。李振東作為李忠榮招用的廚房人員,其主
張與山塘人家酒樓之間系勞動關系,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李振東要求支付未簽訂
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李忠榮、李振東
等11位李振東和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雙方對2019年9月、10月份欠付總
金額97500元并無異議,各李振東對于該97500元的分配亦無異議,李忠榮對其他勞動者向
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主張工資亦無異議。基于此,現李振東要求山塘人家
酒樓支付2019年9月、10月份工資975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錢麗萍為山塘人家酒樓的
名義經營者,盧玉英、傅鈺為山塘人家酒樓的實際經營者,錢麗萍、盧玉英、傅鈺應對山塘
人家酒樓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錢麗萍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
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判決:
一、山塘人家酒樓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振東支付工資9750元;二、盧玉英、傅鈺、
錢麗萍對山塘人家酒樓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李振東的其他訴訟請
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負擔。 二審中,
李振東申請證人楊某4出庭作證,楊某4表示,其與傅鈺有經濟往來,也認識李忠榮,傅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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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李忠榮沒有簽合作合同。其接聽了一審法院電話,告知了行業薪資發放及管理廚房情況。
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質證,一審法院對楊某4進行了調查,其講述的內容一
審中雙方也進行了質證,與一審調查無出入。雙方法律關系不能由楊某4判斷,雙方經濟往
來與本案無關聯。 錢麗萍未質證。
【二審上訴人訴稱】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
審。事實和理由:1.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之間系承包與發包關系,雙方未
訂立過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故李振東在案由為“勞動爭議"的案件中不享有訴權。一審
法院未予認定勞動關系,應當裁定駁回李振東的起訴。一審適用法律錯誤。2.勞動者的勞務
之債相對人系李忠榮,應當由李忠榮承擔。即便與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有關,也應
是由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結算。而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
的承包、發包關系與勞動關系不同,不能認定為工資。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事實查明不
清,應改判或發回重審。3.李振東的委托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本案勞動者的住所地均不在
委托代理人的執業轄區范圍內,代理資格不適格。一審庭審違反法定程序,屬于重大程序瑕
疵。 李振東辯稱,請求駁回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山塘人家酒樓、盧玉
英、傅鈺拖欠工資報酬,其將工資一并交李忠榮代發,請求法院改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支
持一審訴請。
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等與李振東、錢麗萍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蘇05民終915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經營場所江蘇省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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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山塘涇岸某某。
經營者:錢麗萍。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唯,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盧玉英。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唯,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傅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唯,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振東。
委托訴訟代理人:鈕海金,蘇州市吳江區銅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錢麗萍。
審理經過 上訴人常熟市虞山鎮山塘人家酒樓(以下簡稱山塘人家酒樓)、盧玉
英、傅鈺因與被上訴人李振東、錢麗萍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蘇0581民初11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
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
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
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之間系承包與發包關
系,雙方未訂立過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故李振東在案由為“勞動爭議"的案件中不
享有訴權。一審法院未予認定勞動關系,應當裁定駁回李振東的起訴。一審適用法律錯
誤。2.勞動者的勞務之債相對人系李忠榮,應當由李忠榮承擔。即便與山塘人家酒樓、
盧玉英、傅鈺有關,也應是由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結算。而李忠榮與
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的承包、發包關系與勞動關系不同,不能認定為工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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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事實查明不清,應改判或發回重審。3.李振東的委托代理人系法
律工作者,本案勞動者的住所地均不在委托代理人的執業轄區范圍內,代理資格不適
格。一審庭審違反法定程序,屬于重大程序瑕疵。
李振東辯稱,請求駁回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山塘人家酒樓、
盧玉英、傅鈺拖欠工資報酬,其將工資一并交李忠榮代發,請求法院改判雙方存在勞動
關系,支持一審訴請。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錢麗萍未作答辯。
原告訴稱 李振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
麗萍支付李振東2019年9月份、10月份工資9750元;2.判令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
傅鈺、錢麗萍支付李振東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
資差23766元(102天×233元/天);3.判令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支
付李振東經濟補償金3250元;4.本案訴訟費由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承
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山塘人家酒樓系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信息顯
示經營者為錢麗萍。2019年4月30日,錢麗萍的兒子歸麒作為出租方(甲方)、盧玉英
作為承租方(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常熟市山塘涇岸68-70
號兩套房屋,現為甲方經營的山塘人家酒樓。乙方承租該房屋后,只能用作繼續經營
“山塘人家酒樓"飯店,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合同約定了租金
及支付方式,并約定房屋租賃期間內,甲方所享有的“山塘人家"注冊商標的使用權,由
甲方授權給乙方獨家免費使用,甲方自己也不再使用。后盧玉英、傅鈺在山塘人家酒樓
進行經營。
2019年7月5日,李忠榮進入山塘人家酒樓工作,工作崗位系廚師長。2019年7
月5日,李振東經李忠榮介紹并帶到山塘人家酒樓工作,崗位為爐灶。2019年7月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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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廚房人員的工資分別在8月份、9月份由盧玉英交給李忠榮,李忠榮再發給包括李振
東在內的其他廚房人員。一審審理中,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認可李偉就是李忠
榮。
山塘人家酒樓由盧玉英、傅鈺實際經營管理,錢麗萍不參與經營管理。李忠榮、
李振東等人工作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9月、10月的工資未發放。
2019年11月26日,李忠榮、李振東等11人向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要求山塘人家酒樓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
等。2019年11月27日,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常勞人仲不字2020第004
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李忠榮、李振東等11人未能提交能夠證明與山塘人家酒樓之間
存在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決定不予受理。李忠榮、李振東等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
形成包括本案在內的11個案件,11個案件的勞動者主張的2019年9月、10月份工資總
額為97500元。
在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勞動爭議一案審理中,李忠榮陳述:其入職時帶了副廚
王林、主爐灶李振東,其他都是朋友圈發招聘廣告招聘來的,以山塘人家酒樓的名義招
聘的,新店開張以廚師長為主招聘廚房人員,招聘來的人是其與傅鈺一起面試的,傅鈺
給其每個工作崗位的工資范圍,不要超過上限金額,在這個范圍內可以自主決定工人工
資,工資上下范圍就是一兩百元;在發放工資前,所有廚師的工資表由其提前做好,交
給盧玉英,盧玉英讓其代發了7月份、8月份工資,盧玉英微信轉賬或將現金交給其,其
再發給其他廚師,其他廚師沒有寫收條,現在也沒有微信轉賬記錄了,7月份工資在8月
20日發放,8月份工資65000元是9月份分三次發放;在2019年10月3號或4號時,
其告訴傅鈺,因個人原因要走了,傅鈺說要走就一個團隊都要走,他后續再招聘人,談
好做到2019年10月15日,10月8日其將工資表做好給了盧玉英,當時傅鈺承諾10月
15日要支付9、10月份工資,但并未支付,10月16日沒有營業,10月17日所有廚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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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后李忠榮陳述,因廚房里煤氣漏氣嚴重,煙氣太大對身體有傷害,老板不按時發放
工資,故提出不做了,老板傅鈺讓其與其他勞動者談,他們也說不做了,就一起離開
了,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
資;如法院認定其系包廚,對其他10位勞動者起訴要求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
錢麗萍支付工資沒有異議。
一審審理中,李振東主張:李振東于2019年7月5日入職,李振東是李忠榮的
同鄉,李振東看到李忠榮微信朋友圈里的招聘廣告后,就聯系了李忠榮,和李忠榮一起
去和山塘人家酒樓的傅鈺談工資,工資6500元/月,職務是爐灶燒菜,當時李忠榮也在
場。李振東工作至2019年10月15日,因為廚房間煤氣漏氣所以不做了。工資都是李忠
榮支付給李振東的,有現金支付,也有微信轉賬。李忠榮從盧玉英處領工資的時候需要
簽字的,但李忠榮發給李振東等員工的時候,員工不需要寫收條。傅鈺是老板,盧玉英
是老板娘。錢麗萍是之前的老板娘。2019年10月16日晚上,錢麗萍曾出面調解過糾
紛。
李振東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1.2019年10月28日李忠榮與盧玉英、傅鈺的談話錄音。錄音內容顯示:李忠榮
表示之前已經談妥了10月15日把前面45天的工資結清,10月16日做完走人,因10月
15日未發工資,廚師們有情緒,10月16日未營業。盧玉英表示一個半月工資就是45天
的工資,合計97500元,因10月16日未營業造成損失,只支付65000元,10月份半個
月工資不給了。傅鈺表示李忠榮下面的廚師沒有資格給其打電話問其要工資,肯定只能
是李忠榮;李忠榮表示其打電話給楊某,4,讓楊某,4和傅鈺溝通一下,畢竟是楊某,4引
薦過來的,之前其也給楊某,4說過要回吳江。傅鈺稱:“老黃(廚師)昨天還打電話給
我要工資,我說你們沒有資格給我要工資,我是包廚房的,我又沒給你談工資"。李忠榮
稱:“說實話,我們之間簽過承包勞動合同嗎?或者說你和哪位師傅簽過勞動合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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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誰給你介紹工人都要來替你承擔發工資責任嗎傅總?"傅鈺稱:“我欠你李偉工資,又
沒有欠他們工資。"李忠榮:“傅總,你不是欠我個人工資,你是欠我山塘人家師傅們的
工資。"盧玉英稱:“怎么解決,該怎么樣就怎么樣"。
2.2019年11月26日李忠榮與錢麗萍的手機通話錄音,錄音內容顯示:李忠榮表
示其不是要跟錢麗萍打官司,但因錢麗萍是法定代表人,起訴的名頭是山塘人家酒樓;
錢麗萍表示其是拿租金的,法人代表因工商營業執照上不讓變更,就只能把營業執照留
在這里,其是完全不承擔責任的。
3.李忠榮與王林自行記錄的2019年8月、9月、10月考勤表,考勤表平時放在
廚房,每天按照員工出勤情況早會時點名,點名后就打鉤,證明考勤情況。
4.李忠榮自行制作的2019年9月、10月份工資明細表,由李忠榮書寫員工名
字、崗位、進店時間、工資金額,證明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結欠工資
情況。明細表顯示李振東2019年9月、10月工資共計9750元。
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質證后認為,對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系李
忠榮私自錄音,合法性不予認可。盧玉英、傅鈺對于拖欠97500元不持異議,但認為10
月16日因李忠榮團隊罷工造成的經濟損失需要在未支付的承包費中扣除,由于其并非專
業法律人士,習慣性將工資、承包費或傭金等統稱為工資,對于拖欠款項性質一直認為
是承包費,并非是欠各李振東的工資。對證據3,系李忠榮自行制作用于考核廚師團隊內
部人員的記錄,與其無關。對證據4,系李忠榮自行制作,用于團隊內部,盧玉英、傅鈺
僅支付承包費,內部如何發放與其無關。錢麗萍未質證。
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主張:盧玉英、傅鈺是通過楊某,4介紹認識李忠
榮,并談妥以每月65000元的承包費將山塘人家酒樓的廚房承包給李忠榮,每月承包費
以現金方式發放,原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但李忠榮不同意,堅持要求支付現金;
山塘人家酒樓由盧玉英、傅鈺共同經營,山塘人家酒樓的房屋、營業執照由錢麗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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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盧玉英、傅鈺二人,營業執照就掛在店內,山塘人家酒樓的公章存放在店內,由實際
經營者盧玉英、傅鈺控制;盧玉英、傅鈺與李忠榮團隊是承包合同關系,李振東系李忠
榮自行招用,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向楊某,4進行了調查,楊某,4陳述:其做餐飲策劃,為
餐飲投資老板提供服務,主要是菜單梳理、新菜開發等,人員一般是不管的。因為其認
識的人多,有時候會有客戶要求其介紹人員,但不在服務項目內其不收費。其先認識的
李忠榮,后來認識的傅鈺。當時在青島有個前廳培訓和開發菜品的活動,傅鈺派人員過
來培訓,就和李忠榮認識了。合作是傅鈺和李忠榮談的,其沒有參與,其只是隱約知道
一些。行業內一般有兩種合作模式,一種是只聘任廚師長,由廚師長負責管理招人,這
種屬于單聘模式,只需要管好人,談好廚師長一個人的月工資金額;另一種是和廚師長
簽訂承包合同,一共多少人多少錢確定,這種屬于團隊模式,比如十個人人均7000元,
就是70000元,或人均6500元,就是65000元。團隊模式下,合同期內金額是固定的,
廚師長在保證菜品的情況下不管用幾個人自己決定,即便用的人少也還是支付十個人的
金額。對于傅鈺和李忠榮雙方采取的是何種模式,其不清楚他們有無簽訂有關合同,如
果沒有簽合同變數就很大;其聽李忠榮講傅鈺出65000元/月,但最終雙方定的多少金額
其不清楚;十個人中幾個大工、幾個小工應當在他們談的時候就要確定的,大工工資、
小工工資是廚師長李忠榮定的,人員安排由廚師長負責,工資發放是由傅鈺付給廚師長
李忠榮,由李忠榮再發給其他人,不然不好管理,65000元中不包括其他費用,就是人工
費用。
李振東對調查筆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楊某,4也講述沒有簽訂
合同情況下變數很大,李忠榮與傅鈺雙方之間沒有發生承包關系,也是勞動關系,雙方
本身沒有承包的合意。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對調查筆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李
忠榮團隊與傅鈺之間沒有簽訂合同,當時是通過楊某,4的介紹,楊某,4提到雙方模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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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李忠榮與他們之間是團隊模式,傅鈺以每個月65000元的承包費支付給李忠榮,
再由李忠榮決定團隊每個成員工資的多少,故楊某,4的筆錄與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
傅鈺的講述是一致的,傅鈺與李忠榮是承包合同關系,并非勞動關系。錢麗萍未發表質
證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為: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之間系承包合同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李
振東與山塘人家酒樓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李振東要求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
鈺、錢麗萍支付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有無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
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
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李振東主張李振東與山
塘人家酒樓之間系勞動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廚師長李忠榮經案
外人楊某,4介紹認識傅鈺,雙方對如何合作進行了商談。根據李振東提供的錄音、一審
法院向楊某,4所做的調查、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確認,傅鈺、盧玉英每個月需要向李
忠榮支付固定金額65000元后,再由李忠榮向其他廚房人員支付工資;廚房人員由李忠
榮安排,部分廚房人員由李忠榮帶來,部分廚房人員通過其朋友圈發招聘廣告形式招
聘,大工、小工的工資由李忠榮確定;在日常工作中,由李忠榮或副廚王林對廚房人員
的出勤情況進行手工記錄;在2019年10月份,李忠榮向傅鈺表達了要離開的想法后,
雙方確認工作至10月16日,然后整個廚房團隊整體離開,由傅鈺、盧玉英再找其他人
員進來。即廚房人員由李忠榮招用,人員安排、管理、考勤等由李忠榮負責,廚房人員
的工資報酬由李忠榮直接發放,上述情況并不符合通常情形下勞動關系的特征。結合李
振東提交的錄音中,傅鈺多次提出李忠榮手下的人沒有權利向其要工資,只能是李忠
榮,并強調是“我是包廚的"。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李忠榮與山塘人家酒樓之間形成的
關系符合承包合同關系的特征,即傅鈺、盧玉英以山塘人家酒樓的名義將山塘人家酒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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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廚房以每月65000元的費用承包給李忠榮,李忠榮帶領其團隊負責廚房事宜,在雙方
結束合作后,李忠榮團隊也整體離開。李振東作為李忠榮招用的廚房人員,其主張與山
塘人家酒樓之間系勞動關系,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李振東要求支付未簽訂勞
動合同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李忠榮、李振
東等11位李振東和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雙方對2019年9月、10月份
欠付總金額97500元并無異議,各李振東對于該97500元的分配亦無異議,李忠榮對其
他勞動者向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主張工資亦無異議。基于此,現李振
東要求山塘人家酒樓支付2019年9月、10月份工資975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錢麗
萍為山塘人家酒樓的名義經營者,盧玉英、傅鈺為山塘人家酒樓的實際經營者,錢麗
萍、盧玉英、傅鈺應對山塘人家酒樓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錢麗萍經一審法院合法
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
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判決:一、山塘人家酒樓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向李振東支付工資9750元;二、盧玉英、傅鈺、錢麗萍對山塘人家酒樓的上述付款義務
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李振東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山
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錢麗萍負擔。
二審中,李振東申請證人楊某,4出庭作證,楊某,4表示,其與傅鈺有經濟往
來,也認識李忠榮,傅鈺和李忠榮沒有簽合作合同。其接聽了一審法院電話,告知了行
業薪資發放及管理廚房情況。
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質證,一審法院對楊某,4進行了調查,其講述的內
容一審中雙方也進行了質證,與一審調查無出入。雙方法律關系不能由楊某,4判斷,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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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經濟往來與本案無關聯。
錢麗萍未質證。
本院認為,楊某,4已就當事人之間關系向一審法院作出陳述,李振東、山塘人家
酒樓、盧玉英、傅鈺對一審調查筆錄真實性均無異議。楊某,4二審所作證人證言與調查
筆錄并無出入,本院不作為新證據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勞動者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山塘人家酒樓將廚房
相關業務發包給李忠榮,雙方符合承包合同關系的特征。李振東作為李忠榮招用的廚房
人員完成了相應工作,李振東應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當事人對山塘人家酒樓2019年9
月、10月份欠付工資事實無異議,勞動者之間對97500元的分配也無異議,山塘人家酒
樓應支付相應的報酬。李忠榮對于李振東直接向山塘人家酒樓主張工資并無異議,結合
山塘人家酒樓將主營業務承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對發包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山塘人家酒樓直接向李
振東支付相應工資并無不當。
作為山塘人家酒樓的實際經營者,盧玉英、傅鈺應對山塘人家酒樓拖欠報酬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庭審中,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明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資
格無異議,一審程序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山塘人家酒樓、盧玉英、傅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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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員 蔡燕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步允超
書 記 員 楊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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