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房產委托公證)

證件知識(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哥德堡總領館網站)
護照的種類
一、外交護照
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是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高級官員、外交代表、領事官員等人從事外交活動使用的護照。護照封面顏色多種多樣,但~般都印有“外交護照” 字樣的明顯標識。各國通過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條例規定外交護照頒發和適用的范圍。依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各國軍政機關通常給予外交護照的持照人應有的尊敬、禮遇和外交特權與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國外能享受到何種程度的待遇,還要視接受國所發給的簽證類別及其國內法的有關規定而定。持同中國建交國外交護照的外國官員在中國境內享有的待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但發照機關可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持照人職務的需要,以及有關國家的簽證和人境的規定指定護照的有效地區。有效期限是由發照機關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持照人職務的需要決定的。外交護照供持照人任職或執行指定的任務使用。持照人任職期滿或完成指定的任務后,應及時按規定辦理護照的繳銷手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護照的封皮為大紅色,俗稱“紅皮護照”,有32頁普通型和96頁加厚型兩種版本。除“注意事項”使用中文說明外,護照內的各項目內容均用中文和英文書就。護照封面中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燙金圖案,上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及其相對應的英文燙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護照” 及其相對應的英文燙金文字。封二為空白頁。第一頁為請求頁,印有“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第二、三頁為持照人照片和個人資料及護照資料頁。第四頁為護照延期頁。第五、六頁為備注頁。第7~32(加厚型為第7~96)頁為簽證頁。封三為注意事項。護照有效期根據持照人職務需要由發照機關按規定確定。有效期滿前,如有需要,可向國內發照機關或中國大使館、領事館、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換發手續。領照后因故未出國者,應將護照繳回原發照機關。持照人回國后,應遵守有關護照繳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六條及有關文件對外交護照的頒發和適用范圍做了明確規定。
二、公務護照
公務護照(Service Passport)是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國家和政府的一般官員、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的行政技術人員等人從事公務活動使用的護照。護照封面的顏色多種多樣,但一般都印有“公務護照” 字樣的明顯標識。各國通過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條例,規定公務護照頒發和適用的范圍。依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各國軍政機關通常給予公務護照的持照人執行公務應有的通行便利和特權與豁免。持同中國建交國公務護照的外國官員在中國境內享有的待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公務護照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但發照機關可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持照人職務的需要,以及有關國家簽證和人境的規定指定護照的有效地區。有效期是由發照機關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持照人職務的需要決定的。公務護照供持照人任職或執行指定的任務使用,持照人任職期滿或完成指定的任務后,應及時按規定辦理護照的繳銷手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護照為32頁本式護照。除“注意事項”只用中文說明外,護照內各項目內容均用中文和英文書就。護照封皮為墨綠色,封面頂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及相對應的英文,中間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底部印有“公務護照” 及相對應的英文。封二為空白頁。第一頁印有“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第二、三頁為持照人照片和個人資料用護照資料頁。第四頁為護照延期頁。第五、六頁為備注頁。第7~32頁為簽證頁。封三為注意事項。護照的有效期根據持照人職務需要由發照機關按規定確定。護照有效期期滿前,如有需要,可向國內發照機關或中國大使館、領館、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換發手續。領照后因故未出國者,應將護照繳回原發照機關。持照人回國后,應遵守有關護照繳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七條及有關文件對公務護照頒發和適用的范圍做了明確規定。
由于公務活動的范圍較廣、各國的管理體制不一,因此公務護照的分類和名稱也較多。除通用的“公務護照”外,國際上常見的屬于公務護照類別的護照還有:官員護照、特別護照、部級護照、外交公務護照等。現將常見的幾種公務護照介紹如下:
1、官員護照:官員護照(Official Passport)系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指定的政府官員、議員、法官等人從事政務或公務活動使用的護照,其形式和內容同一般的公務護照。阿根廷、澳大利亞、智利、哥倫比亞、印度、日本、馬爾代夫、巴基斯坦、新西蘭、泰國、美國、德國等國頒發此種護照。中國曾頒發過此種護照,后取消。
2、特別護照:特別護照(Special Passport)系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指定的政府官員或專業人員執行專項任務使用的護照。護照的形式和內容同一般的公務護照,但對頒發的范圍和對象各國的規定有所不同。約旦發給外交部以外的各部副大臣和司局級官員;緬甸發給出訪代表團的一般成員、駐外使領館及在國際機構中任職的非外交人員;伊拉克發給信使;喀麥隆發給去麥加朝圣人員等。
3、外交部護照:外交部護照是丹麥外交部頒發的具有公務性質的護照。頒發對象為:在外交部和駐外代表機關以及國際機構中擔任職位較高尚不符合領取外交護照的人員;司局長以上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及將軍以上高級軍官;教區區長等。此種護照還發給在國外擔任丹麥名譽領事官員(總領事、領事和副領事)的丹麥公民。
4、集體官員護照:集體官員護照是古巴移民和外僑事務局頒發的一種公務護照,發給國家機關、政治團體和群眾團體派出進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的團組使用。此種護照一次出人境有效。
5、議員護照:議員護照是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護照的一種,專門發給參眾兩院的議員使用。
三、因公普通護照
因公普通護照 (Passport for Public Affairs)系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從事除官方活動(包括外交活動和政務活動)以外的一切公務活動人員使用的一種護照。各國因公普通護照的式樣與其他護照相同,封面顏色各有不同,但其明顯的標識是在護照封面印有“因公普通護照”字樣或在護照頁內注明“因公”字樣。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但發照機關可根據持照人出國任務的需要及有關國家簽證和人境的規定指定護照的有效地區。有效期由發照機關根據持照人出國任務的需要按規定確定。持照人完成指定的任務后,應及時辦理護照的繳銷手續。中國、朝鮮、蒙古等國頒發此種護照。中國舊版因公普通護照是在封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的護照首頁下方加注“因公”(For Public
Affairs)字樣作為標識,以區別因私普通護照。還有一些國家,在因私普通護照上加注“政府公務”、“因公”、或“公費”、“免費” 字樣,或將公務簽證做在普通護照上,以方便持照人出國從事此類公務活動。中國同有關國家簽訂的互免簽證協議中,承認此種護照的“因公”性質,同中國的因公普通護照同等對待。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普通護照為32頁本式護照。除“注意事項”只用中文說明外,護照內各項目內容均用中文和英文書就。護照封皮為深棕色。封面頂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相對應的英文,中間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底部印有“因公普通護照”及相對應的英文。封二為空白頁。第一頁為請求頁。第二、三頁為持照人照片和個人資料及護照資料頁。第四頁為護照延期頁。第五、六頁為備注頁。第7~32頁為簽證頁。封三為注意事項頁。護照的有效期根據持照人出國任務的需要由發照機關按規定確定。有效期屆滿前,如有需要,可向國內發照機關或中國大使館、領館、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換發手續。領照后因故未出國者,應將護照繳回原發照機關。持照人完成指定的出國任務后,應遵守有關護照繳銷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及有關文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普通護照主要發給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機構出國從事非政府間、非官方的經貿、科技、文化、體育、衛生、宗教交流等活動的人員,包括公派出國留學、進修和進行學術交流的人員。
四、因私普通護照
(-)因私普通護照概述
普通護照(Ordinary Passport)亦稱“國民護照”(National Passport),系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本國公民因私人事務出國使用的護照。因此也稱“因私普通護照”。護照封面多數只標明“護照”(Passport)字樣。此種護照也頒發給在國外定居的本國公民。各國通過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條例規定普通護照頒發和適用的范圍。依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各國軍政機關通常給準予人境、過境的持照人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如持照人在旅行中遇到麻煩,可憑照向當地或就近的本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協助或外交保護和領事保護。準予人、出、通過中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的外國普通護照的持照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公民因私出國的情況復雜,各國管理體制不一,因此各國頒發的普通護照的名稱很多。屬于此類護照的還有:外國人護照(Alien’s Passport)、領事護照(Consular Passport)、旅行護照(Travel Passport)、家庭護照(Family Passport)、學生護照(Student’s Passport)、兒童護照(Child’s Passport)、勞工護照(Pasaporte
de Trabaiador,哥倫比亞)、海員護照(Seafarer’s Passport)、商人護照(Trade
Passport)、使命護照(Mission Passport)、緊急護照(Pasaporte de Emergencia,委內瑞拉)、臨時護照(Temporary Passport)、無國籍人護照(Passport for Stateless
Persons)、難民護照(Passport for Refugees)、團體護照(Collective Passport),以及歐洲共同體統一式樣普通護照等。
因私普通護照系普通護照或國民護照在實際使用中的另一種稱謂,為明示此種護照的“因私” 性質而得名,同因公普通護照相對稱。因私普通護照的頒發對象為因私人事務出國或在國外定居的發照國公民。各國的因私普通護照,形式上為通用的本式護照,封皮顏色多種多樣。封面印有發照國國徽圖案及發照國國名和“護照”字樣。護照內通常設有請求頁、個人資料頁、護照資料頁、偕行兒童頁、延期頁、備注頁、簽證頁、個人應急資料頁、注意事項頁等。機讀護照另辟有專門的機讀區。護照的請求頁印有發照國外交部請求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在護照注意事項頁內,發照機關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對持照人妥為使用和保管護照以及遺失護照的處理辦法,做出明確規定。護照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但發照機關可根據持照人出國事務或在國外定居和發展的需要,以及有關國家簽證和人境的規定指定護照有效地區。護照的有效期由發照機關根據持照人的實際需要按本國有關規定確定,常見的有1年、2年、3年、5年或10年。持照人在國外旅行或居留如遇到麻煩或意外事故,可憑護照請求所在國當局給予協助,或向當地或附近的本國大使館和領事館請求協助和保護。
(二)中國的因私普通護照簡介
1、中華人氏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 現行的199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為32頁本式護照。封皮為深紫紅色。封面上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下方用中文和英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字樣。封二為持照人個人資料頁,包括持照人照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以及護照號碼、護照有效期、持照人身份證號碼、護照的簽發日期和簽發地點。第一頁為請求頁,另印有簽發機關欄。第2~6頁為備注頁。第7~32頁為簽證頁。封三為注意事項頁,并有持照人簽名欄。舊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有兩種,一種是1992年版的封皮為紫紅色的因私普通護照,另一種為1992年以前的封皮為淺棕色的因私普通護照。這兩種舊版護照同1997年版護照同時使用,用完為止。按照中國護照法規的規定,中國的因私普通護照是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境人境的主要證件,持照人應妥為保存和使用,不得損毀、涂改和轉讓。護照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可申請換發。護照的頒發、加注及換發、補發,在國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授權的公安機關辦理;在國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護照遺失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報告,在登報聲明或者掛失聲明后申請補發。
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passport,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規定,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的護照,有32頁普通型和48頁加厚型兩種版本。護照的各項說明均用中文繁體字和英文書就。護照封皮為深藍色,封面中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燙金圖案,國徽上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方印有“護照”的字樣,上述文字均用中文和英文燙金文字印制。護照封二為請求頁,第一、二頁為中、英文護照說明頁,第三、四頁為備注頁,第5~31(加厚型為第5~47)頁為簽證頁,第32(加厚型為第48)頁為應急資料和持照人簽名頁,封三為持照人個人資料頁。該護照為機讀護照,機讀區設在封三個人資料頁下方。護照有效期為十年,簽發給16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五年。持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有效。持照人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和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本護照期滿或護照簽證頁用完,須換領新護照。本護照的簽發、換發、補發及加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人境事務處、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代表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
(三)外國的因私普通護照簡介
除通用的“普通護照” 或“國民護照” 外,下列幾種護照也屬于因私普通護照。
1、外國人護照:外國人護照(Alien’s Passport )俗稱“外僑護照”,系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居住在本國境內外國人的國際旅行證件。此種護照在形式上同一般的普通護照。封面上印有發照國國徽,并用發照國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發照國所在地區國家的通用文字)印有發照國名稱和“外國人護照”字樣。發照國頒發此種護照旨在向持照人提供一種能用作代替其國籍國護照的旅行證件,供持證人到發照國以外旅行。護照必須有持照人簽名方為有效。護照的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由發照機關根據持照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持照人如欲前往護照有效地區的國家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持此種護照不影響持照人的國籍。持照人不是發照國國民,不享有發照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保護,也不免除持照人遵守發照國有關外國人居留、就業和出入境的規定。有些國家規定,持照人在護照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照國,但多數國家規定,持照人出境后如欲返回發照國必須持有有效人境簽證或入境許可證。持照人如果取得其國籍國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所持的外國人護照即告失效,并須將其繳回原發照機關。此種護照系發照國政府財產,持照人必須妥為保管和使用。德國、奧地利、瑞士、荷蘭、芬蘭、瑞典、丹麥、挪威、冰島、羅馬尼亞、愛沙尼亞、馬其頓、列支敦士登、巴西、阿根廷等國頒發此種護照。其他國家大多使用外國人旅行證或通行證代替此種護照。
2、團體護照:團體護照(Collective Passport)又稱“集體護照”。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群眾組織等出國進行非政府間的科學、文化、體育、教育、宗教活動或旅游的團組使用的護照。持此種護照的團組須有一人領隊,全體成員須集體出人國境和進行國際旅行。旅行結束后護照即失效。古巴的官員團體護照、瑞典的青年人團體護照、英國發給未滿18歲公民的團體護照即屬此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埃及、突尼斯、芬蘭、斯洛文尼亞等國也頒發此種護照。中國1953~1964年曾頒發此種護照,后廢止。國際上使用團體護照原是西歐國家在二戰后為方便未成年人團體旅行而采取的一項措施。1952年1月布魯塞爾條約組織專家會議達成協議,同意成員國為未成年人頒發團體護照并由一名持有效個人護照的成年人帶領在成員國之間旅行。1952年4月1日該協議生效。這一做法得到歐洲委員會的承認而被推廣。1961年12月16 日,該組織的部長委員會通過《關于青年人持團體護照在歐洲委員會成員國間旅行的歐洲協議》供成員國簽署,1962年1月16日生效。比、荷、盧經濟聯盟還為接受非聯盟成員國國民持團體護照旅行做出規定。
3、領事護照:領事護照(Consular Passport ) 系一些國家的駐外領事官員依法頒發給本國僑民、臨時出國丟失護照的本國公民及本國委派的名譽領事等人的一種普通護照。該護照的形式和內容一般同普通護照。有的采用簡易護照的形式,供持證人在國外旅行、居留或回國使用。目前僅智利、古巴、匈牙利、波蘭等少數國家頒發使用此種護照,且有逐漸被普通護照代替的趨勢。
4、海員護照:海員護照是俄羅斯、利比亞、古巴、芬蘭等國發給從事國際航行船舶上的本國船員使用的護照。許多國家使用海員證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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