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訴
申訴人:胡翠碧,女,現年齡46歲,漢族,農民。住重慶市墊江縣澄溪鎮高興村一組,身份證號:52123219650316545,電話:159******** 136********,系烈屬 什么待遇都沒有
申訴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吳遠勝病歷和死亡許可書。
二. 解決居民條件。
三. 發給獨生子女費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之夫吳遠勝于1983年入伍。在黑龍江省81123軍隊服軍役,三年義務兵期限界滿后,該部隊領導鑒于吳遠勝的表現,轉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隊給申訴人來電報、要申訴人火速趕往部隊,稱說吳遠勝突發疾病,申訴人到部隊后,吳遠勝已死。部隊領導只說因病死亡,從那時起至今20年止,部隊一直不給申訴人出示吳遠勝的“病歷資料”和醫院的“死亡證明書”這背后隱藏著什么?申訴難于理解啊???
吳遠勝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為按國務院(8號)《撫恤優待條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條(二)歀規定:“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他家屬一次性撫恤金。”部隊只給申訴人1000元。符合規定么???
二.根據《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第8號)第36條
(一)歀規定:”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 家屬住房困難,家屬在工作單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單位雙職工作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理部門統籌解決.”
申訴人家里卻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結構,的住房一間,由于吳遠勝死后,申訴人要撫養孩子吳明亮,還要侍奉吳遠勝的母親汪世容(現年74歲,烈屬),經濟十分困難,無錢住房維修,已成危機,時時刻刻提心吊膽當地政府口頭說:“地方財政沒錢,你找部隊??????“申訴人要求給一個能遮風避雨之地即可!!!
三,吳遠勝死時,他兒子吳明亮才只有一歲多,現長成人。繼承了父志參了軍,但以前的獨生子女費,地方政府說:“該部隊發給”,申訴人現在仍未在婚,不給們臉上抹黑,根據《憲法》第41條(二)歀規定、特向部隊領導申訴,請速裁處。
此敬
申訴人:烈屬胡翠碧
20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