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時效和期間
本章導學
【學習目標】
通過本章學習,了解時效的含義和分類,掌握訴訟時效制度和期日、期間制度的基本內
容,熟煉運用訴訟時效制度和期間制度處理司法實踐的民事糾紛。
【教學重點】
1.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2.訴訟時效的種類
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斷
4.訴訟時效的效力
5.期間的計算
【教學難點】
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效力 期間的計算
【案例導入】
2008年7月10日,甲因過失致使乙受傷,造成乙損失500元。因甲生活困難,一直未
予以賠償,乙也未請求甲賠償,2010年1月10日,甲外處打工回家過年,賺了一些錢,主
動向乙支付了500元作為賠償。春節期間,村里一法學專業大學生進行普法教育,他應當怎
樣向當事人解釋甲乙之間的法律關系?
8.1時效制度概述
8.1.1時效的含義
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一定的期間,產生相應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其中所謂一定的事實狀態,是指不行使權利或者占有財產等情形而言;所謂持續經過一定的
期間,是指無所間斷地經過若干時間而言;所謂產生相應法律效果,是指使法律關系發生變
動,或因之消滅權利,或因之取得權利而言。
時效具有以下特征:(1)時效是法律事實。從法律關系變動的角度看,時效既可發生
法律效果,導致權利消滅或者取得,無疑是法律事實的一種;(2)時效是狀態。時效的法
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經過法定期間而當然發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3)
時效的適用具有強制性。民法對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不得由當事人以自由意志予
以排除。
8.1.2時效的分類
根據產生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以將時效分為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
所謂消滅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導致權利消滅的時效制度。消滅
時效的前提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消滅時效制度產生于羅馬裁判官法,其最初僅規定了
訴訟時效制度,后來德國民法又規定了除斥期間制度。
所謂取得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導致權利產生的時效制度。取得
時效制度自十二表法時,就已存在。在現代法中,取得時效主要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權利的
意思,公然、和平、持續地占有他人財產,經過法定期間,即可依法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
或者其他財產權的制度。雖然取得時效制度最初亦適用于人身權,但是現代法一般認為取得
時效僅適用于財產法領域,其適用通常以“占有他人財產”的事實為前提條件。
8.2訴訟時效制度
8.2.1訴訟時效的含義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其權利即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
可能性的法律制度。在性質上,訴訟時效本為消滅時效的一種,它從消滅權利的角度來規定
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可能性和法院裁判案件應遵循的原則。只是這種時效與訴訟關系密切,許
多情況下需通過訴訟進行確認,因而才稱訴訟時效。規定訴訟時效制度,對于多年不行使權
利的“權利上睡眠者”不予保護,可以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進而發揮權利標的的更大
效用,促進社會整體福利。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在性質上都是消滅時效,但二者不同。所謂除斥期間即法定的權利
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具有如下區別:(1)適用對象
不同。訴訟時效消滅的是請求權,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形成權。(2)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
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3)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除斥期間是不
變期間。(4)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
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5)
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
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8.2.2訴訟時效的客體
訴訟時效的客體,又稱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權利的范圍。根據我
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通常,只有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但
并非所有的債權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民通意見》第170條規定:“未授權公
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此外,支付存款本金
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及基于投
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
8.2.3訴訟時效的種類
8.2.3.1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通常情況下應適用的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
效在適用上具有普遍性,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特殊訴訟時效的,都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
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
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
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
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
間為2年。凡是法律沒有
特別規定的,權利人均應
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
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
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
民事權利。
8.2.3.2特別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特定情況的訴訟時效。法律對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
包括《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特別法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下列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
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村租金的;(4)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這四種情況下,權利人明顯知悉其權利被侵害,且證據容易消
失,其糾紛宜從速解決,故規定了較短的訴訟時效期間。
8.2.3.3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對于不知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法律規定的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最長
期限。《民法通則》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可見,一般情況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此外,《海商法》還規定了特別的最長訴
訟時效,該法第265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
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
年。”
8.2.4訴訟時效的經過
8.2.4.1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類型不同,訴訟時效期間
的起算規則也不同。
對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
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具體而言,對于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
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
勢確診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
之日起計算;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
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
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
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
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
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管理人因無因
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
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
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對于最長訴訟時效,其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或不應知道
權利已被侵害,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經過20年的,其權利也失去法律的強制性保護。
8.2.4.2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致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
權,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在訴訟時效進行中,權利人因一定事由的出現不能或
者無法行使請求權時,并非出于權利人的懈怠,法律當然不能使其蒙受時效之上的不利益,
因而應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
8.2.4.3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
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
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
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事實基礎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
或者權利人權利恢復圓滿狀態,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事實已不存在,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
目的即已實現,因而應使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
8.2.4.4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有正當理由未能行使請求權的,在訴訟時
效期間屆滿后,法院適當加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有特殊
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是由法院依職權
確認的,因為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加以規
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
有必要授權法院審查是否作為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立法的不足。
8.2.5訴訟時效的援用
訴訟時效不得由法院主動引用。如果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
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一般地,訴訟時效援用的時間為一
審期間。所謂一審期間,具體應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時間。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
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
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
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的適用具有強制性,訴訟時效期間都是法定的。當事人違反法律約定延長或者
縮短訴訟時效期間,其約定無效。另外,考慮到對弱者的保護,事先放棄時效利益的約定是
無效的。
8.2.6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屆滿后,因請求權的消滅,民事權利喪失強制性而成為自然權利,民事義務喪
失強制性而成為自然債務。所以,對訴訟時效屆滿后的法律關系,應適用自然債務的處理規
則:義務人尚未履行的,權利人無權請求履行;義務人已經履行的,無權請求權利人返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履行而權利人接受的,由于權利人仍有權利存在,權利人接
受的履行并非不當得利。因而,
過了訴訟時效期
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
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
翻悔的,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雖尚未履行但許諾履行的,他應當受此許諾的拘束。當事人
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3期日和期間
8.3.1期日
8.3.1.1期日的含義
期日是指民法上有確定意義的時間點。所謂時間點,是指性質上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的
時間的一點。期日不一定是日,也可以是時、分、秒等。
8.3.1.2期日的確定
期日為靜態的時間,要確定何時為期日,一般來說并無困難。但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履行
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如何確定履行日,不無疑問。國外立法一般規定,應以當事人約定
的合同履行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為代替約定的合同履行日。所謂下一個工作日,是指法定節假
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政府對節假日予以調整,應以調整后的節假日確定履行日。
8.3.2期間
8.3.2.1期間的含義
期間,是指從一定時間到另一時間所經過的時刻區間,例如從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
某日。其中,前一個時間是起始時間,又稱起算點,后一個時間為終止時間,又稱終止點,
其間繼續的時間就是期間。
8.3.2.2期間的分類
根據期間長短是否發生變化,可以將期間分為可變期間和不變期間。可變期間,是指長
短可以發生變化的期間;不變期間,是指長短不會發生變化的期間。區分可變期間與不變期
間的意義,在于可否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而使期間發生變更。
根據期間進行過程中能否中斷,可以將期間分為連續期間和非連續期間。連續期間是指
不因任何情況的出現而中斷其計算的期間;不連續期間是指期間開始后只計算其中某些時間
或可舍去某些時間的期間,如約定“工期一年,但中間不能施工的日期不計入內”,這里一
年的期間即為不連續期間。區分連續期間和非連續期間的意義在于,連續期間可適用期間計
算的歷法計算法,而非連續期間的計算只能適用自然計算法。
8.3.2.3期間的計算
8.3.2.3.1期間的計算方法
期間的計算有兩種方法:一是自然計算法,又稱固定計算法,即一小時為60分,一日
為24小時,一周為7日,一月為30日,一年為365天,不問年之潤平,月之大小;二是歷
法計算法,又稱日歷計算法,即按日歷計算,一日自零時至二十四時,一月自月第一日至末
日,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末日,年有潤平、月分大小。通說認為,自然計算法是按照實
際經過的時間計算,比較準確,但不夠簡便。歷法計算法雖不精確,但比較便利。根據我國
《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兩種期間計算方法并存。
8.3.2.3.2計算單位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第1款的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一律按照公歷年、月、
日、小時計算。《民通意見》第198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
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一
天起算的,一個月為30
日,一年為365日。
8.3.2.3.3期間的起算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第2款的規定,凡規定按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
始計算;規定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按“始日不予計入”規則,開始的當天不予以計算,
而從次日零時開始計算。根據《民通意見》第199條規定,
按照日、
月、年計算期間,當事人
對起算時間有約定的,按
約定辦。
8.3.2.3.4期間的終止點
根據《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期間的終止點為期間最后一天。期間最后一天的截止
時間為當天的24點。規定有業務時間的,則自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如果期間的最后
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結束后的次日(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
后一天。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
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
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
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
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
的最后一天。
8.3.2.3.5期間用語的語義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55條的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
“屆滿”,如無特別說明,均包括本數在內,而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等,
均不包括本數。
【本章小結】
時效是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一定的期間,產生相應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
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其權利即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可能性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屆滿后,因請求權的消滅,民事權利喪失強制性而成為自然權利,民事義務喪失強
制性而成為自然債務。民法用期間和期間的形式規范時間。
【導入案例解析】
結合本章內容,對章前引例分析如下: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
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而甲應在2009年7月10日之前主張權利或向
法院起訴要求賠償。2010年1月10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甲喪失了針對乙的損害賠
償請求權,乙可對甲的賠償請求提出抗辯。但乙自愿履行了賠償義務,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甲有權受領,乙即使不知訴訟時效已經完成,事后也無權請求權返還。
【自我檢測題】
一、簡答題
1.簡述訴訟時效制度。
2.簡述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3.簡述期日的確定和期間的計算。
二、案例分析題
1999年8月12日,張某從鄰居劉某手里借出1萬元,約好三年后連本帶息一塊還清。
張某還寫了一張欠條給劉某。三年后,眼看就要到了還款日期,劉某上門提出還錢,張某答
應賣掉一部分房子然后還款。張某之妻不同意并打開煤氣罐自殺,幸虧搶救及時才沒有發生
悲劇。劉某礙于鄰居的面子從此就沒有再提出還款一事。2007年劉某之子結婚需要錢,于
是向張某提出了還款一事,張某表示無力還款,雙方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張某返還借
款。試問: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此案??
本文發布于:2023-05-25 15:13:5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2/11197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