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植物檢驗檢疫學考試復習重點
生命科學技術學院
12生物技術動物方向
石永強 張萬博
1.動植物檢驗檢疫:為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植物病,蟲害,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促進農林牧漁個行業發展,保障人民安全,有法規的機構,法定的人員,依照國家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對處境以及國內流通的動植物產品,以及裝載容量,包裝物和鋪墊材料運輸工具及運輸人員分別實施檢查檢疫鑒定監督管理的一項強制性的技術行政措施。
2.動植物檢驗檢疫的基本屬性:法定性,預防性,強制性,權威性,科學性,長遠性,綜合性,國際性。
3.動植物檢驗檢疫的效益:
經濟效益:直接經濟效益,間接經濟效益。
社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密切相關,特別是當經濟效益發生重大變化時會產生重大的社會效益。
生態效益:生態效益具有潛在性預防性長遠性難逆轉性。 4.世界各國動植物檢驗檢疫的基本類型:1、發達國家性2、發展中國家性3、經濟共同體性4、自然環境優越性5、工商業城市型
5.動植物檢驗檢疫法規:指為了預防控制撲滅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保護農林中農業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對外貿易信譽,履行國際義務,由國家制定法令,對進出境和國內地區間調運植物動物及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應檢物進行檢疫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動植物檢疫的法規,條例,細則,辦法和其他單項規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①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②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以及其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審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③攜帶、郵寄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物主有檢疫要求的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④國家禁止下列
各物進境:(1)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2)動植物疫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3)動物尸體,例如動物標本(4)土壤。
1982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第一步正式的對外動植物檢疫法規。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2.4.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同時廢止。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6.《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是1951年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FAO)通過的一個有關植物保護的多邊國際協議,1952年生效。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別對IPPC進行了2次修改。
7.《實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目的和意義:協議要求締約國堅持非歧
視原則,明確承認每個成員國制定保護人類生命與健康所必需的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主權,但是保證這種主權不得濫用于保護主義,不能成為不公正技術性貿易壁壘。 原則:促進國家間貿易的發展,保護個成員國、制約動植物檢疫對貿易的消極影響,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都必須遵守的。
8.《國際動物衛生法典》由OIE(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世界獸醫局)制定。
有害生物分為檢疫性有害生物(QP)、限定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RNQP)、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RP)。
檢疫性有害生物:指對某一地區具有潛在的經濟重要性,但在該地區尚未存在或者雖存在但分布未廣,并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一種在供種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產生無法接受的經濟影響,因而在輸入國家和地區要受到限制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已經廣泛發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常見的,在植物檢疫中沒有特殊意義。
9.疫區:是由官方劃定的已發現有檢疫性有害生物存在與危害,并向官方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區。①應該由政府宣布②由政府采取相應的檢疫措施加以控制,不讓疫情發展③特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充分鏟除或撲滅,經專家和特定機構認定后,再由政府宣布撤銷④可以是一個國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區⑤也可以是幾個國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區
10.非疫區:指有科學證據證明未發現某種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維持的地區。非疫區的界定可以是行政的邊界,也可以是河流、海洋等。
11.非疫產地:指科學證據表明某種特定有害生物沒有發生并且官方能適當保持此狀況到規定時間的地區,一般應用于作為生產單位操作的場所和田地。
12.非疫生產點:指科學證據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沒有發生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狀況達到規定時間的產地,作為一個單獨單位,以非疫產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是非疫產地中的一個獨立單元,甚至可以是一個田塊。
13.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分為三個階段:⑴有害生物的風險分析起點:一般有三個起點①從可能為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本身開始分析;②從檢疫性有害生物可能隨其傳入和擴散
的傳播途徑開始分析,通常指進口某種動植物或產品;③因檢疫政策的修訂而重新開始。⑵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評估階段:逐個考慮這些有害生物,將審查每一種有害生物是否符合限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①評估傳入、定殖和擴散的可能性:評價有害生物進入的可能性、定殖的可能性和定之后擴散的可能性;②評估潛在的經濟重要性。⑶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管理階段:①風險水平及其可接受性:是否采取措施取決于一個國家的ALOP(適當保護水平);②確定和選擇適當的風險管理方案。(風險管理控制措施:①列入禁止的有害生物清單;②出口前的檢驗檢疫證書;③進境時檢查)綜合考慮有害生物的寄主范圍、生存所需的環境條件、擴散能力、受威脅農作物在當地的重要性。
14.有害生物的風險分析方法:⑴定性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定性分析一般采用非概率抽樣的方法,研究個別或局部的特征規律。⑵定量有害生物風險分析:主要針對于孢子,實行很困難。
15.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風險評估的基本原則:①科學性:評估應以有關供體、載體、受體的背景信息及轉基因生物本體的實施數據為依據。②熟悉性:只對某一轉基因生物有關生物學、生態學、和釋放環境背景信息十分了解。③逐步評估:成熟的轉基因生物的開發過
程需要經過實驗室研究,不同限制條件下的行列試驗以及大規模商業化生產過程。逐步評估要求每個階段都對轉基因生物進行風險評估。④個案評估:每種轉基因生物在載體、受體、遺傳操作、預定用途以及接受環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不同品種的轉基因生物在不同環境中釋放所產生的風險可能不同,必須針對具體的轉基因生物。⑤實質等同性:轉基因生物在特定用途以及對其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安全性病是否等同于正在使用的,并且通常認為是安全的同種物種的自然生物體。
16.轉基因風險評估的程序:①查明該轉基因生物有關的各種風險事件,目的是分析轉基因生物在環境釋放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②確定在特定釋放環境條件下,風險事件如何發生。③估算風險事件產生的潛在危害程度。④針對可能產生的每種危害程度,估算發生的概率。⑤估算每種危害的風險(風險=危害產生的潛在危害程度×危險發生的概率)。⑥綜合評價轉基因生物在環境釋放過程中,所有危險可能產生的總體風險。⑦根據“總體風險水平”和“可接受風險水平”比值的大小,確定轉基因作物能否釋放及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
17.檢疫審批:又稱檢疫許可,指在調運、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之前,輸入單位需向檢驗檢
疫機關預先提出申請,檢疫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審查做出是否批準引進或過境的法定程序。(超前預防性)
18.一般審批:針對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其他繁殖材料等的許可
19.特許審批:因各種特殊需求要引進我國禁止輸入的許可。①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②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③動物尸體。④土壤。
20.檢疫審批的目的和意義:①避免盲目輸入,減少經濟損失;②提出檢疫要求,加強預防傳入;③依據貿易合同,進行合理索賠。
21.重新辦理檢疫審批的條件:(三變一超)①變更進境物的品種或數量;②變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③變更進境口岸;④超過檢疫審批有效期。
22.辦理特許審批:①《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②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③書面申請報告;④省部級科研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
23.檢疫申報:也稱報檢,是動植物檢疫程序中的必經環節。是有關檢疫物進出境、過境時由貨主或其他代理人向檢疫機關及時申明并申請檢疫的法律程序。
24.植物種子、菌種及其他繁殖材料需提前7天報檢。
25.伴侶動物(貓、狗)在報檢時需提供輸出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狂犬疫苗證書。
26.現場檢疫:是檢疫人員在現場環境中對輸入或輸出的應檢物進行檢查和抽樣,并初步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檢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27.現場檢查的主要方法:①X光機檢查、②檢疫犬檢查、③肉眼檢查(主)、④過篩檢查
28.樣本量:一份樣品的重量或體積。苗木的樣本量為株。
樣本數:從一批貨物中抽幾份樣品即為樣本數。
29.取樣方法:棋盤式取樣、對角線五點取樣、分層設點取樣、隨機取樣、百分比取樣
30.隔離檢疫:是將擬進境的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活動物,于檢疫機關指定的場所內,在隔離條件下進行試種和飼養,在其生長期間進行檢疫和處理的檢疫過程。
31.隔離時間:①輸入種用家畜、禽的隔離檢疫期為45d;②輸入魚的隔離檢疫期為40d;③輸入蛙的隔離檢疫期為60d;④其他動物為30d。
32.檢疫證書格式:①證書的證明內容編制結束后,應在下一行打上8個“*”以示證書正文內容結束;②更改、補充或重發的證書沿用原證編號,更改證書在原證編號前加“R”,補充證書在原證編號前加“S”,重發證書在原證編號前加“D”。
33.檢疫處理的概念:指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現場檢驗、隔離檢驗、實驗室檢測結果及相關規定,對違章入境或檢疫不合格的進出境動植物及產品,其他應檢物采取強制性處理措施的法定手段。
34.檢疫處理的目的:檢疫處理是檢疫程序中的重要環節,通過多種方法阻止或避免有害生物。
35.檢疫處理的原則:①檢疫處理必須符合檢疫法規的有關規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據;②處理措施應當是必須采取的,應設法使處理造成的損失減低到最小;③不論是做除害滅病,還是撲殺銷毀,處理方法必須完全有效,能徹底消滅有害生物,完全杜絕檢疫性有害生物
的傳播和擴散;④處理方法必須安全可靠,保證無殘毒,不污染環境;⑤處理方法還應保證繁殖材料的存活能力和繁殖能力,不降低動植物及產品的品質、風味、營養價值、不污損其外觀;⑥處理必須及時、快速,一旦發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有害生物擴散;⑦凡涉及環境保護、食品衛生、農藥管理、商品檢驗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措施,應征得有關部門的認可,并符合各項管理辦法、規定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