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個勞務派遺案例
九個勞務派遺案例
1、張光明等42名保安勞務派遺爭議案
張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石科院)的保安,張光明自己自從1996年
就向來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經有12年了。但在此期間,他卻分別與幾家不同樣的勞
務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從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張光明向來與石科院簽合同;
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張光明等保安與北京欣思達勞動事務代
理中心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向來沒見過那個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張光
明等人就開始了“被派遺”的職業經歷。2004年6月1日此后,石科院又要求張光明等人與
北京振遠護衛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輪換了兩次此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張光明等保
安在沒有到期的合同上簽字,表示“自覺”與北京振遠護衛中心清除勞動合同,而且時間要簽
為2007年11月。張光明等人開初不理解,此后才知道,石科院又到了一家勞務公司,要
求張光明等人清除與振遠護衛中心的合同后,與北京佳強保安服務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簽合
同,合同限時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張光明等人認為,停止合同和再簽
合同都能夠,但是石科院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給與自己經濟補償金。
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張光明等保安到了致誠中心求助。救援律師認為,張光明等人
的薪水標準是石科院定的,薪水是直接從石科院領取,人員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說了算,張光
明等人應該是石科院的員工。在律師的協助下,張光明等人也曾與石科院就補償問題進行溝
通,但石科院某負責人可是口頭承諾會認同他們的工齡。讓張光明等人擔憂的是,這些勞務
派遺公司肩負責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律師代理張光明等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后,卻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律師決定直接向法院起訴。由于張光明等人從
2003年開始向來是與勞務派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該案審理時,法官認為勞務派遺協講
和派遺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駁回了張光明等人的央求。律師感覺即使上訴改
判的希望也很迷惑,在該案受理后就聯系了多家媒體,在輿論的壓力下,石科院與律師聯系,
表示愿意和解,依照張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實質工作年限補發了經濟補償金,雙方清除了
勞動關系。
2、王靜等4人勞務派遺爭議案
王靜等4名農民工在北京建工公司有限公司總承包二部攪拌站(以下簡稱建工公司)工作,
王靜自己從2002年7月1日就開始在建工公司工作。2003年,建工公司與王靜簽訂了用工
協議,限時為一年。2007年3月1日,建工公司要求王靜與河北省阜城縣就業服務局(以
下簡稱阜城就業局)簽訂勞務派遺合同,連續在建工公司攪拌站工作,勞務派遺合同的限時
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從進入建工公司向到達簽訂勞務派遺合同前,建
工公司從沒有給王靜辦理社會保險。王靜等員工向來實行禁止時工作制,但建工公司并未獲
取勞動部門的審批,對高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也沒有支付加班薪水,還每個月向其收取風
九個勞務派遺案例
險抵押金。
2007年11月25日,阜城就業局通知王靜,擬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原由是王靜等4
人不是農村戶口,但只給了其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王靜和其他被辭退的工友認為其已
在建工公司工作了4、5年,即使清除勞動關系也應該依照實質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4
人就抵達致誠中心申乞救援。救援律師解析案情后認為,王靜等人很顯然屬于虛假的勞務派
遺,建工公司為了閃避責任,讓王靜等人與根本沒有任何聯系、也向來沒有見過的阜城就業
局簽訂勞務派遺合同。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遺工權益碰到損害的,派遺單位與
用工單位應該肩負連帶責任,所以律師決定不再瓜葛于王靜等人是否是“逆向派遺”,而是將
建工公司與阜城就業局一并申請仲裁,要求其依照王靜的實質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并
支付其過去的加班薪水。仲裁庭支持了王靜等人對經濟補償金的央求,但因憑據不足未支持
其加班費央求。裁決結果出來后,王靜等四人均表示要起訴。但該案在一審中依舊敗訴,目
前正在二審審理中。
3、楊林等57人拒絕與勞務派遺公司簽訂合同被辭退案
楊林等57名農民工從1999年起陸續進入寧夏某石化分公司復合肥車間工作,石化分公
司給他們發放了上崗證和工作證,但向來被作為臨時工對待,既沒有與他們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也沒有給他們辦理社會保險。2007年11月初,石化公司要求他們與某勞務派遺公司
簽訂派遺合同后才能連續在石化公司復合肥車間上班,否則只能將其辭退。楊林等人認為自
己在石化公司已工作7、8年,現在卻要和一個向來沒聽聞過的派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
以拒絕簽合同。石化分公司在支付了楊林等人11月的薪水后,就讓他們回家待崗,也沒有
再通知其回單位上班,實質上就是將這57人辭退了。
被單位辭退后,楊林等人抵達了寧夏農民工法律救援工作站求助。救援律師認為,這是
用人單位為閃避立刻見效的《勞動合同法》而采用的突擊行動,建議楊林等人先與單位協商;
協商不行,2008年元旦后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申請勞動仲裁。楊林等人在律師的指導下
與石化分公司的法律顧問經過幾次協商,均沒有達成一致建議。元旦事后,律師申請仲裁,
要求確認石化分公司與楊林等人存在勞動關系,同時要求石化分公司為楊林等人補辦社會保
險。由于當時已周邊春節,57名農民工兩個多月沒有領到薪水,情緒比較激動,他們還將
石化分公司的廠區圍堵,以致生產碰到嚴重影響。為了防備矛盾激化,救援律師代表工人與
石化分公司以及某勞務派遺公司進行談判。經過兩天的協商,最后達成了臨時性和解協議,
由勞務派遺公司給每名農民工1200元過節費,其他事項在春節后解決。仲裁開庭時,雙方
依舊無法調解解決。庭審后,在仲減員的主持下,救援律師多次與石化分公司和勞務派遺公
司協商。期間,10名工齡較短的農民工與石化分公司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2008年5月底
終于對其他47名農民工的問題達成和解協議,47人領到認識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其
他的應得補償款,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4、劉拜成勞務派遺爭議案
九個勞務派遺案例
劉拜成在2006年8月抵達寶?。ㄖ袊┤沼闷酚邢薰荆ㄒ韵潞喎Q寶健公司)從事物
流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寶健公司也沒有給他上保險。2007年終,寶健公司要求
劉拜成與清水百工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水百工公司)簽訂勞務派遺協議,爾后再
“反派遺”到寶健公司工作。劉拜成就依照公司的要求,與清水百工公司簽訂了兩個勞務派遺
合同,限時分別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寶健
公司與清水百工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遺協議》中約定:“寶健公司每個月按派遺勞動者的出
勤情況,一致直清水百工公司支付派遺勞動者的薪水、社會保險費和每人每個月50元服務
費。”“若是勞動者違反寶健公司規章制度,寶健公司有權將該勞動者退還清水百工公司,即
提前結束服務期,其實不肩負任何經濟補償花銷。”劉拜成的月平均薪水為1400元。2009
年1月14日,寶健公司向清水百工公司退回了劉拜成,原由是劉拜成在2009年1月7日和
1月10日配送貨物時未依照單據要求執行,遺漏了物品,影響了寶健公司的正常經營。清
水百工公司則依照其《員工守則》的內容清除了與劉拜成的勞動合同,其實不支付經濟補償
金。
劉拜成認為這兩次配送出錯,其實不是完好部是自己的錯誤,寶健公司的商品派送工作共有
五個步驟,每一步驟都有負責人,而劉拜成只負責最后裝箱的工作,其發貨錯誤可是少發了
裝商品的提袋,而非主要商品,而且已及時改正。而且,劉拜成在被辭退前,并沒有看到過
清水百工公司的《員工守則》,該《守則》在《勞務派遺協議》以及《勞動合同》中都沒有
提到。劉拜成到致誠中心求助,律師代其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清水百工公司支付其無故清
除勞動合同的3個月經濟補償金,以及2009年一月份薪水及25%的經濟補償金,目前該案
件正在仲裁中。
5、劉陽波等15人勞務派遺爭議案
劉陽波等15人自2000年后陸續抵達北方瑞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通公
司)工作。2006年,依照瑞通公司的要求,15名農民工與志同達勞務公司(以下簡稱志同
達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遺合同,合同限時為一年。2007年12月31日勞務派遺合同到期后,
沒有再續簽,劉陽波等人依舊在瑞通公司工作。2008年10月份,瑞通公司突然又要求劉陽
波等15名工人與志同達公司簽訂勞務派遺合同,合同限時是從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劉陽波等人感覺不對勁,顯然是10月份才簽的合同,為什么合同上要寫1月1日?誠
然他們有意見,認為單位是故意推卻責任,但瑞通公司明確提出,不簽訂合同的就要被辭退。
在公司的威脅下,這15名工人中有11人與志同達公司補簽了勞動合同,而劉陽波等4人則
堅決不同樣意。2008年11月3日,志同達公司以劉陽波等15人不遵從管理為由清除了勞
動合同,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被辭退后的劉陽波和其他工友抵達致誠中心求助。律師認為,劉陽波等人已經在瑞通公
司工作6、7年,2006年以前,他們毫無疑問是與瑞通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6年后由
于瑞通公司的逼迫性規定,劉陽波等人不得不與志同達勞務派遺公司簽訂派遺合同,以志同
九個勞務派遺案例
達派遺公司員工的名義連續在瑞通公司工作。誠然瑞通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很顯然的虛假派
遺,但鑒于工作站過去辦理的近似案件,直接要求認定與瑞通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特別困
難的;從實質情況考慮,只能認同派遺協議有效,同時要求瑞通公司與志同達公司肩負連帶
責任。律師仔細解析了劉陽波等人情況后,申請了勞動仲裁,依照《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
遺的規定要求志同達公司肩負三項責任:一是支付2008年第二個月起至10月份期間未簽訂
勞動合同的雙倍薪水;二是支付清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相應的補償金;三是支付劉
陽波等人自進入瑞通公司直到2008年10月27日任職期間的加班費。律師同時要求瑞通公
司肩負連帶責任。在仲減員的調解下,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已與志同達公司簽訂了勞務派
遺合同的11名農民工連續在瑞通公司工作;劉陽波等4人拒絕簽訂合同的,共計獲取約10
萬元的各項補償。
6、張學義假勞務派遺爭議案
張學義在2006年11月抵達中天建設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從事保安工作,
詳盡負責中天公司承包的某工地木工生活區的安全保衛工作。2006年11月16日,張學義
在察看民工宿舍時,發現農民工耿金洲在私用電爐子,依照公司規定應該將其爐具充公。當
張學義準備取走爐子時,耿金洲就上前來強搶。在爭執中,耿金洲拿起鐵棍擊中了張學義頭
部,以致其顱骨骨折。被送到旭日醫院經搶救出險后,中天公司就不再支付任何花銷。由于
張學義與中天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張
學義在2008年12月19日提起仲裁申訴,要求確認與中天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
仲裁委以申訴高出時效為由不予受理。
此后,張學義抵達致誠中心求助。律師認為能夠直接向法院起訴,由于張學義在此期間
對耿金洲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時還向勞動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這些應該能夠成
立刻效中斷的事由。開庭時,中天公司卻突然拿出了該公司與北京市京警振遠保安技術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振遠保安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遺協議,聲稱中天公司的所有保安均屬于振遠
保安公司的派遺工,他們與中天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事后,律師咨詢張學義有關振遠保安
公司的情況,張學義說向來也沒聽聞過這個公司,但他曾在項目部負責人的要求下簽過一份
合同,至于是與誰簽的,他就不知道了。很顯然,中天公司同樣是先招聘保安再給他們了
個“婆家”。由于存在中天公司與振遠保安公司的派遺協議以及張學義自己簽字的勞務派遺合
同,若是要堅持張學義與中天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很有可能敗訴,所以,律師開始著手
檢查振遠保安公司的情況,打算將兩個公司一并起訴,要求其肩負連帶責任。不測的是,所
謂的“振遠保安公司”并未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注冊,其“經理”劉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后與中天
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遺協議,其目的就是欺詐管理費,在張學義發惹禍故后,劉某早已不知所
蹤。核實了振遠保安公司是虛假派遺公司的情況后,律師代理張學義再次起訴中天公司,要
求確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經過開庭審理,法庭最后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張學義的工傷
也得以順利認定。
九個勞務派遺案例
7、徐宗國勞務派遺爭議案
徐宗國從1996年起在北京住總正華開發建設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華公司)做資
料員,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正華公司在改制期間要求包括徐宗國在內的五名員工與北京
團興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團興公司)簽訂勞務派遺合同,自己仍在正華
公司工作,但人事管理和薪水發放均由團興公司負責。徐宗國與團興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
合同書,自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團興公司與徐宗國沒有再
續訂勞動合同,但團興公司連續向徐宗國支付薪水向到達2008年7月。2008年6月10日,
正華公司向團興公司發出通知,聲明:包括徐宗國在內的五名員工,自雙方勞務派遺協議期
滿之日(2008年7月31日)起,不再采用勞務派遺用工方式。正華公司向徐宗國提出要與
其簽訂為期一年的用工合同,徐宗國認為自己在正華公司工作十多年,提出要簽訂無固按限
時合同。正華公司則認為徐宗國自2005年后就與團興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未在本公司連
續工作滿10年,所以拒絕其要求。徐宗國聽工友說,正華公司之所以要和他們直接簽合同,
是由于公司目前承包的工程再有一年就要完工了,工程完工后也就不與徐宗國再續簽合同
了。
徐宗國對正華公司的做法不滿,就抵達致誠中心求助。救援律師認為,徐宗國在2005
年與團興公司簽訂勞務派遺合同,顯然是正華公司為閃避責任的“逆向派遺”。但徐宗國在明
知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只能認定為合同有效。從現有的事實來看,團興公司在2006年7
月31日合同到期后沒有與徐宗國續簽合同,但依舊向徐宗國支付薪水直到2008年7月,雙
方在此期間應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團興公司在2008年2月至7月沒有與徐宗國簽訂勞
動合同,依法應該支付雙倍薪水。而且,團興公司清除與徐宗國的勞動關系時沒有法定原由,
所以團興公司還應該支付違紀清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徐宗國即依照律師的主張提起了
仲裁申訴,仲裁委支持了徐宗國的央求。仲裁裁決送到后,團興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
訟,法院的裁決與仲裁裁決基本一致,團興公司對一審問決未提出上訴。
8、夏忠富工傷案
夏忠富在2008年2月20日應聘到北京市震威遠安全保衛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震威遠公司)做保安,當日即被公司派往北京市某衣飾市場工作,約定薪水每個月800元,
但并未與震威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3月25日上午,夏忠富在衣飾市場值班時,發
現兩名送貨員將送貨三輪車停在門口臺階上,就上前讓他們把三輪車停到臺階下面。三人所
以事發生爭議,兩名送貨員將夏忠富打了一頓,此后民警出頭才制止并將二人帶到派出所辦
理。夏忠富經診斷為右手外傷,無名指指腱斷裂。夏忠富要求震威遠公司補償,公司卻在
2008年4月19日將其趕出單位,不愿肩負任何責任。
夏忠富因工傷以及無故被辭退抵達致誠中心申乞救援。致誠中心受理該案件后,救援律
師決定同時進行人身損害補償和工傷認定程序。在申請工傷認準時,由于夏忠富沒有與震威
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對方提出與夏忠富不存在勞動關系。律師不得不代理夏忠富提起仲裁
九個勞務派遺案例
申訴,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于夏忠富是被震威遠公司派到衣飾市場當保安的,若
是衣飾市場能夠出具證明即能夠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律師就到衣飾市場到楊經理,希望
其能證明夏忠富是震威遠公司派遺來的。楊經理稱該商場的確與震威遠公司有合作,雙方還
簽訂了保安派遺協議,但是其擔憂與震威遠公司關系弄僵,將來不好合作,向來不愿意供應
該協議。律師明確提出,若是不能夠確認與震威遠公司的勞動關系,只能認定夏忠富與衣飾
市場存在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對剛才勉強贊成給律師出具證明,表示夏忠富是震威遠公
司派遺來的保安,但是依舊不供應派遺協議。獲取該憑據后,夏忠富與震威遠公司之間的事
實勞動關系得以確認。此后,單位有意協商解決此事,但表示只能給3萬補償金。律師依照
傷殘判斷的標準大概估計夏忠富可能構成八級傷殘,依照北京市的標準,八級傷殘應該能拿
到7萬元,所以不同樣意對方的補償數額。該案件目前仍在進行中。
9、楊景保要求加班費案件
楊景保自2006年8月抵達北京日報刊行公司的一個刊行站作刊行員,刊行公司要求其
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時間不高出4小時(但楊景保說,實質上他每天工作時間都在7、
8個小時)。此后,刊行公司要求楊景保與北京九洲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九洲峰公司)簽訂勞務派遺合同,限時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3月,楊景保因加班費問題與刊行站和九洲峰公司產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提起申訴,要求九洲峰公司支付其自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31日期間所有休息日及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薪水共計13608元,并要求九洲峰公司退還過去扣款。該案經勞動仲裁裁
決,由九洲峰公司支付楊景保自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的延時加班薪水、休息日加班薪
水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薪水共計8276元。九洲峰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經審
理后,一審法院的裁決與仲裁裁決一致。九洲峰公司連續提起了上訴,目前正在審應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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