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物中心、商場、商城、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條為保證商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平安、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第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條商店建筑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愛護的要求,并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途,便利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
第條商店建筑的規模,依據其運用類別、建筑面積分為大、中、小型,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第1.0.5條商店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其次章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選址和布置
第條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地區或主要道路的相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場類建筑基地,通
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紅線轉彎起點處不應小于70m。小區內的商店建筑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
第條商店建筑不宜設在有甲、乙類火災危急性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旁邊;如因用地條件所限,其平安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條大中型商店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于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第條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筑物背面或側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
第條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第條大中型商店建筑,如旁邊無公共停車場地時,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在基地內設停車場地或在建筑物內設停車庫。
其次節步行商業街
第條步行商業街內應禁止車輛通行,并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第條原有城市
道路改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需具備鄰近道路能負擔該區段車流量的條件。第條步行商業街的寬度,依據不同狀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擴建兩邊建筑與道路成為步行商業街的紅線寬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業街可按街內有無設施和人行流量確定其寬度,并應留出不小于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
第條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間距不大于160m處,宜設橫穿該街區的消防車道。
第條步行商業街上空如設有頂蓋時,凈高不宜小于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采納平安的采光材料。
第條步行商業街兩側如為多層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設置外廊、天橋和梯道時,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條步行商業街的各個出入口旁邊應設置停車場地。
第三章建筑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條商店建筑按運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協助三部分。建筑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開交叉,并應有防火、平安分區。
第條商店建筑的營業、倉儲和協助三部分建筑面積安排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注:①商店建筑,如營業部分混有大量倉儲面積時,可僅采納其協助部安排比。
②倉儲及協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內。
③如城市設置集中商品儲配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較完善時,可適當調減倉儲、協助部安排比。
第條商店建筑外部全部凸出的招牌、廣告均應平安牢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5m。
第條商店建筑,如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櫥窗平臺高于室內地面不應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應小于0.50m;
二、櫥窗應符合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
三、采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
第條營業和倉儲用房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通外界的底(樓)層門窗應實行防盜設施;
二、依據詳細要求,外門窗應實行通風、防雨、防曬、保溫等措施。
第條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28m;
二、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
三、供輪椅運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
第條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第條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范圍內不得兼作它用;
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旁邊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
第條商店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自然采光。
第條營業廳內采納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20,并宜依據詳細要求實行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采納機械通風補償。
第條設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筑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筑熱工要求;
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
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
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并不得干脆開門相通。
其次節營業部分
第條一般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適當的分柜、分區或分層,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于出入便利地段;
二、廳內柱網尺寸,依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型而定,應便于柜臺、貨架布置并有肯定敏捷性。通道應便于顧客流淌并有勻稱的出入口。
第條一般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m2計(含顧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
注: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
第條一般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第條營業廳的凈高應按其平面形態和通風方式確定,并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第條營業廳內或近旁,為售貨須要年所加的小間或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售服裝的柜臺較多時應設試衣室;
二、檢修鐘表、電器、電子產品等的用地面積可按每一工作人員6m2計;
三、出售樂器和音響器材等宜設試音室,其面積不應小于2m2。
第條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性營業廳內宜分開設置工業制品類及食品類商品的自選場地;
二、廳前應設置顧客衣物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包裝位等,其面積總數不宜小于營業廳面積的8%;
三、應依據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位按每100人設收款包裝臺1個(含0.60m寬顧客通過口);
四、每個面積超過1000m2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
第條自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如用小車選購按1.70m2計)。
第條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按該廳設計容納人數復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寬度。
第條聯營商場、商業中心類建筑設計,除商店建筑部分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飲食業、文娛建筑部分等還應符合各有關專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