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古代物證技術的發展
內容摘要:物證技術伴隨著刑法的產生而產生,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得以發展。中國古代
的物證技術有著淵源的歷史,其發展先后經歷了五個階段:萌芽,形成,發展,鼎盛以及衰
弱階段。這五個階段分別對應著不同的歷史時期:西周,春秋戰國至秦朝,漢唐時期,宋朝,
以及元明清三朝。
關鍵詞: 中國古代 物證技術 發展 法醫學
物證技術是司法鑒定技術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古代物證技術源遠流長,獨具特
色,同時在世界物證技術發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本文簡要敘述中國物證技術發展的歷史。
西周時期是我國物證技術的萌芽時期。周統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思想,主張以德為
住,慎重刑罰。此種慎重刑罰的思想,必然要求司法審判者對案件審判的慎重,注重案件真
相的查明,自然就在證據方面有了更多的要求。此時,物證已經訴訟活動中得以應用。《周
禮》中便有關于物證的記載:周朝的“司厲”專門“掌盜賊之任器貨賄”。任器,即殺傷人的兇
器;貨賄,即所盜財物。西周中、后期逐漸形成名目不同的民事契約用來規范此類買賣、租
賃等民事行為,主要分為買賣契約和債務契約。債務契約不僅是官府是否受理債務訴訟的前
提條件,也是官府處理債務糾紛、作出判決的主要依據。“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聽
稱責以傅別”。契約的出現以及在訴訟中的大量應用,說明了當時司法審判者對證據有了新
的要求。對證據的規范化,是物證技術產生的前提,物證技術也在司法審判工作的發展中出
現了一個模糊的輪廓。
秦朝在注重口供的同時,出現了限制刑訊逼供原則。秦朝的司法實踐中,雖然允許刑訊
逼供,但同時附有限制條件,即只有在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相當大的時候才能逼取口供。限制
刑訊逼供原則的出現, 使得口供的獲取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審判者自然把證據的中心適當
地轉向物證的提取,物證技術也因此得到發展。大量史料記載表明,早在先秦時期以法醫學
檢驗為核心的司法鑒定就在審判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將傷害案件中對被害人的傷勢檢
驗,作為正確定罪量刑、保證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1975年湖北省云夢睡虎地發掘
的秦墓竹簡,從這些竹簡中可以發現,那時已經有了專門從事法醫工作的人員,他們是令史、
醫生和隸妾。在尸體檢驗方面,對“賊殺”(他殺)和“經死”(縊死)的現場尸體檢驗實例的
記載,描述了損傷性狀及兇器的推定等問題。1由上可見,秦朝時期在審理案件時,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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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注重和廣泛使用各種司法物證,物證技術自然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漢朝司法制度中對物證技術的發展有極大影響的是“春秋決獄”,以儒家的倫理規則中的
“好”、“壞”來確定罪的有無、刑罰的輕重,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把主觀歸罪推向極端,勢必
造成許多冤假錯案。過多地注重口供及主觀的好壞,對這一時期物證技術的發展造成了阻礙。
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活動頻繁,律學思想活躍,使法律制度有很大的發展,進一步
推動了物證技術的發展。該時期,皇帝頻繁、直接地干預和參與司法審判,還形成了死刑復
核制度,加強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監督等等,一系列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訴訟活動更加規范
化,促進了物證技術的發展。到三國時期,封建的司法制度日漸完備,司法物證檢驗對象也
在不斷擴大。其中,鄭克著的《折獄龜鑒》記中有一個“燒豬驗尸”的故事。此外,還有李惠
(雍州刺史)用拷打羊皮尋找少量鹽粒的方法,斷清負鹽者與負柴者有關羊皮的爭訟。而唐
朝產生了我國古代最具影響力的法典《唐律疏議》,其中《斷獄律》包括了對于監獄管理、
拷訊囚犯、審判原則、法官責任以及刑罰執行等方面的規定,確定了審判回避制度,一定程
度上推動了物證技術的發展。
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轉引自閔銀龍 王立民.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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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古代法醫學的領先地位[J] 法醫學雜志 1998(3)
《唐律疏議》吸收了秦漢以來物證技術的實踐經驗和發展成就,從法律上進一步完善了
物證技術。其突出表現,為在法律中對人命(兇殺)案件和傷害案件的檢驗問題作了明確規
定。《唐律》規定,在人命和傷害案件中,檢驗的對象主要有三類,即尸體、傷者以及詐病
者,即相當于現今的尸體檢驗和活體檢驗。同時,對傷害案件中“傷”的標準作了明確的界定:
即“見血為傷”;以及各種傷害的分類:手足傷、他物傷與刃傷,并根據傷害程度的不同,承
擔不同的刑事責任。也正因為如此,《唐律》對于檢驗人員的責任也作了明確規定:凡是檢
驗不實的,要視其情節予以處罰,嚴重者以故入人罪論處。這些規定,基本上都被后來朝代
的法律所繼承。2除了人命及傷害案件外,對于其他案件中的書證、物證的鑒定也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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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泛的運用。唐朝時,司法鑒定的對象范圍有所擴大,除傳統的法醫檢驗外,檢驗對象已經
擴至毒物、手掌紋等。人們已經掌握并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了毒物檢驗法,如卵白驗毒法、銀
叉驗毒法等。此階段是中國物證技術發展的黃金時期,各種鑒定技術相繼在此階段的到應用,
并在先秦時期的基礎上各種技術更進一步地發展了,為宋朝出現的鼎盛階段打下基礎。
我國物證技術在宋朝達到了鼎盛,是中國古代檢驗制度發展、完善的重要階段。一方面,
基于對前朝的各個案件的總結,吸收了原有的物證技術,同時又在此基礎上加以創新,使原
有的物證技術更進一步。另一方面,由于宋朝社會本身的特點,更適合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運
用物證技術,物證技術在此間達到鼎盛的階段。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宋朝重視使用口供、書
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尤其注重法醫檢驗和司法鑒定等調查取證。以唐制為基礎,
兩宋朝廷對于檢驗人員、檢驗實施、驗尸文件等均有所規定,并不斷修改補充,使宋朝的檢
驗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確規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確者可在有關人員保證無他故、官
司審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檢外,均要經歷初檢、復檢的程序。又唐宋時期對檢驗失誤有嚴
格的處罰規定,司法檢驗的水平得以不斷提高。3宋人認真總結前人的辦案經驗,特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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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調查研究,提倡在現場勘驗中判別證據的真偽及物證的收集,證人的采訪等,產生了大量
的法醫學著作。如宋代趙逸齋著《平冤錄》、鄭克的《折獄龜鑒》、宋慈的《洗冤集錄》、桂
萬榮的《棠陰比事》等相繼問世。4 宋朝除了法醫檢驗制度發達,在刑事案件的發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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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等方面的司法鑒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此外,由于宋朝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方面的
糾紛也不斷增多,因此,對契約等各種書證的鑒定,便成為正確處理糾紛的重要保證。在這
方面,宋朝亦積累了不少經驗。宋朝是中國物證技術的鼎盛時期,各種技術都已形成較為完
善的模式,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已形成較為統一的規模。宋朝作為中國古代經濟最發
達的朝代,在對外交流上也是最頻繁的時期,這便使宋朝的物證技術不僅在國內得到廣泛的
應用,而且對世界各國的物證技術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各種有關物證技術的書籍得以廣泛
流傳。
元朝統治者在法律體系上基本沿用了宋朝的制度,但由于帶進了少數民族的相對野蠻的
法律習慣,對原本比較近代化的法律體系受到嚴重打擊,在法律觀念上也產生了較多負面影
響。這對物證技術的發展造成了一定技術上的阻礙。明清時期,物證技術上主要繼承了宋元
的成就,在其基礎上也有所發展。在明清時期相繼出現了大量的法醫學著作,如《洗冤錄及
2殷嘯虎.中國古代司法鑒定的運用及其制度化發展.[J].中國司法鑒定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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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廖育群.宋慈與中國古代司法檢驗體系評說[J]. 自然科學史研究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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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勇主編.中國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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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補》、《洗冤集說》、《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洗冤錄詳義》等。在法律制度上,有關檢
驗的程序、內容也更加完備、具體,這在《大明律例》和《大清律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
這些都有利于物證技術的發展,但明朝出現了一些非法之刑,如廷杖制度、廠衛制度。廷杖
制度的出現標志著濫用非法之刑的行為得以制度化,對明朝的法制產生了極其嚴重的不良影
響,廠衛制度嚴重干涉了司法獨立,很大程度上甚至取代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制度。這在一定
程度上是對成文法的否定,也必然給物證技術的發展帶來阻礙。清朝也強調以嚴刑峻法加強
專制主義,鉗制思想文化,加之閉關鎖國的政策,自然科學在此階段也停滯不前。原有的物
證技術以及實踐中的經驗在此階段未能得到繼承,更不必提發展了,故此階段是我國古代物
證技術的衰退階段。
綜觀中國古代物證技術的發展歷史,其發展主要受到以下幾方面的影響:該時期的自然
科學技術,該朝代的法制思想,該朝代對口供的態度,審判人員、檢驗人員責任的刑事法律
化程度等。中國古代的物證技術在歷史上有著輝煌的成就,至今某些技術、理念對當代的物
證技術仍然具有指導意義,沿用至今。古代物證技術依然存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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