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連芳、楊茂才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5.20
【案件字號】(2021)粵19民終3770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陳加雄陳文靜徐華毅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崔連芳;楊茂才;楊茂軍
【當事人】崔連芳楊茂才楊茂軍
【當事人-個人】崔連芳楊茂才楊茂軍
【代理律師/律所】楊建權廣東寶城(前海)律師事務所;劉忠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鄔超洲廣東
海法(東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楊建權廣東寶城(前海)律師事務所劉忠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鄔超洲廣東海
法(東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楊建權劉忠鄔超洲
【代理律所】廣東寶城(前海)律師事務所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廣東海法(東莞)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崔連芳;楊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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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茂軍
【本院觀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權責關鍵詞】撤銷委托代理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1972民初925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崔連芳、楊茂才預交的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46元予以退回。
【更新時間】2022-08-21 09:27:49
崔連芳、楊茂才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1)粵19民終3770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崔連芳。
上訴人(一審被告):楊茂才。
以上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建權,廣東寶城(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忠,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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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鄔超洲,廣東海法(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崔連芳、楊茂才因與被上訴人楊茂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
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1972民初9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
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1972民初9258號民事判
決;
二、本案發回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崔連芳、楊茂才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184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審判長 陳加雄
審判員 陳文靜
審判員 徐華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石純子
楊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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