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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
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
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
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
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延長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公安機關決定的刑拘。依據《刑訴法》第89條,公安機關
對被拘留的人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不同的情況期限
也是不同的,下面一一列舉:
(1)認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
準。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逮捕書后7日內做出是否
逮捕的決定。即正常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0日,10日后要么
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
(2)認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
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檢察院批準逮
捕時限如上。即特殊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4日,14日后要么
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
(3)認為需要逮捕的,且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
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
批準逮捕時限同上。即在認為需要逮捕且其屬于流竄作案、多次
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最長可以刑拘37天。37天
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
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
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
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
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據
此,延長拘留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
意延長拘留期限的現象卻非常嚴重,筆者通過對這些延長拘留期
限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在對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
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法律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特殊情況”的
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于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的案
件,大都以所謂的“特殊情況”為由延長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
些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認為,一般案件拘留后只要在七日內向檢
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就不算程序違法,從而忽視了三日內提請批
準逮捕的規定,致使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的案件很少。
第二,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現偏差。
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該款時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一是只要是流
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
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準逮捕時
間延長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
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
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準逮捕,卻故意拖
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為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拘留期限的問題,以維護司
法的嚴肅性,筆者認為,應當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從立法
上予以規范和完善。首先,刑訴法將拘留后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
規定在三日內,從當前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的警力相對
不足,偵查手段相對落后的現狀來看,確實比較困難,這樣一定
程度上會制約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不利于打擊犯罪,故建議取
消“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的規定,而統一規定為拘留后
七日內提請批準逮捕,這樣既可以保證公安機關拘留后有足夠的
偵查取證時間,又可以維護司法統一,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其次,
對于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延長至三十日的情況,因其剝奪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時間相對較長,刑訴法對此又作出了嚴格規定,必
須按照法律規定從嚴掌握,不可濫用,故建議對其適用加強監督,
即對于需要延長提請批準逮捕時間至三十日的,須經檢察機關批
準或同意后方可延長。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
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
的審批是指有權的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現行犯或重
大嫌疑分子進行審核和批準的程序,包括審批機關、審批權限和
審批程序等規定。
(一)審批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0
六條規定,刑事拘留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日常公
安司法實踐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也可以由副
職負責人審批,而其他人則無權進行刑事拘留的審批。
(二)審批權限。是各級審批機關對審核批準刑事拘留所具有
的權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對不享有外交特權
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依法應當拘留的,應當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執行拘留后應即時向當地外事處辦
公室和有關的外國人主管部門履行通報義務,同時并報公安部備
案。 2、對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軍人需要刑事拘留的,應當由地
方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以上保衛部門審查,
確認應依法追訴的,由該保衛部門拘留。 3、對縣以上的各級人
大代表依法應予刑事拘留的,必須經本級人大會主席團許可,在
本級人大會閉會期間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方可審批。
(三)審批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填寫《呈現
請拘留報告書》,經有審批權限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簽發《拘
留證》,該法律文書的填寫應字跡工整,法律用語規范。司法實
踐中切忌在《呈請拘留報告書》中寫有“呈請刑事拘留X日”。
對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拘留期限界滿前的
二十四小時內制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并由原批準機
關負責人審批,不必再簽《拘留證》。但是在《呈請延長拘留期
限報告書》中應寫明“呈請延長拘留X日”或“呈請延長拘留至
三十日”字樣。
公安機關延長至7天是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并且在法
律上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3日以上便必須向檢察院進行
申請逮捕,一般情況可以延遲1-4日,特殊案件可以延長至30
天,所以在法律上這是成立且是被允許的行為。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16:37:4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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