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相關知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
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
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香、味等
感官性狀。
?第七條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
衛生標準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
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
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
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
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
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
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人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
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三
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四未經
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的;?(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第九條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
家規定容許量的;
?第十條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
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
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
用。
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第十二條食品容器、
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采用符合衛生
要求的原材料。產品應當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十四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于清洗
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
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
頒發。
?第十五條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
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
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屠宰畜、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
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并對執行本法情況進行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改進食品加工工藝,促
進提高食品衛生質量。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
者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衛
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
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
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上述新品種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并按照規
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二十一條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
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
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
品說明書,不得有夸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
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第二十二條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
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其衛生標準和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體健康,其產品說明書
內容必須真實,該產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須與說明書相一致,不得有虛假。
?第二十四條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專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及其他用具,其
生產者必須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
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需要索證的范圍和種類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
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患
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化膿性
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
工作。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
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
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
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并在
市場內設置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狀況。
?第二十九條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
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
必須符
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
衛生監督檢
驗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
行。進口單位在申報檢驗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所使用的農藥、添加劑、熏蒸劑
等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依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尚無國
家衛生標準的,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輸出國(地區的衛生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衛生評價
資料,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審查檢驗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
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出具的證書放行。
第七章食品衛生監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
監督職責。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
(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
(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
并參加工程驗收
(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回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
督員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鐵道、交通的食品衛
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三十五條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食品衛生監督員必
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
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規定無償
采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
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
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
告。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
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臨時控制
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
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條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的單位,除采取搶救措施
外,應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
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
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
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
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
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沒
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
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
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
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
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
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
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
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
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
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
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
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
注中文標識的,
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
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址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責
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
他違反本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
定。本法規定的行使食品衛生監督權的其他機關,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的
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作出處
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
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
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
許可證
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重大
事故,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
法追究刑
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
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
的物品,但
是不包括以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
加入食品
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營養強化劑: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
然營養素范
圍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
瓷、塑料、橡
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
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產經營:指一切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采集、收購、加
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
品攤販等。第五十五條出口食品的管理辦法,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會同國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衛生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
法制定。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
行》同時廢止。
第二節《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相關知識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26號《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修訂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務會通
過,現予以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發布的《食品添加劑
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部長張文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審批
第五條下列食品添加劑必須獲得衛生部批準后方可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食品添加劑新
品種
(二列入糧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品種需要擴大使用
范圍或使用量的。
第六條申請生產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原料名稱及其來源;
(三化學結構及理化特性;
(四生產工藝;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連
續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六使用微生物生產食品添加劑時,必須提供衛生部認可機構出具的菌種鑒定報
告及安全性評價資料;
(七使用范圍及使用量;
(八試驗性使用效果報告;
(九食品中該種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方法;
(十產品質量標準或規范;
(十一產品樣品;
(十二標簽(含說明書;
(十三國內外有關安全性資料及其他國家允許使用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擬添加食品的種類、使用量與生產工藝;
(三試驗性使用效果報告;
(四食品中該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方法;
(五產品樣品;
(六標簽(含說明書;
(七國內外有關安全性資料及其他國家允許使用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八衛生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食品添加劑審批程序:
(一申請者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
定提供資料;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30天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
的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衛生部審批;
(三衛生部定期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會技
術評審意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九條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進口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劑,生
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商應當直接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應當提供本辦法第
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國(地區政府或其認定的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生產經
營和
使用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者審查或認證的證明
材料。進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不符合的,
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獲得衛生部批準后方可進口。
第三章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條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
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申請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證時,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
交下列
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生產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名單;
(三生產條件、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
(四生產工藝;
(五質量標準或規范;
(六連續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簽(含說明書。
第十二條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產品類型、數量相適應的廠房、設備
和設施,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并建立企業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制度。食品添
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生產過程的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劑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種
間的混雜。
第十三條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
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
用量。不得將沒有同一個使用范圍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用于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非食用物質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食品添加劑時,應當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
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不得銷售。
第十五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必須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和營業場
所。銷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劑,必須做到專柜、專架,定位存放,不得與非食用產品或有
毒有害物品混放。第十六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購入食品添加劑時,應當索取衛生許
可證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禁止經營無衛生許可證、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
食品添加劑。
第十七條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
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禁止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摻雜、摻
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章標識、說明書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劑必須有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標識內容包括:品名、產
地、廠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
保質期限、使用范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標識上明確標示“食品添加劑”字
樣。食品添加劑有適用禁忌與安全注意事項的,應當在標識上給予警示性標示。
第十九條復合食品添加劑,除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識外,還應當同時標
示出各單一品種的名稱,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使用與《食品添加
劑使用衛生標準》相一致的名稱。
第二十條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不得有擴大使用范圍或夸大使
用效
果的宣傳內容。
第五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對可能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食品添加劑,可以重新進行安全
性評價,修訂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食品衛生檢驗單位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標準、規范和要求對食品
添加劑進行檢驗,作出的檢驗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和要
求。
第二十四條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
有關規定執
行。第六章罰則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
準或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予以處罰。第二十六條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
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不標注中文標識的,按照《食品衛生
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七條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他有關衛
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罰。第七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
義: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
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復合食品添加劑是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品
種的食品添加劑經物理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
釋。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衛生部發布的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三節《中國食物與應用發展綱要
(2001~2010)》相關知識12月6日電今后十年我國城鄉居民膳食結構如何調
整、營養結構如何改善?有關部門今天公布的《中國食物與營養發展綱要(2001
-2010年)》對此提出了指導意見。由農業部、衛生部、科技部、國家計委、國
家經貿委、教育部、財政部和國家食物與營養咨詢委員會共同編寫的這部《綱
要》提出,今后10年我國食物與營養發展的指導思想是,為了提高中華民族素
質,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動員和號召全社會力量,加快我國食物與營養發
展。圍繞食物發展的重點領域、重點地區、重點人,分類指導,全面推進,以此
引導和促進食物與營養協調發展,使我國食物與營養整體水平有較大提高。《綱
要》提出,要堅持食物生產與消費協調發展、食物資源利用與保護相結合、食物
質量與安全衛生管理相結合、優化結構與預防疾病相結合、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
則,走有中國特的食物與營養發展道路。根據人民生活進入小康、正在向富裕
邁進的新形勢,《綱要》提出了居民營養水平、食物消費水平、食物供給水平和
降低營養不良性疾病等4類指標,并對全國居民、城鄉居民分別提出相應要求,
以便實行分類指導。《綱要》同時指出,要優先發展奶業、大豆產業和食品工業
3個重點領域,選擇農村地區、西部農村地區作為重點地區,少年兒童體、婦幼
體、老年人作為重點人。《綱要》還提出了5方面的政策措施,如調整結
構,提高食物綜合供給能力;加強法制建設,保護食物資源環境;依靠科技進
步,提高全民營養意識;改善居民營養結構,保障我國食物安全;分級管理,部
門分工整合,建立現代食物管理體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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