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需要哪5種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二十三條對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作出了規定,明確“營改增”后只有五種憑證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哪些憑證允許用于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自“營改增”試點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扣稅憑證由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增值稅專用
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
單據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新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主要用于接受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發生的抵扣情況。2013年8月1日起財稅〔2013〕37號又調整為增值稅
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
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
“營改增”后五種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分別是如下五種。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貨物銷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
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專票)上
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專票是為加強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增值稅的特點設計的,供一
般納稅人抵扣稅款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票是一般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的扣稅憑證,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種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開票之日
起180天內進行認證抵扣。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在進口貨物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納稅人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并從海關取得完稅
證明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專繳書)。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
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專繳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
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的海關專繳書,應按照國稅函〔2009〕617
號文件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
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農產品收購憑證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票或者海關專繳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
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一般有如下4種情況:
1.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2.進口農產品,按照取得的海關專繳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3.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
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4.從農戶收購農產品,按照收購單位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
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目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是免征
增值稅的,其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只能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
產品也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票的,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零散經營的農戶,應由
收購單位向農民開具收購發票。上述三種憑證也能作為進項稅額扣除。
(四)運輸費用扣稅憑證
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取得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8月1日全面
“營改增”后,按照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僅保留鐵路運輸費
用結算單據作為扣稅憑證并按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8月1日前試點地區小規模納
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票上按注明的運輸費用(含建設基金,下同)金額和運輸費用結算單
據按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點已經取消)。
主要有以下情況:
1.8月1日前“營改增”部分試點規定:從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
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包括由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專用發
票),受票方可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
稅額;8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已取消此項規定,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
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鐵路運輸單據按照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
率計算扣除。受票方不再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
進項稅額,修改為直接按增值稅專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增值稅專票,受票方可按代開增值稅專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3.從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按照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進項稅
額進行抵扣。(適用11%的稅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接受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
繳款書(以下簡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應由代理人或境內接受勞務的試點納稅人作為扣繳
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扣繳應稅服務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
稅款,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通用繳款書。扣繳義務人憑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
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以境內代理人為
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情況的,由境內代理人按照規定扣繳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
應稅款,稅務機關向境內代理人出具通用繳款書。境內代理人將取得的通用繳款書轉交給
接受方。接受方從境內代理人取得通用繳款書后,按照該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
扣。
(二)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且在境內沒有代
理人,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情況的,由接受方按照規定扣繳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
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稅務機關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繳款書。接受方從稅務機關取得通用繳
款書后,按照該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幾點注意事項
(一)從“營改增”試點地區取得的試點實施之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
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但有兩個例外:一是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由于鐵路運輸勞務目前尚未納入應稅服務征
收增值稅,因此仍征收營業稅,并使用鐵路運輸單據。鐵路運輸單據按照運輸費用金額和
7%的扣除率計算扣除。二是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新試點規定對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票,受票方不再按
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而直接按增值稅
專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二)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
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單位
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
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
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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