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里地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
理工作實施方案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阿里地區行政公署
? 【公布日期】2011.03.31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11.03.3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工傷保險
正文
阿里地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我地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切實
解決我地區老工傷人員待遇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
察部4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
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
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發
[2011]18號)及2011年1月25日召開的全國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視頻
會議的精神,結合我地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任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宣傳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以下簡稱《條例》)為契機,各縣各有關
單位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工作,采取切
實有效措施,明確目標和任務,務必在2011年4月15日前將國有企業(含中直企
業和關閉破產企業)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
險基金統籌管理,同時也要統籌兼顧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
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
11月15日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在現行地級統籌管理基礎上,待我地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工作
結束、各方面條件成熟后,再按國家要求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二、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一)各縣各有關單位除要按照自治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將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勞社辦[2009]393號)明確規
定的范圍和對象執行外,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和《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并按照規定將各類企業
(集體企業、其他企業)的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
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止工傷保險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
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象。同時,要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
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
(二)加快對老工傷人員資格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初審工作,按照《條例》
規定并結合執行藏勞社辦[2009]393號文件規定,簡化初審程序和時間,確保國有
企業(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如期完成,
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按時支付和享受。
(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后的工傷醫療
決好“老工傷”等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多次下發文件,安排部
署工作,基本保障了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地區各縣、各單位也能夠采取措
施,扎實工作,為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
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付出努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還是存在各單位工作開
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的問題,在此次工作實施中,要統一行動、統一制度,防止
工作開展不平衡,既要執行好自治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藏
勞社辦[2009]39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加強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
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辦[2010]131號)文件規定,也要注意把握新舊
《條例》有關政策的銜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四、做好資金籌集和補助工作
(一)資金籌集渠道。各縣各單位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
政府補助等辦法,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即按照自
治區原藏勞社辦[2009]393號文件規定,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同級政府部
門共同承擔,其中,用人單位承擔20%,工傷保險基金和同級財政各承擔40%。財
政安排的資金應及時劃入相應的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單位承擔部分由用人單位
在每月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統籌繳費時按月一并繳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截至2010
年底,我地區納入參保范圍而未參保的企業及各用人單位,均應依照《條例》規定
及時參保繳費,在一次性繳清參保費用或欠繳費用后,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
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凡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
(二)補助辦法。個別已關閉破產、特別困難企業,在預留參保費用后無力承
擔20%繳費或無力參保并承擔相應費用的情況下,經國資委審核確認,人力資源社
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情況下,先向同級財政申請解決,同級財政確有
困難無力解決的,再向上一級財政申請解決。確保到2011年底,我地區解決國有
企業(含關閉破產)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籌集資金到位率達到60%以上。
五、工作方法和步驟
第一階段:2011年2月19日至4月5日,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
局、國資委、監察局聯合制定的《阿里地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
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經地區行署審定后上報區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
廳;3月21日至4月5日召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相關人員工作協調會議,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階段:2011年4月6日至4月26日,對我地區范圍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
預留工傷費用進行凍結,并核實、清理、歸集到當地工傷保險基金專戶,保證工傷
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同時,開展參保登記工作,辦理參保手續。從2011年1
月1日起,我地區要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參保個人賬戶,支付相應待
遇。
第三階段:2011年4月27至8月11日,由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
會同地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我地區落實工作情況進行全
面檢查考核。2011年8月,核查清算財政補助資金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階段:2011年8月12日至12月20日,對我地區解決關閉破產企業老工
傷人員籌集資金到位率情況進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和分工
(一)成立由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為成員的國
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協調小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局具體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和組織實施,地區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籌集和分配,核
撥、核查、結算;地區國資委負責確認國有企業(關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老工
傷人員;地區監察局依法對解決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參保工作進行監督
檢查。各縣各有關單位也要制定相應實施方案,并成立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務必于
2011年4月10日前將符合政策規定的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情況上報地區國有企業
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縣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國家、自治區、
地區的要求,細化措施,分解任務,明確時限及要求,及時撥付補助資金。要繼續
落實督促檢查制度和工作統計月報制度,及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保證工作順利開
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委、監察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
況,確保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將我地區國有企業及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國有改
制企業、集體企業等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嚴格落實目標負責制。年底檢查考核,對沒有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要
相應扣減補助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克扣
截留、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四)各縣各有關部門要將實施方案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分別及時上報地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及監察局。
附:阿里地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協調小組
阿里地區行政公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阿里地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協調小組
為進一步開展好我地區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維
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經行署研究,決定成立阿里地區國
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達瓦扎西 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副組長:洛桑次仁 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
劉 駿 業 地區財政局副局長
貢覺次仁 地區國資委副主任
呂 軍 地區監察局副局長
成 員:達瓦卓瑪 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局長
黨 覺 地區財政局行財綜合社??瓶崎L
陳 思 林 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負責人
張 萍 地區國資委會企業改革科科長
呂 海 濤 地區監察局糾風室副主任
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
達瓦卓瑪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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