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溯及力適用問題的電話
答復
關于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溯及力適用問題的電話答
復
(2016)最高法行他2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單獨夫婦違法生育二孩社會撫養費征收行政案件法律
適用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
研究,現以電話方式答復如下:
關于單獨夫婦違法生育二孩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不宜簡單以“從舊兼從優”的一般原則予以處理。要充分考慮政策變
化、新法實施和地方差異等因素,對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相關決定
公布后、新法實施前已作決定,或者新法實施后發現此前違法生育等
情形,行政機關酌情減免的,應予支持;各地就此出臺具體規定的,
可依法適用;辦理相關行政非訴案件特別是實施強制過程中,要充分
考慮被執行人的違法情節、負擔能力和生活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采
取措施或依法中止、終結執行;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配合,盡可
能采取協調、調解等方式化解爭議。
此復。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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