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祖瑜與顧潔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7.25
【案件字號】(2022)滬02民終675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孫斌虞恒齡陳琪
【審理法官】孫斌虞恒齡陳琪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劉祖瑜;顧潔霏;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匯支行
【當事人】劉祖瑜顧潔霏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匯支行
【當事人-個人】劉祖瑜顧潔霏
【當事人-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匯支行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劉祖瑜
【被告】顧潔霏;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匯支行
【權責關鍵詞】合同第三人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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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本案按上訴人劉祖瑜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9-20 22:24:17
劉祖瑜與顧潔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裁定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滬02民終675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祖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潔霏。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匯支行,營業場所上
海市徐匯區衡山路920號。
負責人:孫薇,行長。
審理經過 上訴人劉祖瑜因與被上訴人顧潔霏、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
匯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7民初11666號
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祖瑜在收到法院催繳上訴費的通知后,未能在規定期
限內繳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裁
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劉祖瑜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生法律效
2 / 3
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孫 斌
審判員 虞恒齡
審判員 陳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肖 英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
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
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
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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