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胡學輝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西管消行罰決字〔2022〕第0034號 |
被處罰對象 | 胡學輝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胡學輝在杭州市***18、22號的杭州杭三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違反規定給電動車充電,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該充電區域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屬一般違法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胡學輝罰款人民幣陸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杭州銀行各網點繳納罰。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4月28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4-28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6:29:0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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