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 | |
公布日期 | 2013.11.05 |
施行日期 | 2014.01.01 |
文號 |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
主題類別 | 民航 |
效力等級 | 地方政府規章 |
時效性 | 已被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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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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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2013年11月5日
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以下簡稱貴陽機場)的凈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陽機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負責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的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貴陽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
政府)按照職責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發改、規劃、公安、財政、國土、住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環保、安監、氣象、通訊、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貴陽機場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實施行業監督管理。貴陽機場運營主體具體負責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法劃定并經批準的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應當納入貴陽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貴陽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貴陽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建立并完善巡查、報告、舉報等工作聯動機制,發現影響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依法處理,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貴陽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貴陽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加強對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保護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對破壞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舉報和制止。
市人民政府對保護貴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凈空保護
第七條 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貴陽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圍和限高要求具體標示在貴陽機場遠期凈空保護區圖中。
第八條 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和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七)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桿、垃圾等物質;
(九)超過凈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業;
(十)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在距離貴陽機場跑道兩側1公里和兩端3公里的范圍內,除本規定第八條所禁止的活動外,同時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禽類養殖場;
(二)放飛風箏;
(三)從事航空模型飛行;
(四)燃放煙花、焰火;
(五)儲存爆炸物品。
第十條 在距離貴陽機場跑道兩側8公里和兩端8公里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
第十一條 在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實施人工降雨作業的,應當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申報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依法獲得批準后,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
第十二條 貴陽機場改、擴建,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發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已經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貴陽機場改、擴建公告發布后,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
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清除。
第十四條 規劃部門審批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建(構)筑物時,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設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標志,并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貴陽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加強機場凈空狀況檢查,發現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燈光或者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的,應當立即通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接到通報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飛行安全影響。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七條 貴陽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為保障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航空器無線電設備的正常運行,按照國家標準劃定的空間范圍,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十八條 在貴陽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在以下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以導航臺天線為中心的半徑500米以內架設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二)通過機場附近或進入機場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距跑道兩端或跑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4千米,同時高壓架空輸電線距飛機下滑航道的距離不得小于300米;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貴陽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貴陽機場運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接到報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四章 飼養放飛鳥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貴陽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和協調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飼養、放飛鳥類管理工作。貴陽機場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和管理飼養、放飛鳥類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放飛任何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放飛鴿子等鳥類動物時,其放飛線路不得穿越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第二十五條 信鴿協會等組織應當做好組織管理和行業自律工作,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貴陽機場飛行安全。
第五章 升空物體升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升空物體,是指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民用航空器及能夠懸浮于空中的氣球。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貴陽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二十八條 在貴陽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進行升放氣球活動,不得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5日前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升放系留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3日前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 升空物體施放現場應當有專人監控,施放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事故的,應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并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放飛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飛行活動,放飛單位應當事前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批,提供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范圍等材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貴陽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施放升空物體,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由氣象行政部門依據《貴陽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