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fā)(作者:形成合力)

名詞解釋
1.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義,通常指國家行政機關執(zhí)行國家法律、 政策,管理國家內(nèi)政、
外交的活動。
2. 行政處理權: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對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等事項 作出處理的權力。
3.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行使、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
體、明確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
4. 行政征調:亦稱公用征調,是指行政主體等為了公共利益,在國家處于緊急狀態(tài)或者 緊急需要的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征用和調集個人和組織的財務或勞務, 并給予相應補償?shù)男姓袨椤?
5.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有公共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的具體 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行政訴訟程序對具體行政 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6. 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規(guī)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guī)范系統(tǒng)。
7. 行政處罰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對人依法給予制裁權 力。
8.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guī)定,而將 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9. 狹義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jù)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法向個人和組織強制地、無償?shù)卣骷欢〝?shù)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10.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 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shù)闹贫取?
11. 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通常是能作 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 所涉及的對象,即其權利、義務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12. 行政強制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對不依法履行行政義務的行政 相對人通過采取人身的或財產(chǎn)的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權力。
13. 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對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本身以及對所有 其他組織、個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14.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未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實 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15.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拘役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 益,依法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程序重新審查原具體行政行 為是否合法、適當,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16. 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政法律規(guī)范(特別是治安管理 法律)的人,在短期內(nèi)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
17.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是指依法具體法律、法規(guī)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 家機關組織。
18. 行政法學:是以行政法現(xiàn)象為對象的法律分支學科。
19. 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力: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相對人必須自己履行相應行為為之定
的義務,如其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相應行政主體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相對人 履行,如相應行政主體不具有采取某種強制措施的法定權力, 該行政主體可以依法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 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 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后根據(jù)經(jīng)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制 度。
21. 所謂“行政權”:是指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授予行政主體執(zhí)行國家法律、政策,管理 國家內(nèi)政、外交事務的國家權力。
22.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 23.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活動。
24.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序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
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tài); 或者出于維護社會
秩序或保護相對人個人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需要, 乃至為了獲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對
(私人)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chǎn)采取緊急性、及時性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總稱
25. 所謂“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jiān)督過程中與行政相 對人、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發(fā)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nèi)部發(fā)生的各種關系。
26. 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 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27.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社會實施管理, 依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發(fā)布的規(guī)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 令。
28.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基于行政職權的行使而實施的,不以設 定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
29.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
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有權機關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活動;有 權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 請所實施的執(zhí)法行為,亦稱作訴行政執(zhí)行。 30.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guī)范行政
法的立法、執(zhí)法以及指導、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規(guī)則。它貫 穿于行政法具體規(guī)范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guī)范,體現(xiàn)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
31. 國家公職關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擔任國家公職,執(zhí)行國家公務而與國家(直接相 對主體為行政機關)發(fā)生的法律關系。
32. 行政處理:又稱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相應法律、法規(guī)、 規(guī)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任務、根據(jù)行政相對人申請或根據(jù)職權依法處理涉及特定行 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
33. 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jù)目前的緊迫情況,因沒有余暇發(fā)布命令,或者一旦發(fā)
布命令便難以達到預期行政目的時, 為了創(chuàng)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狀態(tài), 行政機關不必以 相對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便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chǎn)予以強制的行政處理行為。
34. 行政合同,也稱為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特定的行政
35. 行政效率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快的時間,盡可能 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jīng)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jīng)濟效益。
36.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產(chǎn)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37.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 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38.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 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39. 代執(zhí)行:是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相對人履行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或者行政 行為所確立的作為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zhí)行。
40. 不單方接觸:是指行政機關某一行政事項要同時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作出行政 決定或行政裁決,不能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和聽取其 陳述,接受其證據(jù)。
41.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42.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后進,充分調動和激發(fā)人們的積極性 和創(chuàng)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模范地遵紀守 法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物質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43. 維持判決:指二審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 法律、法規(guī)正確,從而作出的否定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判決。
44.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管轄權限內(nèi),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需要, 依據(jù)國家的法律或政策,適時靈活地采取引導、勸告、建議、協(xié)商、示范、制定導向性 政策、發(fā)布有關信息等非強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者協(xié)助下,實現(xiàn)一定行政 目的的行為。 45.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行政組織法的規(guī)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46.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47.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
48. 執(zhí)行罰:亦稱強制金:是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 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zhí)行。
49.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jù)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 頒發(fā)許可證或執(zhí)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 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50.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 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51. 行為補償:是指行政性對人由于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由國家給予補償
的制度,或者說由于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合法的行政活動,使無責任之特定人的合 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失,由國家(有時為第三人)依法對受損害人承擔補償義務的法律制 度。
52. 行政監(jiān)察:是國家監(jiān)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zhí)行 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糾舉、懲戒違法、違紀行為的活動。
53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
更或撤消和不可爭辯力.
54行政優(yōu)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 上的優(yōu)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范圍內(nèi)相 遇時,行政權具有優(yōu)先行使和實現(xiàn)的效力.
55聽證程序: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一方和當事 人一方的參與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
,質證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
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序.
56行政法的空間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間上的效力范圍,即關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圍及 上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
57免予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考慮有法定的特殊情況存在,對本應處
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其處罰.
58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 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59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nèi)容的行政關系 .
60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guī)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
,通過法定方
式授予某個組織來執(zhí)行的法律行為.
61代履行:行政主體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勞 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62行政追償:指國家行政機關向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或履行賠償義務后
,依法責令有故
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
6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chǎn)所有權的一 種具體行政行為
64法律優(yōu)先原則:指行政法規(guī)范對行政活動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和支配力
,行政主體不得
米取任何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措施.
65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 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
66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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