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指引(暫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印章種類 3
第三章 規格標準 5
第四章 制發程序 6
第五章 授權管理 7
第六章 保管使用 9
第七章 收繳銷毀 15
第八章 監督管理 16
第九章 附則 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銀行印章管理,規范用印程序,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促進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印章是XX銀行各級機構依法刻制的,用于確認并表明經營管理活
第三條 印章管理是指對印章的刻制、分發(領取)、啟用、使用、保管、更換、收繳、
第四條 印章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規范操作,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五條 總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印章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各級行辦公室是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主管本級行印章,并指導、檢查下
加強業務管理,防范風險,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指引。
動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
銷毀等一系列活動的規范、監督、檢查和考核。
并加強對本單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級行印章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起草本行有關印章管理的制度并指導和監督執行;統一辦理公
章的刻制、啟用、更換、收繳和銷毀等工作。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業務專用印章的管理。具體負責起草業務專
第八條 各級行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管理工作,熟悉有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強
用印章管理制度并檢查和監督落實;審批或組織業務專用印章的刻制、分發和銷毀等工作。
監督、檢查,并做好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種類
第九條 公章。按照法定規格、外形、尺寸和式樣刻制的,標明各級行及其內設機構名
稱的印章。
第十條 財務用章。各級行用于經費資金會計核算在開戶行預留簽章卡片上的簽章及辦
第十一條 業務用章。各級行為便于工作專門刻制的用于某種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
(1) 質押章
(2) 副本章
(3) DUPLICATE章
(4) 正本章
(5) 文件齊全章
(6) 附件章
(7) 銷戶章
理本外幣結算業務中在會計憑證上加蓋并表示業務合法性的特定印章。
力只適用于印章上標明的使用范圍。
(8) 不得提取現金章
(9) 作廢章
(10) 黑名單已審章
(11) 見證章
(12) 印鑒核符章
(13) 與原件核對一致章
(14) 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
(15) 關聯方審核章
(16) 手型標記章
(17) 已供匯章
(18) 匯票背書章
(19) 信用證保兌業務專用章
(20)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21) 外匯業務專用章
(22) 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
(23) 進口付匯已報審章
(24) 假幣專用章
(25) 委托收款章
(26) 一交收妥抵用章
(27) 二交收妥抵用章
(28) 業務核算專用章
(29) 業務受理專用章
(30) 結算專用章
(31) 匯票專用章
(32) 押運交接專用章
(33) 業務章
第十二條 人名章。
第十三條 部門專用章
第十四條 公章。包括各級行的公章。規格標準:
(二)分行公章,直徑4.2厘米。
(三)支行公章,直徑4.0厘米。具體規格式樣附后(附件1)。
第十五條 財務用章。規格標準:各級行財務用章為正方形章,邊長2.5厘米。具體規格
第十六條 業務用章。根據不同的業務需要制作。規格式樣按照總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人名章。正方形章,邊長一般為2厘米。長方形章,一般為0.4×1.2厘米。
第十八條 部門專用章。總行部門專用章:圓形,直徑4.2厘米;分行部門專用章:圓形,
第十九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具體要求:
式樣附后(附件1)。
直徑4.0厘米。
(一)總行公章全稱為“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二)分支機構行政公章應與營業執照記載的機構名稱一致,所刊全稱為“XX銀行(中
國)有限公司××分(支)行”。
(三)部門專用章全稱為“XX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部”。
第二十條 印章的質料,須采用公安部門認可的質料,由總行確定。具體要求:
各級行公章使用銅質材料。
財務用章使用牛角質材料。
業務用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
部門專用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
正方形章使用牛角質材料,長方型章使用硬質橡膠材料或光敏材料。
為提高防偽能力,應按照公安部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規定的標準刻制。
各類印章均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四章 制發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章的刻制
依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辦理有關手續后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第二十二條 財務用章的刻制
除XX分行的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管理外,其他分行的財務用章實行總、分行兩級管理
的原則,凡屬全行范圍內使用的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刻制管理;其他財務用章由總行統一設
計格式,由分行刻制、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第二十三條 業務用章的刻制
由總行營運部統一管理制作,包括明確業務印章的種類,制定印章的規格式樣及安排刻制,
人民銀行及其他有權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人名章的刻制
根據工作需要報總行營運部統一安排刻制。
第二十五條 部門專用章的刻制
由總行有關部門提出需求,提交總行合規部審核同意后,由辦公室安排刻制,人民銀行及其
他有權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刻制公章、內設機構公章和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印章,
必須按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和審批手續,在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
第二十七條 機構名稱變更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由印章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文件刻制;印章損
壞或遺失等需要刻制的,應由使用單位填寫《XX銀行印章刻制申請單》(附件2)向印章管
理部門申請刻制。
第二十八條 頒發程序
(一)印章刻制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制發部門應予以登記,并預留印模存檔備案。
(二)頒發印章,應嚴格履行手續,確保安全。
(三)各使用單位的印章收妥無誤后,上級行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宣布啟用。行文應規定
啟用日期并附印模。印章在宣布正式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授權管理
依法在總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條 XX銀行印章實行總裁授權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XX銀行總裁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各分(支)行均為XX銀行的分支機構,
(一) 公章由總裁指定專人保管。執行副總裁為總裁授權的公章授權人,各分(支)
行行長為總裁授權的各分(支)行公章授權人。
(二) 會計財務部為全行的財務管理部門,其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財務用章授權人。
第三十一條 營運部為全行的業務管理部門,其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業務用章授權人。
第三十二條 總行各部門的負責人為總裁授權的部門專用章授權人。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銀行正常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銀行利益,特明確以下印章使用授
權原則:
(一) 印章使用一般按“誰分管誰負責誰核準”的原則辦理。
(二) 涉及到銀行有關重大合同、重要協議的簽定、重大業務的辦理,以及重要文件、
通知或需要對外發放的公文、信函、報表等,須由用印人填好《XX銀行用印申
請單》,經總裁室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用印。
(三) 涉及到銀行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務的辦理等事宜,經會計財務部負責人
批準后,方可用印。
(四) 涉及到銀行日常業務的辦理,須經各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經有權人批準后,方
可用印。
(五) 涉及需使用公章的所有文件、報表等,應按照權限劃分進行審批后,方可用印,
具體權限劃分詳見《公章用印權限劃分表》(附件8)
(六)
涉及到使用部門專用章的各類報表,須經各相關部門審查,經部門負責人或
被授權人批準后,方可用印。
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三十四條印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按規定程序使用。各級行的公章由本行辦公室或指定
專人負責保管;財務用章、業務用章、人名章及部門專用章按其使用范圍由辦公室或相關部
門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十五條印章應存放在保險柜或帶有密碼鎖的鐵皮柜等安全設施內,隨用、隨取、隨時
入柜上鎖,使用時不得脫離保管人員視線。對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變更時,應
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責任,并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附件3)上簽
字。不得出現印章無人監督,隨意使用的現象。
第三十六條印章一般不得離行使用。確需在行外使用的,應填寫《XX銀行印章行外使用
審批單》(附件4),報經有權人及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總行公章需經總裁室批準、
分(支)行公章需經分(支)行行長批準、財務用章需經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
業務用章需經營運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部門專用章需經各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
并經合規部(如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復核后,由印章保管人和另行指定專人隨同辦理、監
印。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攜帶印章外出辦事、隨意用印。
第三十七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 公章
(1)以本行名義制發的文函、報表及介紹信;
(2)對外出具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各類證書;
(4)其他需要加蓋公章的材料。
(二) 財務用章
(1)用于經費資金會計核算在開戶行預留簽章卡片上的簽章、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相
關憑證等。
(2)其他需要加蓋財務用章的材料。
(三) 業務用章
應按有關業務管理制度在限定的范圍內使用,只對涉及的業務承擔責任,不得混用和代
替。各業務用章使用范圍和管理規定參照《XX銀行業務用章指引》。
(四)人名章
(1)使用范圍:在辦理業務需個人蓋章時使用。
(2)管理規定:個人妥善保管,臨時離崗、人離章收。不可借與他人使用
(五)部門專用章
僅限于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使用部門專用章。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
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條用印要求
印章應在使用人的法定權限和授權權限范圍內使用,嚴格實行審批登記制度。
(一)公章一般由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二)財務用章由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三)業務用章按照業務管理權限用印。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印
章,要按照有關要求和業務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復核相互制約的制度,并應定期檢查和嚴
格管理。
(四)人名章應按持有人的職權用印。
(五)部門專用章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及合規部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各類
報表除外)復核后用印。
第三十九條用印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用印規定或業務操作程序辦事,用印前必須檢查是否符合用印
要求和范圍,是否經有權審批人簽字批準等。使用公章時,需檢查是否有經過有權審批人簽
字批準的《XX銀行用印審批單》(附件5),審核無誤后方可用印。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蓋印要端正、清晰。
(二)蓋印位置通常在文件、函的末尾或表頭處,且騎年壓月。
(三)如果在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書、金融許可證或負責人身份證的復印件上加蓋
印章,應加注“僅供辦理××事項使用”字樣,并在此字樣上蓋印。
第四十條使用程序
(一) 公章
1.非法律性文件用印
(1)以本行名義制發的文函、報表等,依據總裁室或被授權人在有關文稿報表或電子文
件上的簽名用印。除文件用印外,其它用印時應在《XX銀行用印登記簿》(附件6)上登記。
(2)各類證書依照有關文件用印。
(3)介紹信由經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4)其他非法律性文件用印,需由經辦部門填寫《XX銀行用印審批單》,并經主要負
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用印。
2.法律性文件用印,由經辦部門填寫《XX銀行用印審批單》,經總裁室或其授權人批
準后方可用印。其中,非標準格式文本須經合規部簽署審核意見。
3.公章使用流程圖
用印人提出用印申請,填寫《XX
銀行用印審批單》
用印部門負責人簽字
非法律性文件或標準非標準格式法律
格式法律文本用印 文本用印
送合規部審核
合規部簽署意見
總裁室或其授權人簽字批準(如需)
是否
(二) 財務用章
公章保管人員檢查《XX銀行用
印審批單》是否經過有權審批人
用印
主動向領導匯報、待弄清
簽字批準
情況后,方能用印
(1)財務用章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嚴禁錯用、串用、提前或過期使用,嚴禁
在空白會計憑證預先留蓋。
(2)財務用章的使用必須做到:專匣保管,固定存放;臨時離崗,人離章收,加鎖保管;
非經管人員嚴禁使用財務用章;不得擅自授受財務用章;除獲得會計財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
人批準外,不得將財務用章攜帶出行外辦理業務;非營業時間必須入庫或保險柜保管。
公章保管人員在《XX銀行用印
登記簿》上進行登記
(3)有關負責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短期、臨時離崗由他人使用財務用章時,必須辦理移
交手續,移交人、接收人、批準人均應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上填寫有關內
容并簽章。總行及各分行印章管理人員因工作調動、輪崗、抽調或短期內離崗工作需由他人
接替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理相關的移交手續,同時須將交接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情況
于24小時內報備總行會計財務部。
(三) 業務用章
(四) 人名章
1.正方形章
按規定要求使用。
2.長方型章
對聯機完成賬務處理或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表必須按規定加蓋個人名章,但如果會
計憑證、賬表上有計算機輸出打印的操作員姓名,可代替會計人員的簽章;對計算機自動處
理的賬務,輸出打印的會計憑證、賬表可不加蓋個人名章。
(五) 部門專用章
1、部門專用章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
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準后方可使用。
2、對外出具的各類報表需經各部門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批準并在“部門用印申請單”上
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3、其他需要使用部門專用章的情況,需要獲得合規部審核及經總裁室批準,并在“部
門用印申請單”上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所有部門專用章的用印均應在部門用印登記簿(可參考附件6《XX銀行用印登記簿》
的格式)上登記。
第四十一條總行及各分(支)行因組織結構變更或印章損毀、印章樣式變更等涉及印章停
用、變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員應在停用當日辦理印章停用手續,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
位。停用的印章需于一個月內上繳總行,并在《XX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上注
明停用及上繳日期。上繳的停用印章核對后封存入庫或銷毀。總行在銷毀前應編制印章銷
毀清冊。銷毀清冊作永久檔案保管。
第四十二條行內公章、財務用章或是涉及資金安全、表示職責權力等重要業務專用章丟失
或被盜時,印章使用部門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管轄行,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
按照《XX銀行業務用章指引》用印。
的補救措施,避免影響本行信譽和遭受經濟損失。業務專用章如發生丟失,用印管理部門
應迅速查明原因,及時逐級報至總行。
第四十三條人名章持有人員如經調整,其名章不需繼續使用的,由原制發單位及時收繳、
封存和銷毀。
第四十四條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不準重新啟用。
第四十五條作廢印章應由總行按規定組織銷毀。印章銷毀,應先行審批、登記造冊、預留
印模,填寫《XX銀行印章銷毀登記單》(附件7),并由總行辦公室、營運部等部門監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XX銀行總行的業務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分(支)行的對口業務部門的印章管理、
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行辦公室有權對本行各類印章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第四十七條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級行辦公室和專用章的業務管理部門均應建立印章臺
賬制度,將本部門審批刻制的各類印章記錄在案,留印備查。
第四十八條用印審批單應專夾保管,年度終了后應及時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四十九條各級機構要按規定的職權范圍正確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機構工作職權和業務
范圍使用印章。嚴禁在空白介紹信、保函、合同、承兌匯票、公文用紙等上加蓋印章。
第五十條簽訂各類法律性文件,必須加蓋各級行公章。
第五十一條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嚴格照章辦事,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未經批準不得私自用
印,不得無手續或手續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有權拒絕用
印,并向直接領導報告。
(一)空白件;
(二)超越用印范圍的;
(三)未經有權簽字人審批簽名;
(四)超越簽字人權限的;
(五)有權簽字人、用印人、監印人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用印審批單與所附內容不一致的;
(七)授權簽名用印未附授權書或授權證明的;
(八)法律性文件用印審批單上無監印人簽名的。
遇有違反規定在法律性文件或重要憑證上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員和審核人員在拒絕用
印的同時,可越級反映報告。
第五十二條考核與檢查
(一)各級行應加強對印章管理工作的考核,提高印章管理水平,考評結果應予通報。
(二)各級行辦公室應建立印章檢查通報制度,通過檢查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對發現的
問題責令整改,及時糾正。
(三)業務用章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對印章使用情
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如發現偽造印章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并向上級印章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應按照《XX銀行員工行為規范管理手冊》對有關責任
人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銀行印章規格
銀行印章刻制申請單
銀行印章保管(交接)登記單
銀行印章行外使用審批單
銀行用印審批單
銀行用印登記簿
銀行印章銷毀登記單
8.公章用印權限劃分表
第五十五條各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指引,并報總行批準及

本文發布于:2023-11-04 20:42:5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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