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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險條款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
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
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生活中我們接觸到的車險種類名目眾多,而“交強險”憑借
自身獨特賠償范圍與性質在其中占據重要地位。那么,大家一定
好奇“交強險”為什么如此重要,交強險保險條款具體有哪些呢?
下面您就我們的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交強險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
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
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
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 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
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
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的交強
險費率計算。
二、交強險保險條款——定義
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
法駕駛人第三者強制險。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
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
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
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
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
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
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
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
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
償限額。
第七條交強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
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
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
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
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
用。
三、交強險保險條款——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
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
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
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
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
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
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
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
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
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
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
后續費、整容費、營養費。
四、交強險保險條款——追償
第九條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
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
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
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
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
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五、交強險保險條款——責任免除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
不賠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
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
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
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
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
用。
六、交強險保險條款——保險區間
第十一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合同
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七、交強險保險條款——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
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
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
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
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
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
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
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
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
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
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
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
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
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
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
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
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
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
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
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
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八、交強險保險條款——變更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
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
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
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志交
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志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征得
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
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
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
費。
九、交強險保險條款——附則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交強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合同當事人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
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交強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以上就是我們法律365為您整理的交強險保險條款詳細條
文,在涉及到交強險保險中,您可以參照上文來明確自己可以得
到哪些賠償,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時因為交強險本身極其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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