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律法規考
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律法規考點解讀:教師的法律責任
教師的法律責任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當教
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侵害者應當承擔的法
律責任;二是當教師未能履行應盡的職責時應當
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
教師如何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益。
一、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
1.侮辱教師的法律責任
侮辱教師,是指公然貶低教師的人格、破壞教
師名譽的違法行為。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
人在場,關鍵是侮辱被害人的內容已被眾多的人
知道,從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這
種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侮辱的方式一般有行為侮
辱、言詞侮辱和圖文侮辱三種形式。
侮辱教師者應負法律責任。《教師法》第35
條規定,侮辱教師“根據不同情況”,即根據侮
辱手段的惡劣程度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情節進
行制裁:情節較輕的侮辱,由所在單位批評教育
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稍重但尚不夠刑事
處罰的侮辱,即公然侮辱教師、侵犯教師人身權
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
關提出控告或檢舉。
打擊報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和其
他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職權的
人員,故意濫用自己的職權對依法申訴、控告、
檢舉的教師實施報復陷害致使教師的合法權益
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一個突出
特點是利用手中的職權進行打擊報復。如果僅僅
是對教師的申訴、控告、檢舉心懷不滿,采取當
眾辱罵該教師,或沖人該教師家中砸毀財物,則
不以打擊報復論處,而應依據其行為的性質及侵
犯的客體分別以侮辱、毀壞公私財物等罪論處。
打擊報復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非法克扣教師
工資、獎金,非法涂改教師考核結論,無理取消
教師應受到的各種獎勵,阻撓、刁難教師的正常
晉級、晉職、提薪、分房等。只要是出于對教師
打擊報復教師者應負法律責任。根據《教師法》
第36條規定,對打擊報復教師行為的處罰分兩
種情況:一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對依法提出申訴、
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
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
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所謂“情節嚴重”,是
指對申訴、控告、檢舉人多次或在各方面進行打
擊報復,影響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
傷亡及其他嚴重后果的。二是國家工作人員對依
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
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
正;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
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
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
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教師構成犯罪的,
應按報復陷害罪處罰。
三、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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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教師工資,是指未按時足額地支付教師的
工資性報酬,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獎
金、津貼和其他各種補貼等。拖欠教師工資主要
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教師法》
規定,拖欠教師工資;二是違反國家財政制度、
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拖欠
教師工資。
違反《教師法》,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主
體,應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對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主體,無論是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均由地方人民政
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當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級
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2)對于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
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拖欠教師工資的,由
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并根據具體
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四、教師違反教育法規的法律責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
造成損失的應負法律責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
成損失的行為,是指教師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教
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后果,而追求這種后果的
發生。這里說的“教育教學任務”,是指依照聘
任合同的約定或崗位職責所明確的教師應當完
成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法》第37 條規定:
“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
作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
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但必須
有兩個條件:一是故意,二是造成損失,二者缺
一不可。解聘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
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
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負法律責任
《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
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
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體罰學生是指教
師以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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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教師體
罰學生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只要是對學生身體健
康有害的行為,都視為體罰。教師偶爾有輕微體
罰學生的行為,并不構成此項違法行為,只有多
次體罰學生,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才構成應
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的違法行為。教師體罰學
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說的“情節嚴重”,是指體
罰學生造成傷害后果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負法
律責任
《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
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
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
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款
內容包括兩種行為:一是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
違法行為,是指教師的人品或行為嚴重違反社會
公德和教師的職業道德,嚴重有損為人師表的形
象,在社會上和學生中產生惡劣影響的行為,如
言語粗魯、骯臟、趣味低下,思想意識不健康等
行為。二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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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教師公然貶低或侵害學生的人格,破壞學生名
譽,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侮辱性質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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