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各類學術活動的管理,推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建設,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管理的意見》、《關于印發<;高校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上級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學術活動,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條學校鼓勵開展各種形式的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充分發揮報告會、研討會、講座在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引領道德風尚、弘揚社會正氣中的作用,以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學術交流,加強素質教育,培養創新人才。
第四條申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的主體必須是學校的正式組織機構,包括各部門、學術機構、群眾團體和經學校批準的各類社團。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辦面向師生員工的報告會或講座。
第五條各單位組織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
會、研討會、講座,嚴格實行“一會一報”制度,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內容、性質,實行分類管理。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舉辦。
(一)形勢報告會等活動,由宣傳部審批;
(二)邀請校外人員擔任報告人、有校外人員參加的,或參加人數超過200人的,應做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事先應報保衛處審核后,再報宣傳部審批;
(三)舉辦哲學社會科學國際學術會議、邀請境外人員參加有關學術會議或擔任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報告人,應先報對外交流合作處審核后,再報宣傳部審批。
第六條對各類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根據不同內容、性質,實行分級審批:(一)主辦單位黨政負責人為第一政治責任人和第一管理責任人;
(二)舉辦全國性或全省性大型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等須提前一個月報黨委審批,并在舉辦活動前報宣傳部備案;
(三)舉辦跨校的形勢報告會、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應提前二周按分類管理原則報宣傳部審批;
(四)學校各部門、二級學院以學校名義舉辦的面向全校的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經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宣傳部審批;
(五)各二級學院及其黨、團、學組織舉辦的面向本單位師生的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由二級學院黨總支負責審查和審批,報宣傳部備案;
(六)校學生會、學生社團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由校團委負責審查和審批,報宣傳部備案。
第七條我校人員受邀到其他單位擔任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報告人的,必須經本人所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同意。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對獲批的報告人,要提出明確的政治紀律要求。學校師生作為報告人,都要對自己的報告內容等負學術、政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掛靠在學校的各類協會、學會等舉辦或聯合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的,由學校在該協會、學會的負責人或學校負責該項活動的具體聯系人負責活動的報批事宜。外單位租用學校場所舉辦形勢報告、哲學社會科學報告和相關講座的,由學校負責該項活動的接洽方負責活動的報批事宜。
第九條校外單位借用學校的場所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必須從嚴控制。確需借用的,必須由場地所屬單位初審,學校保衛處審批。
第十條面向全校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應按上述規定提前5天提出申請。邀請境外人員擔任報告人的報告會或講座,應提前10
天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辦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職務,活動主要主題、時間、地點、內容,活動參加人的類型、規模和報告人的簡況、簡歷等。
宣傳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舉辦要求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不予批準的,應視情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主辦單位在報批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時,必須詳細了解擬邀請報告人的情況,對擬邀請報告人的思想政治傾向和報告主要內容進行把關。如發現報告內容有政治性錯誤觀點,必須要求報告人對內容作出修改,如報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請;報告會進行時,應有主辦單位人員在場協調,對在報告、講座中,有傳播政治謠言和政治性錯誤觀點的,主辦單位要及時制止,努力消除影響,同時要向審批部門和宣傳部報告情況。
各審核和審批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切實負起領導責任。按照程序,嚴格把好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的審批審查關,并負責檢查落實。
第十二條主辦單位要加強對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的組織管理,使
其成為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的陣地,絕不能給錯誤思潮和言論提供傳播渠道。
第十三條主辦單位不能把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
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作為創收的手段,收取聽課費、會議費、贊助費。
第十四條主辦單位應做好報告人的接待工作,維持好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的秩序,必要時可申請學校保衛處提供幫助。活動結束后,主辦單位要做好資料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五條對于經過審批允許舉辦的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如需邀請校外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必須事先報宣傳部備案,并注意把握正確的政治導向。
第十六條各部門、各學術機構、群眾團體等組織對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要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對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不按審批程序擅自舉辦活動的、審查審批不嚴的、或者擅自出借場地影響校園穩定的,將按照意識形態和安全工作責任制追究相關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在校園網上舉辦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究會、講座等活動,按上述要求審批
管理。主辦者要會同信息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各單位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守土有責,切實負起領導責任,按照本辦法加強管理,嚴格把關,確保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