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發(作者:水系)

安徽省居住供配電技術標準DBT精選
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1
1 總則
1.0.1 為在居住區供配電系統工程建設中貫徹執行國家的相關政策,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居住區10(6)kV及以下供配電系統的工程建設。
1.0.3 系統建設中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
1.0.4 系統建設應體現以人為本,對電磁污染、聲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綜合治理,達到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人居環境安全。
1.0.5 系統建設中采用的設備、元件和器材,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產品技術標準,并應優先選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和節能環保型的成套設備和定型產品,嚴禁使用已被國家淘汰的產
品。
1.0.6 系統的設計、施工、調試和維護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1.0.7 系統的建設,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
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定義
2.0.1 居住區urban ttlements
也稱城市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
2.0.2 居住小區residential area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
2.0.3 居住組團residential group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開關站(開閉所)switchgear station
對電源功率進行再分配的配電裝置及構筑物。相當于變電站母線的延伸,可用于解決變電站進出線間隔有限或進出線走
廊限制,并在區域中起到電源支撐的作用。
2.0.5 配變電所distribution room
戶內僅設有10kV進出線、配電變壓器和低壓配電裝置,供低壓負荷的配電場所統稱為配變電所。
2.0.6 箱式變電站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
也稱預裝式變電站或箱變。指高壓開關、配電變壓器、低壓出線開關、無功補償裝置、計量裝置等設備共同安裝于一個封閉箱體內的戶外配電裝置。
2.0.7 環網柜ring main unit
指以環網供電單元(斷路器、負荷開關和熔斷器等)組合成的組合柜。
2.0.8 電纜分接箱cable branch box
用于電纜線路的接入和接出,作為電纜線路的多路分支,起輸入和分配電能作用的電力設備。
2.0.9 電能計量裝置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為計量電能所必須的計量器具和輔助設備的總體,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電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電能計量屏、柜、箱等。 2.0.10 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power ur elecoerergydata
acquire system
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是對電力用戶的用電信息進行采集、處理和實時監控的系統,實現用電信息的自動采集、
計量異常監測、電能質量監測、用電分析和管理、相關信息發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電設備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2.0.11 電能信息采集終端electric energy data acquire terminal
電能信息采集終端是負責各信息采集點的電能信息的采集、數據管理、數據傳輸以及執行或轉發主站下發的控制命令的設備。電能信息采集終端按應用場所可分為廠站采集終端、專變采集終端和低壓集中抄表終端(包括集中器、低壓采集器)等類型。
2.0.12 集中器concentrator
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終端或電能表的數據,并進行處理儲存,同時能和主站或手持設備進行數據交換的設備。
2.0.13 低壓采集器acquisition unit
低壓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個電能表電能信息, 并可與集中器交換數據的設備,規范簡稱為采集器。采集器依據功能可分為基本型采集器和簡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暫存電能表數據,并根據集中器的命令將儲存的數據上傳給集中器。簡易型采集器直接轉發低壓集中器與電能表間的命令和數據。
3 供配電系統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適用于居住區中10(6) kV及以下供配電系統的建
設。
3.1.2 布置、預留居住區內配變電所、柴油發電機房和電力線
路等電力設施的地上、地下空間位置和用地時,應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3.1.3 供配電系統的構成應簡潔可靠,減少電能損失,并便于管理和維護。
3.1.4 供配電方案應根據負荷性質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確定,確保供電質量,滿足居民生活用電需求。
3.1.5 供配電系統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有關規定。
3.2 供電規劃
3.2.1 供電規劃的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當地城市建設及城市供電規劃;
2 充分考慮規劃新建的電力設施的運行噪聲、電磁干擾及廢氣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干擾和影響,并應按國家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
3 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滿
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設防要求;
4 根據其所處地段的地形、地貌條件和環境要求,選擇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的結構型式與建筑外形;
5 與居住區道路規劃、綠化規劃以及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通信等公用工程規劃相協調,統籌安排,妥善處理相互間影響和矛盾。
3.2.2 終期配變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居住區,宜同步規劃110kV變電站及線路進出通道,預留110kV變電站建設用地。
3.2.3 居住區內宜獨立設置開閉所,每個開閉所的轉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kVA,開閉所的建筑面積宜符合200~300m2的規劃要求。
3.2.4 居住區內應根據組團和區域的劃分設置配變電所,每個配變電所的供電半徑不宜大于150m,超過250m時應進行電壓質量校核。
3.2.5 居住區內的配變電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變電站的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與住宅之間的間距應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要求,且單臺變壓器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3.2.6 居住區供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應符合國家電壓標準的下列規定:10(6)kV和380/220V。
3.2.7 居住區供配電系統應簡化電壓等級、減少變壓層次,優化網絡結構。 3.2.8 居住區內的高、低壓電力線路應采用電纜埋地敷設的方式,電力電纜之間及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通信電纜、地下管溝、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之間安全距離應符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
50293的規定。
3.2.9 供給居住區的每條配變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供電回路,應采用10kV專用線路。
3.2.10 居住區內的電力電纜材質應采用銅芯。
3.3 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
3.3.1 根據居住區內建筑物及配套設施性質的不同將用電負荷分為一、二、三級。
3.3.2 居住區內主要用電負荷的分級,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其他未列入表中的用電負荷宜為三級。
表3.3.2 居住區內主要用電負荷的分級
居住區建筑主要用電負荷名稱
主要用電
負荷等級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35層及
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設備、應急照明、障礙照明、避難
層用電、客梯
一級*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統、電子
信息設備機房、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級
19層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
100m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消防設備、應急照明一級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礙照明、安防
系統、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級 10~18層的二類高層住宅建筑
消防設備、應急照明二級
障礙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
系統、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級
配套設施
室外道路照明、門衛(值班室)照明、
小區安防系統、電信運營商機房
二級
公共建筑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標準
注:一級*為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
3.3.3 有特殊要求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實際情況與供電部門協商確定。
3.3.4 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3.5 對于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應符合下列要求:1 除應由雙重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
2 設備的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求。
3.3.6 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應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第3.0.7條的規定。
3.4 負荷標準
3.4.1 居住區供電方案設計階段負荷計算可采用單位指標法,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負荷計算,宜采用需要系數法。
3.4.2 居住區用電標準包括住宅建筑用電標準和配套公建用電標準。
3.4.3 住宅建筑用電標準和電能表的選擇宜符合表3.4.3的規定:
表3.4.3 住宅建筑用電指標
戶型建筑面積S(m2)用電指標(kW)電能表(單相)
A S≤50 4 10(40)A
B 50<="" 6="" bdsfid="182" p=""> C 90<="" 8="" bdsfid="184" p="">
D 120<="" bdsfid="186" p="">
E 150<="" bdsfid="188" p="">
注:大于200m2的住宅每增加10m2,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kW。別墅配置容量按單位指標法,其用電指標為80~100 W/m2。
3.4.4 配套公建用電標準應按實際設備容量計算。在設備容量不確定或者在方案階段,宜符合表3.4.4的規定。
建筑類別用電指標(W/m2)建筑類別用電指標(W/m2)辦公、賓
館、飯店80~100 中小學校、幼
兒園30~50
商業
一般商業80~100
汽車庫15~20
大中型商業100~150
3.4.5 住宅建筑用電負荷采用需要系數法計算時,需要系數的選定可根據表3.4.5選取。
表3.4.5 住宅建筑用電負荷需要系數
表3.4.4 配套公建的用電指標
按單相配電計算時所連接
的基本戶數
按三相配電計算時所連接
的基本戶數
需要系數
4戶以下12戶以下1
4~12戶12~36戶0.8
12~24戶36~72戶0.7
24~100戶72~300戶0.6
注:1 住宅建筑用電負荷需要系數值需要考慮小區氣候條件、采暖和空調方式、電 炊等因素,本表僅供參考。
2 居住區住宅建筑部分配變安裝容量宜按不小于0.6的配置系數進行配置。
3 開閉所總進線的同期系數KΣ值可按0.85~1配置。
3.4.6 居住區內的配套公建用電負荷需要系數在設備容量未確定情況下,可按0.7~0.8選取。
3.5 電源及供配電系統
3.5.1 居住區的供電方式應根據用電負荷水平和住宅規模確定,配變電所型式的選擇應遵循縮短供電半徑、均衡分布的原則,應深入或接近負荷中心,合理布置。
3.5.2 居住區的配變電所采用10kV電壓等級供電時,宜符合
下列規定:
1 配變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的配變電所,主接線應采用
單母線分段方式接線,并設置母聯,同時,每段母線應預留備用開關間隔;
2 配變容量在2000kVA-4000kVA的配變電所,主接線宜采用單母線分段方式接線,并設置母聯,同時,每段母線應預留備用開關間隔;
3 配變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配變電所,且無一、二級負荷或一、二級負荷容量較小時,可采用單母線接線方式;
4 居住區內單個配變電所配變容量不宜超過4000kVA;
5 居住區內部的10(6)kV供電系統宜采用環網方式。
3.5.3 用電設備總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的多層居住
區供電可直接接入市政低壓電網。
3.5.4 居住區內住宅建筑用電和配套公建用電系統應分開設置,并符合下列條件:
1 住宅建筑用電范圍:住宅、別墅和具備符合規范、有獨立產權且用電設備總容量在100kW(或50kVA)及以下的小型商鋪、辦公樓等設施;
2 配套公建用電范圍:居住區內配套公建及住宅建筑內的公共照明、消防、動力(電梯、風機、水泵、鍋爐等)、居住區內設備(電信、有線電視、監控等)間、車庫和用電設備總
容量在100kW(或50kVA)以上的商鋪、辦公樓等設施;
3 含一、二級負荷的配套公建配變電所宜設置二臺及以上變壓器。在一、二級負荷設備額定功率小于100kW,且應急電源可取自自備柴油發電機組或鄰近配變電所高壓不同母線段上
供電的變壓器低壓側時,可只設置一臺變壓器。
3.5.5 居住區應急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市政10(6)kV電源作為居住區內一、二級負荷的應急電源;
2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小區內應設置柴油發電機組:(1)一級負荷中含有特別重要負荷;
(2)設置自備發電機組比從電力系統取得第二電源經濟合理或第二電源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
(3)所在地區偏僻且遠離電力系統,設置自備發電機組作為應急電源更為經濟合理;
3 居住區內通信、網絡、電視和安全防范等系統可采用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4 居住區內應急照明供電可采用應急電源裝置(EPS)或者光伏太陽能系統。
3.5.6 當居住區設有太陽能光伏系統時,區域內建筑公共照明、室外道路照明和門衛照明用電宜利用太陽能光伏系統作為電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電源系統宜與市電并網運行;
2 用于室外照明的電源,宜選用分散式并網型光伏電源系統;
3 光伏電源系統與電網系統之間應設置相應的短路保護裝置。當電網短路時,逆變器的過電流應不大于額定電流的1.5倍,并在0.1秒內將光伏系統與電網斷開;
4 光伏電源系統與電網之間設置的隔離開關和斷路器均應是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3.5.7 具備二臺及以上變壓器的配變電所低壓側應設置母線聯絡開關,居住區內部鄰近的配變電所的變壓器低壓側宜互相聯絡。
3.6 無功補償
3.6.1 為確保供電電壓質量,滿足居民生活用電需求,應在變壓器低壓母線側安裝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峰負荷時,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功率因數應達到0.95以上,且不應在低谷負荷時向系統倒送無功;
2 低壓無功補償裝置應采用智能型控制器,應具有RS232/RS485接口,控制開關宜采用復合開關,并具備自動過零投切、分相補償等功能;
3 補償容量宜按配變容量的20~40%進行配置。
3.6.2 無功補償應以就地平衡為準則,宜采用三相和分相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4 配變電所
4.1 一般規定
4.1.1 地震基本烈度為7度及以上的地區,配變電所的設計和電氣設備安裝應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2 配變電所應充分考慮居住生活區環保需求,應采取避免污染物排放、噪聲超標等技術措施。
4.1.3 配變電所設計應充分考慮智能電網建設需要,采用智能型電氣設備,預留通信光纖通道。
4.1.4 配變電所的建設,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2 配變電所位置及型式選擇
4.2.1 配變電所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用電負荷中心;
2 進出線便利;
3 開閉所宜采用地面獨立式建筑,分配變電所可設置在建筑物內,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住宅,可根據負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間樓層預留配電設施的位置;居住區內不宜采用露天或 半露天的變電所;
4 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
5 不應設置在住宅正上方和正下方,且不應與住宅相貼鄰;
6 不宜設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4.2.2 根據規劃和現場情況,在地面無法建設配變電所時,配變電所可設置在建筑物地下層,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1 需滿足電氣設施運輸、維護及運行條件;
2 在有多層地下室時,不應設置在地下層的最底層;
3 應裝設消防自動火災報警系統和獨立的消防聯動滅火系統;
4 應根據環境要求加設機械通風、除濕設備或空氣調節設備。當地下只有一層時,尚應采取預防洪水、消防水或積水從其他渠道淹漬配變電所的措施;
5 不應使用裸露導體配線。
4.2.3 配變電所內不應采用有可燃性油浸電力變壓器,嚴禁設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
4.3 配變電所布置
4.3.1 配變電所內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超過1000kVA,二臺及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考慮變壓器經濟運行等措施。
4.3.2 配變電所高、低壓配電設備應成排布置,其安裝間距、維護通道、操作距離均應滿足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3.3 配變電所長度超過7m,應設置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兩端。
4.3.4 住宅建筑和配套公建的配變電所應分別設置在不同的
房間內,兩者相互獨立,并有分別的出入口。
4.3.5 配變電所的建筑面積應留出適當空間,考慮增容、計量裝置和環網接線方式等需要的備用配電設備安裝位置。4.4 繼電保護及配電自動化
4.4.1 居住區供配電系統應按照《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 14285的要求配置繼電保護。配變電所的繼電保護裝置應預留自動化接口。 4.4.2 配變電所進出線應采用過流、速斷保護裝置,中性點不接地和經消弧線圈接地系統的保護裝置宜采用三相模式,中性點經低電阻接地系統應增設零序過電流保護。
4.4.3 配電自動化功能配置應實現居住區配變電所遙測、遙信、遙控功能。
4.4.4 居住區配電網通信光纖應設計到配變電所單元采集器;并預留光纖入戶通道。
4.5 對土建專業的要求
4.5.1 獨立(附屬)式配變電所(開閉所)室內外高差應大于0.3m以上,屋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1/50,屋面不宜設置女兒墻。
4.5.2 配電柜采用柜底出線,且電纜采用電纜溝敷設方式時,配變電所室內地坪至梁下凈高度不應小于3.2m。配電柜采用柜頂出線,且電纜采用橋架敷設方式時,配變電所室內地坪至梁下凈高度不應小于3.6m。
4.5.3 配變電所每層應設置獨立的向外開啟的門。當設置有兩個出口時,其中運輸設備門寬不小于1.8m,門高不低于2.7m,疏散出口門內側應加橫向明門閂。獨立變配電所所有門均應為全鋼板乙級防火門,門內側應設置防止小動物進入所內的活動擋板,檔板高度為0.6m。
4.5.4 獨立的配變電所(開閉所)應設自然采光窗,窗戶下沿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1.8m,窗要用不大于3×3mm孔鋼絲網封閉及不銹鋼防盜網柵。
4.5.5 配變電所室內墻及頂棚表面均應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5.6 配變電所內電纜溝和設備基坑蓋板宜采用復合材料蓋板或花紋鋼板。復合材料蓋板規格應為500mm寬,用花紋鋼板制作時,花紋鋼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鋼板下應加設勁肋。
4.6 設備運輸通道
4.6.1 獨立的配變電所(開閉所)若采用雙層布置時,變壓器和低壓配電設備應設在底層,高壓配電柜及自動化設備可設在二層。設于二層的配電裝置室外應設設備吊運平臺及吊運設備通道。 4.6.2 附屬式配變電所的配電設備運輸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1m,通道地坪至梁下凈高度不應小于3.0m。
4.6.3 附屬式配變電所的配電設備運輸不宜采用吊裝口方
式,如必須采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設置設備吊裝口時,應綜合考慮設備的垂直與水平運輸,且吊裝口應與配變電所貼鄰,吊裝口不應封堵;
2 吊裝口尺寸不應小于1800×2000mm,當用于吊裝變壓器時,不得小于2500×2500mm;
3 吊裝口上方應安裝吊裝用(吊鉤)鋼梁,并可滿足5噸荷載;
4 (吊鉤)鋼梁與吊裝口高度應滿足設備吊裝要求;
5 吊裝口如在室外地面上,應高出地面0.5m,并設置避雨雪設施。
4.7 通風、排水、照明
4.7.1 獨立式配變電所(開閉所)應設自然通風設施,應在高、低壓配電柜排列后方對應墻體的踢腳線上、天花板下各對應安裝不小于1000×600mm的百葉窗,內罩3×3mm孔鋼絲網。
4.7.2 配變電所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時,應設人工通風裝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應在高、低壓配電室設備排列的上方安裝通風管道,管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2 風機控制裝置應帶手動和溫度自動控制,其電源應取自本配變電所380V電源。
4.7.3 配變電所的電纜溝,設備基坑和集水坑應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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