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發(作者:開學須知)

專利權法
【摘要】專利權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技術在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專利權設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護專利權人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障。由于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對立,在界頂專利權的邊界時就要以在這兩種利益之間尋找一個理想的平衡點為準則。具體涉及到對專利權客體的合理界定、對專利權內容的合理界定以及對專利權保護的期限的恰當界定。在確定這一平衡點時,必須以本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而不應盲目隨從別國的策略。就我國目前的狀況,應警惕專利權保護的過度擴張趨勢。
【關鍵字】壟斷公開,專利制度,作用,條件,利益
一:專利權的內涵—壟斷并公開
專利是一項發明創造,即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利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內容是國家依據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審查,依法授予專利權。但是,這只是專利制度的一半,它的另一半是要求申請專利的人把發明創造的內容公諸于世,以便進行發明創造信息交流和有償技術轉讓。
二:專利制度的作用
專利制度即是對專利的保護,這也是實施專利制度的原因。這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是要鼓勵創新, 通過賦予智力創造者一定的專有性權利, 使其得到物質上與精神上的補償,
以此來調動人們的創造積極性, 使得更多的創新成果產生; 二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 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 造福于人類。保護專利權的目的在于鼓勵發明創造,增進人類精神與物質文明之豐盛。專利制度有利于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是創新的激勵手段和機制。如果一項新產品一旦被生產出來后就在實質上進入了被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的狀態, 創新的動機就會受到嚴重削弱。專利法律制度, 實質上就是從產權的角度對發明創造進行激勵的制度。因此, 如果沒有合理的專利權保護,抑制知識產品的生產者的創新積極性, 導致知識產品的供給不足, 因為知識生產的主要方式是個體生產方式,每個知識生產者為獲取知識都必須從事大量的實踐活動并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如果知識生產者的耗費得不到相應的補償, 知識生產者的投入得不到相應的利益,
那么知識生產就會因不具備健全的補償機制與激勵機制而萎縮。如果沒有專利制度的保護,
其他競爭者將可以以極低的成本進行仿冒。這就會產生一個“搭便車”的問題。這種傾向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 沒有企業愿意從事科學創造活動, 而是等待他人投資科研活動獲得成果后,
進行仿冒, 這樣, 最終可能減少發明創造,并因此減少社會財富。
三: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權的限制, 是對權利人的專有權利行使的限制, 其功能在于通過適度的限制, 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然而授予專利權容易產生壟斷。專利權法本身是一種授予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的專有權即法定壟斷、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競爭的制度。發明者一旦取得了保護,首先,其獨家的產品就可能因為技術上的優越而奇貨可居,而就可以使出獨占廠商的生產策略,導致無效率和社會福利的減低。其次,發明者經常透過授權由他人來生產及銷售,但因為其取得專利權,擁有極為強勢的締約地位,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利,在與他人訂立授權契約時,便容易利用其優勢而造成排除競爭或限制競爭等不公平的經濟秩序。專利對于發明創造具有兩面性, 一方面, 它可能鼓勵產生更多的發明創造; 另一方面, 它可能阻礙發明創造的廣泛應用。這是因為專利保護最為直接的影響是對那些擁有知識和具有創造能力的人有利, 同時提高了那些沒有知識和創造能力的人的使用成本。在大多數科技基礎薄弱的發展中國家, 通過鼓勵國內創新這一模式取得利益的作用微弱, 但這些國家仍然要面對由保護技術(主要是國外的) 所帶來的成本。
專利權也不能涉及到一些方面,對一些對象不提供保護。<1>:違背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2>:科學發現;<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5>:動物、植物新品種;<6>:用原子核變換的方法獲得的物質。
四:專利權與利益的關系
在專利制度內,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一致性表現在,對個人利益的適當保護,是實現社會利益的前提和基礎。我們知道發明創造是一個高風險、高投入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還要承擔研發失敗的風險。而發明人所創造出的成果即專利權的客體,在本質上屬于一種信息,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時使用或被多人反復使用而不致減損,也不會增加額外的成本。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搭便車”現象。因此,若不對這種發明創造給予特殊的保護,則發明人就無法或難以收回其在創新過程中所投入的高額成本,而無償使用或仿制他人的發明創造者,卻可以不付出或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獲得巨大的利潤。這不僅會造成發明人與無償使用者之間的不公,也會極大地打擊人們的創新熱情。
正是由于專利制度中這兩種利益之間的特殊關系,使得國家在做立法決策時就必須要綜合考量這兩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使兩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一種協調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的利益平衡機制。專利權被認為是國家“以壟斷換取公開”的機制,國家通過賦予專利權人以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從而換取其發明向社會的公開,最大程度地避免這種臨時的壟斷所引發的不利,而使這種激勵模式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是制度設計的重心。而實現這種利益平衡的目標最關鍵的則是要對專利權的范圍做一個合理的界定。因為專利權的范圍即信息專有領域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對專利權人保護的力度,也就是對創新的推動力,并且也直接影響到了社會公眾對信息的自由接近和使用的程度,從而對后續的創新產生影響。
五:專利權申請的條件
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不同之處在于對發明的創造性高度要求比實用新型高。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方案應當具有新穎性和實用性。所要求的新穎性比發明、實用新型嚴格,與已知技術相比不僅不相同而且不相近似方具有新穎性;而在實用性上的要求上對有益的含義做了“富有美感”的解釋。
關于發明的“創造性”,專利法規定為技術方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當一個技術方案與另一個技術方案相比二者相同,則該技術方案既無新穎性也無創造性。而當二者類似,也就是二者之間存在不同之處,則該技術方案具有新穎性;而是否具有創造性則需判斷該不同之處是否具有實質性,并且是否突出,以及是否因該不同之處而產生技術效果從而引起所屬技術領域發生顯著進步。如果回答都是“是”,則該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
六:專利權的限制
沒有絕對的權利,或者說權利都是受限制的,以平衡權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專利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受到民法關于民事權利的一般限制,必須遵循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三種,廣義的限制還包括保護期和其他。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原本是著作權法中的概念,合理使用的法律特征是“不必征得許可、不必支付報酬”,法定許可的法律特征是“不必征得許可、但須支付報酬”。在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權的限制中,有四項具有合理使用的特征::首次銷售、先行實施、臨時過境、非營利實施。
【小結】一個國家能夠通過制定適當的專利制度, 以利于學習技術, 促進其工業化目標的實現。從各國的專利制度發展歷史來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對專利權的保護強度成正比關系。即在同一時期內,發達國家對專利權的保護程度要強于發展中國家。這一方面是出于本國經濟技術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發達國家借以在國際市場上掠奪發展中國家資源的一種策略。近年來,發達國家通過不斷地制定和修改知識產權立法,導致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不斷擴張,逐漸將其演變成為它們在國際社會中爭奪市場、壟斷資源、進行信息時代“圈地運動”的工具。面對這樣的情形,我們必須冷靜地思考,而不應盲目隨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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