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擔 保 保 函之遲辟智美創作
致:
根據與( 以下簡稱供貨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履約擔保
訂購協議書》(合同編號: 號),預付款金額整,借
款期限月,以及你公司以供貨方的保證人名義與 訂購方
簽訂的保證合同,應供貨方的請求,我公司自愿作為其反擔
保保證人,同意以典質在貴公司名下的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
反擔保,茲向你公司做如下保證事項:
第一條:保證范圍為:
1、 你公司保證責任發生后,你公司為借款人支付的主合
同項下的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
用和其他應付費用;
2、 你公司實現追償權有關的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
保管費、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費、拍賣或變
賣等費用.
3、 如果借款人沒有在本保證期內向你公司償付上訴款項
或費用的,你公司可直接向反擔保人索賠,反擔保人
許諾在收到你公司的書面賠償通知后 10 日內無條件
向你公司賠付.
第二條: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數種情況,無論是否事先通
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繼續有效.
1、 本保證函下確當事人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合并、分立、解散、破
產、被裁撤、單元改制等;
2、 你公司延緩行使擔保合同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
項的償付給與任何寬限.
第三條:本保函自反擔保人簽名/蓋章時生效,直至你公司
完全實現追償權時止.在此期間,反擔保人不再像其他人提
供超越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四條:因反擔保人過錯招致本保函無效的,反擔保人仍
在本保函的保證范圍內承當賠償責任.
第五條:本保函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保證當事人
共同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你公司所在地人民
法院審理糾紛.
第六條:本保函一經獲得我公司同意,是不成裁撤的、繼
續的、連帶的、自力的保證,是經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
行的債權文書,如凡擔保人沒有及時履行保證責任,你公
司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直接請求有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執行我公司財富.
反擔保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德律風:
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文發布于:2023-05-28 07:46:2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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