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發(作者:竭澤而漁的近義詞)

一、出入境的概念
1出入境是指一國公民從本國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或者從其他國家或地區返回本國的活動。簡單的說,出入境就是跨越國界的人口流動。
出入境的表現形式:我國的公民離開我國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從其他國家返回我國;
國外的僑民自僑居過返回我國或回返僑居國;
外國公民從其他國家進入我國或者從我國離去。
2 公民出入國境,可以稱為出入國,也可以稱為出入境;公民來往港澳臺地區,只能稱之為出入境,不能稱為出入國。
二、出入境管理的特征
1。屬于中央集權事務。2。具有警察的執法職能。3。具有涉外性,屬于外事工作的一部分。
三、我國出入境管理的特點
1。根據不同的身份由不同部門管理。
公民因公出國-外交、公務護照由外交部簽發;海員出國航行-海員證由交通部簽發;公民因私出國-外交部和公安部共同負責;外國人入境審批、入境后的管理-對公,外交部;對私,外交部與公安部負責入境審批,公安部負責入境后的管理。
2。授權地方辦理具體事務-由各地公安機關管理。
3。尚未形成統一的管理、指揮體系。
國內管理由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口岸邊防檢查由邊防部門負責;駐外使領館由外交部負責。
一、護照的概念
1、廣義-國際主體頒發的國際旅行證件以及其代用證件。
2、狹義-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國外旅行、居留時使用的合法身份證件和國籍證明。
二、護照制度的形成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要求統一護照式樣和簡化入出境手續,1920年和1926年召開了兩次國際護照會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一方面,通過本國立法建立健全護照(及簽證)制度.另一方面,在國際上尋求建立統一的國際護照制度,以統一護照格式、內容和使用辦法,盡量方便國際旅行。目前世界各國通用的護照盡管都是由各國自主簽發,但是格式卻是一致的。1980年11月,國際民航組織(ICAO)公布了指導各國發行機讀護照。我國也在1992年啟用ICAO標準的新版護照。
三、護照的種類
按國籍劃分,有國民護照和外籍護照;
按身份劃分,有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
外交護照:國政府發給駐外國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出國進行國事活動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國有議員、政府代表團成員等使用的護照,也適用于上述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封面上一般標有“外交”字樣,在各類護照中所受到的尊敬和禮遇程度最高。(我國的外交護照封皮為紅色)
公務護照也稱官員護照、或“特別護照”是發給出國從事各種公務活動的人員,如政府一般官員,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以及派往國外執行文化、經濟等任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封面上一般標有“公務”字樣或者在普通護照號碼前增加字母或標以特別符號。(該護照為墨綠色封面)
普通護照是發給因私事前往外國或旅居外國的本國公民使用的護照。在我國,普通護照又分為兩種, 一種是因公普通護照(紫色的), 一般發給國家派出的研究生、留學生、訪問學者和工程技術人員等, 這種護照由外交部或地方外辦頒發。另一種是因私普通護照(棗紅色的),由國家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權的各地公安機關頒發給因私事前往外國或旅游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僑民使用的護照。
按出國的性質劃分,有因公護照和因私護照;
按照護照有效期劃分,有短期、長期和永久護照。
其他種類的護照,海員護照、難民護照、聯合國通行證等。
護照代用證件a.《聯合國通行證》《聯合國通行證》聯合國發給在聯合國及其附屬專門機構工作的官員執行公務時使用的證件。《聯合國通行證》分紅色和藍色兩種,紅色封面為聯合國官員通行證;藍色封面為聯合國工作人員通行證。《聯合國通行證》一般不注明持證人的國籍,確認持證人國籍,需通過其本國護照。
b.《海員護照》《海員護照》只供持證人在國際船舶上工作期間使用,持證人死亡、調岸工作或退休離船,證件簽發單位即予收回。持有者不僅可以通行于各國港口,而且還享受相互給予的免辦入出境簽證的優待。但是一般不可上岸,如上岸需申請所在國的簽證。為了便利海員航行,這種證件的有效期一般較長,有的是無限期的。我國的海員護照有效期8年。
C,《南森護照》難民護照《南森護照》又稱難民身份證,是國際間為了解決難民的出入境、居留和就業問題而制定的一種身份證件。這種護照是由國際聯盟的難民事務高級職員南森建議向難民頒發的一種身份證件,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同意給予持《南森護照》者以普通外國人待遇。
四、護照的作用
(1)證明持證人的國籍和身份。如申請居留、兌換貨幣、購買國際機票等都需要護照。
(2)出入國境的通行證。(3)國家主權的象征。
一、中國護照的發展歷史
我國的“符、傳、節”是世界上最早的實體護照。戰國時代,“封傳”、“契”、“照碟”、“過所”、“符節”。“符傳”、“路證”、“路引”。 清朝康熙年間,中國開始有護照,由中國清朝政府簽發的“信函式集體護照”。 中國護照的發放、使用與管理作為一種制度形成于清末,卻成型于國民黨統治時期。中華民國《護照條例》,中國現代意義的護照制度基本形成。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二、中國護照的頒發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開原則
(3)國籍原則: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護照只發放給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一旦加入外國國籍,就不再具有領取中國護照的資格。
(4)一人一照原則:除16周歲以下兒童外,要求出境的中國公民必須持有護照,同時每個中國公民只能申領一本護照。如因公出國領取公務護照,理論上在他回國后應該把原護照上繳單位,再度因私出國再申請因私護照。
三、中國護照的管理
1、有效期和延期:2007年《護照法》實施之前,我國因私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后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5年,即一本護照可以使用15年。實施后:十六周歲以下人員護照有效期5年,十六周歲以上人員護照有效期10年。同時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2、護照的頒發、換發和補發
(1)頒發
普通護照由我國公安部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我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30、60)
(2)換發和補發:《護照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換發或補發護照:(一)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二)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三)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 (四)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 (五)有正當理由需要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的其他情形。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換發新護照一般內容應與原護照一直,并將原照裁去一角交還給申請人
(3)護照的變更和加注:護照的項目未經發照機關辦理而擅自變更的,護照即失效。
(4)護照的吊銷
護照的吊銷是指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直接使已頒發的護照失去效力的強制性行政措施和處罰性管理措施。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收繳,將已發出的護照收回,不允許持照人繼續使用;二是加注,通常是在護照上蓋戳記、剪角等,標明該護照已經作廢;三是宣布作廢,通常采取發布文告等形式,宣布已發出的護照作廢(一般是當事人不在境內,無法收繳,則照會外國口岸使領館,予以作廢)。
吊銷護照的條件:持照人非法入境、偽造護照、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護照吊銷后一般一到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公民的合法護照受到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原發照機關有權吊銷;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扣留,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吊銷、扣押公民的護照。
四、不能頒發護照的對象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失
一、簽證的概念及其形成
簽證的概念:簽證是一國政府準許外國公民進入或經過本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
護照與簽證的區別;1、簽證是以文字為形式體現,護照是有形的物質實體,是簽證的載體。擁有護照即具有了國際法效力,簽證只有與護照同時使用才有法律效力。2、護照是國家對本國公民行使出入境管轄權的表現形式,簽證則是一國政府對外國公民入出國境實施管轄權的表現形式。
二、簽證的種類及其內容
1. 種類
1) 按照簽發對象的身份來分:外交簽證——外交護照;公務簽證——公務護照;普通簽證——普通護照。其中,普通簽證又分為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兩類。
2) 按照簽證的作用劃分:入境簽證——最常見的簽證種類,發給批準進入國境的外國公民;過境簽證——簽發給途徑本國去第三國的外國人(免簽證:在機場里24小時可以免簽的);出境簽證——準許本國公民離開本國國境的簽證,已經不多見,我國已經取消,可以以護照的形式出現;返回簽證——準許外國人離開國境后再返回的簽證,相對容易申請,不用在領事館里,只要在境內申請。
3) 入境事由: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兩大類。
4) 居留時間:三個月以下為短期簽證;三個月以上為長期簽證;永久居留簽證一般簽發給在該國獲得定居權的外國人,美國永久居留簽證俗稱綠卡。
5) 簽證有效次數:分為一次有效、兩次有效和多次有效。
6) 按照簽發機構:領事簽證——持照人在進入前往國之前在國外辦的;口岸簽證是指持照人在前往國入境口岸辦理的簽證,俗稱落地簽證。
7) 簽證形式:普通形式簽證、特殊形式簽證——另紙簽證,在護照上不留記錄,但需和護照配合使用;團體簽證,以單獨的文件形式表示允許持證人可以入境;入境許可——未建交國家。免簽證——根據相關條約規定,互相免除對方國家公民出入境的簽證手續。海員、邊民等常用互免簽證手續。 2. 簽證的內容
1) 類別標志:除了普通簽證之外,各國都在簽證上注明簽證的種類。如“外交簽證”
“公務簽證”(SERVICE或OFFICIAL)、普通簽證一般只寫“簽證”(VISA)。
2) 簽證代號:為了便于識別和管理,有些國家把申請簽證的事由用不同的字母或者數字標明在簽證上。如美國的非移民簽證就從A到R共分18類,其中又分為F1和F2類,分別為學生簽證、學生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簽證。
3) 簽證號碼:一般按照年份或者簽證種類編排,以便查找和識別。
4) 簽證的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效期是指準許簽證人進入前往國的期限(enter
before09-12-31);停留期是指準許持證人在前往國境內停留的期限(90天,從入境當天算起)。
5) 簽證的有效次數:持證人進入該前往國的次數。
6) 加簽:對一些特殊內容的另加說明,如偕行兒童、對出入境口岸的限制,增加或減少偕行人等。加注事項:如“不得謀職”、“不得更改入境事由”等。
三、簽證的作用
1. 對持有人的作用: 2. 對簽證國的作用:
1) 進入前往過的資格說明。 1) 國家主權的體現。
2) 國籍身份的合法證明。 2) 實施入出境管理的手段。
3) 停留期限的證明。 3) 國家調節外交關系的手段。
4) 從事入境事由的證明。
一、中國簽證制度的形成
民國時期:簽證制度逐步建立。1930年,國民政府辦法《查驗外國人入境護照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華民國境內外國人出入及居留規則》,規定進入我國的外國人必須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
建國后:1964年開始,我國先后在上海、廣州、深圳等地設立了簽注處,辦理外國人來華口岸簽證。1986年,開始實施《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開始由口岸簽證轉變為領事簽證,口岸簽證僅僅作為臨時應急的補充辦法,同時,取消了外國人出境簽證和本國公民出境簽證制度。
二、中國簽證的種類:
外交簽證:外交護照;聯合國駐華機構中持紅色通行證的人員;聯合國駐華機構中持藍色通行證,但同時持有中國發給的外交官證的人員
禮遇簽證:卸任的外國元首,簽證機關認為應該發給禮遇簽證的其他人員
公務簽證:聯合國藍色通行證持有人;持公務護照
普通簽證:
1) D-定居簽證,《定居身份確認表》。(6+)
2) Z—職業簽證,持有中國單位的受雇證明。(6+)
3) X—學習簽證:六個月以上留學人員。學校證明或錄取通知書。(6+)
4) F—訪問簽證:訪問、參觀、學習等不超過六個月的人員。相關單位的邀請函。(6-)
5) L—旅游簽證:旅游、探親、其他私人事務。中國旅游部門出具的接待證明或中國親友的邀請函電。
6) G—過境簽證:一般來說不出機場,停留不超過24小時可以免簽,如需離開機場,可現場申請。
7) C—乘務簽證。國際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工作證明。
8) J—采訪簽證:J1六個月以上;J2六個月以下。新聞主管單位的證明。
另外,申請D/Z/X/J1四類簽證,還需要持有制定醫療部門的健康證明書,如沒有證明書,需在入境后30日內到我國醫院接受體檢。
三、中國簽證的申請:三個申請渠道:駐外使領館—領事簽證;出入境口岸—口岸簽證;地市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延期,加注。
1. 領事簽證:入境前在駐外使領館申請,若是未建交國家,也可在第三國的中國外交機關申請。可辦所有簽證,但定居簽證須由駐外使領館受理后報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2. 口岸簽證: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確因緊急事務,入境前未辦理簽證手續,在我口岸辦理的簽證。
1) 受理機關:北京、上海、天津等27城市的口岸簽證機關。
2) 辦理范圍:十一類情況。可辦理F/L/G/C及另紙簽證、團體簽證、特區簽證。
3. 申請簽證:簽證的延期、變更、加簽均視同重新申請。
1) 受理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范圍為F/L/G/C/J2類。
2) 程序:提交國際旅行證件-填表,提交照片-提交證明材料-回答詢問。
3) 免簽證的情況:邊民往來;過境,24小時內不出機場;國際船舶,不出港口。
四、管理
有效期與有效次數:簽證的有效期為準許持證人入境的期限,有效次數為在有效期內準許入境的次數。
D/Z/X/J1:自簽發日起6個月,一般為1次有效。持證人必須自入境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手續。L:3個月內,1次有效。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發給2次簽證。
F:6個月內,1次有效。 G:1個月,1次有效。
停留期:準許持證人在所在國停留的期限,與簽證有效期不同,但又互相聯系。簽證有效期是入境時間效力,簽證的停留期是入境后停留時間效力。
簽證的變更與延期:
簽證的延期:在簽證期滿前,可以申請簽證的延期。(延期是停留期)
L:旅游可延期一次,不超過1個月。探親,可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第一年可延期3次,每次不超過3個月;一年后,無違法犯罪記錄,有住房,婚姻穩定,有經濟來源,可再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6個月。2年后,可簽發臨時居留證,此證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過1年;在華累計5年以上(每年至少居住10個月),可以申請定居。在華購置房產的60歲以上華裔,可延期三次,每次三個月;一年后,仍有房產證明,經濟來源穩定,無違法犯罪記錄,可順延,每次六個月。
F:延期次數不限,每次最長不超過3個月,累計不超過1年。
G:原則上不延期,如因不可抗拒力可延期1次,10天。
J2簽證:按照外交部新聞司,省級外辦公函要求的次數和期限辦理。
團體簽證:原則上不延期,如因不可抗拒力可延期一次,最長一個月。
簽證的變更:L/F/X經申請可變更為Z簽證;L/X經申請可變更為F簽證。其他一律不予變更。
簽證的吊銷:吊銷簽證是指將已經簽發的簽證予以注銷。即通知持證人前往簽證機關,將其簽證注銷。也可以在持證人入境時,由邊檢機關將其簽證注銷,拒絕其入境。在無法通知持證人或持證人拒絕前往簽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的情況下,簽證機關也可以宣布簽證作廢,聲明已簽發的簽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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