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法律
1、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在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知
它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
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道,
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武器。
(1)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擴展資料: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答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
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2、我國國家相關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法》《煤礦安全法》等等
3、企業如何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
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
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
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
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
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
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
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
方標準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組織或者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
號)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
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
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第三
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責食品生
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
則,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
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
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條: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
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
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號)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
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勞動防護用品
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
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
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
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十四條第一款: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
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隱患排除
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4號)第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現場處理措施:
(一)當場予以糾正;
(二)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三)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四)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五)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4、安全生產法規屬于國家什么的法規
安全生產法屬于國家的法律。
法律、法規、規章等的區別如下:
1、法律: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百定,它可劃分為基本法律
度和普通法律。
2、法規:由國務院發布,包括有立法權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
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
3、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等和具有知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
罰辦法》道等。
安全生產法:全稱為《中回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
月1日起施行。
5、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
資源法》、《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
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7
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5)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
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
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
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
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
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
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
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6、國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52號, 2011年12月31日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11)《易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9號)
(1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1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15)《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16)《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務院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17)《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18)《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第21號令)
(19)《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一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83
號)
(20)《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二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
29號)
(2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2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40號)
(23)《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氣發(2006)199號)
(24)《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總局令第1號,2005年)
(2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0號)
(26)《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
(2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2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
總管三〔2009〕116號)
(29)《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
(3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2012年2月14日起施
行)
(3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32)《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33)《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34)《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
(35)《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1年版)
(3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
〔2011〕95號)
(37)《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
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
(3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
總管三〔2013〕12號
(39)《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40)《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國
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7、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于安抄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節約能源法》
《危險百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度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
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化學品管理條例》
(7)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擴展資料:
安全生問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答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8、法律明確規定了我國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地位是什么?
法律明確規定了我國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地位是(總體國家安全觀)。供參考。
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
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
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
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
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
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
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
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9)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
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
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
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
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
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
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
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
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
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與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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