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
南方金融·總521期
1
商業銀行參與企業環境信用規制的
*
法律責任研究
丁國民,龍圣錦
(福州大學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摘 要:企業環境信用規制是環境管控從單中心治理模式向多中心(多元)治理模式轉變
的產物,是環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具體形式之一。企業環境信用規制的一個主要特點在于
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商業銀行是參與企業環境信用規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主體。然而,
在環境治理模式轉型的背景下,我國企業環境信用規制立法上存在滯后性,缺乏對于商業
銀行參與企業環境信用規制法律責任的明文規定,且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也尚未建立,相關
法律條款和規定不夠明晰,這就制約了企業環境信用規制的實施和推廣。為推進環境保護
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確商業銀行參與企業環境信用規制的
法律責任,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構建完備的法律責任體系,形成促進企業環境
信用規制機制有效運行的堅實保障。
關鍵詞:綠色發展;企業環境信用規制;多中心治理理論;法律責任;第二性義務
中圖分類號:F830.33,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041-2020(01)-0093-07
一、引言
近年來,強化環境治理、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規制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2014年,國務
院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以下簡稱為《社會信用綱要》),提出“建
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強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地位。”2015年,
環保部、發改委等部門發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快
建立企業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環保信
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
環境保護屬于公共事務治理的范疇,而公共事務的治理容易產生市場與政府雙失靈問
題。為解決這一問題,奧斯特羅姆提出公共事務的多中心治理理論,構造了一個以政府為
主導、市場與社會多主體主動參與的“政府-市場-社會”的公共事務多中心治理框架(奧
斯特羅姆,2010)。多中心治理理論認為,環境治理的單中心治理模式存在諸多弊端,如治
收稿日期:2019-05-22
作者簡介:丁國民,男,教授、博士生導師,供職于福州大學法學院;
龍圣錦,男,福州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受2018年河南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河南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研究》(項目編號:2018BFX004)的資助。
感謝匿名審稿人的寶貴意見。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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