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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進取(頁眉可刪)
刑事訴訟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條款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
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過追訴時
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
理應遵守執行。
在如今的法制社會中,當我們遇到有人破壞公共秩序,威脅
到個人人身安全,為了保護自己的及他人我們都會第一時間想到
人民警察、想到向法院申請訴訟,但是有的時候當我們向法院及
人民警察院申請訴訟了,法院不予立案,那么刑事訴訟法不予立
案的法律條款是什么呢,下面就跟一起來了解下。
一、刑事訴訟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條款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
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
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
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立案條件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
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
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
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
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
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
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
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
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
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
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
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
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
密。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
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
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
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
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
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
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
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
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刑事訴訟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條
款是什么相關內容,我們在向法院及檢察院申請刑事訴訟立案的
時候不是我們申請了就會立案的,法院及檢察院也是需要根據情
況,看事故的輕重是否構成刑事案件才能立案的,所以我們在遇
到事故的時候也不要盲目的去訴訟,要先保留及掌握相關證據了
且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要求了再去法院或檢察院申請立案。
本文發布于:2023-05-25 15:10: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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