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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關于財產分割的問題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可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好
按照協議直接處理。對財產有爭議可走訴訟程序解決。不清楚離婚財產到底如何
分配?本文從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有過錯財產如何分配的具體范圍來詳細
闡述夫妻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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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
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
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
方的財產。
二、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
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
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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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
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
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
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
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
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三、一方有過錯方財產分割
相關法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
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
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
具體的財產分配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
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
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夫妻雙方打算結束婚姻關系時,就應該馬上考慮離婚財產處理的問題,如果
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后,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好聚好散,
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本文發布于:2023-05-25 14:38: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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