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實施暴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
表現不錯,1999年7月被假釋。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盜竊一輛汽車(價值8萬元多元)而
未被發現。2003年4月,王某因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某市多所高校錢財的行為而
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盜竊汽車的行為。
【問題】
(1)對王某適用假釋是否合法?為什么?
(2)對王某是否還需要撤銷假釋?為什么?
(3)對王某上述盜竊行為應如何處理?
(4)對王某上述高校錢財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5)對王某最后的刑罰應當如何確定?
(6)假設王某在假釋考驗期間并沒有實施新的犯罪行為,而表現正常。現2003年4
月,其因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某市多所高校錢財行為而被逮捕,在偵查羈押期間
發現王某其實真實姓名為“汪某”,因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經實施了一起重大惡性爆炸案
件,公安機關在全省發布通緝令而成為被通緝重大嫌疑犯,為了逃避偵查而改名為“王某”。
請問在此種情形下對其依法如何處理?為什么?
1、【參考答案】(1)對王某適用是合法的。因為對王某暴力行為定罪量刑的活動發生97
年刑法實施之前,根據刑法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該暴力犯是可以適用假釋
的。(根據97年《關于刑法時間效力問題的若干規定》第8條);
(2)需要撤銷假釋。因為其在假釋期間又犯了新罪,根據刑法第86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撤
銷假釋(犯新罪的時間有限定即假釋考驗期間內,但發現該新罪的時間原則上并無時間限
定)。
(3)該盜竊罪發現的時候并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故應當定罪處罰,但同時要考慮王某對該
盜竊罪由自首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王某利用傳播“非典”高校錢財構成罪,而且是在假釋期滿后不久,構
成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5)撤銷假釋后,將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盜竊罪、罪實行并罰,其中,對
盜竊罪要考慮因自首而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對要考慮屬于累犯而依法從重處
罰。
(6)在此情形下依然應當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責任。因為該犯罪行為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
強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偵查的,依法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此時,應以爆炸
罪同罪實行并罰。(因為爆炸罪屬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故假釋不
能撤銷)。
2、【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工人,因涉嫌罪被羈押。
2001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蹤其妻子馬某至本市某賓館,直入607房間。熊某在服務臺查詢
得知該房間登記入住者是張某(男)后,立即打電話約其好友某甲,并讓甲又邀約某乙、某
丙等三人趕往該賓館門口會合,五人會面后,即一起闖入607房間,發現其妻馬正和張某躺
在一起,即對張某一通拳打腳踢(后經鑒定,張某的損傷程度維輕微傷甲級)。之后,熊某
責問張某如何解決此事,張某表示不知馬某已婚,并提出給熊某2萬元了解此事。熊某則表
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10萬元,威脅張某立即打電話去籌錢,并強迫張某當場寫下10
萬元的欠條。張某只得打電話給朋友黃某,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讓黃某送5萬到朋友程某
處再轉交給熊某。隨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將張某帶到甲租住的一房間內看押,由乙前往程
某處取走送來的5萬元。由于張某的朋友報案,熊某被抓獲,張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潛逃。
【問題】
請分析熊某的行為性質。
【參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為應當以罪論處。
首先,罪和以脅迫為手段的搶劫罪之區別關鍵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脅方式、內容和
占有財物的時空性。熊某勒取張某的錢財,既非當場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脅(熊
某的暴力傷害也是一時激憤的單純的傷害行為,而非出于搶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熊某
雖有暴力相威脅,但其獲取錢財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是抓住被害人
的“短”進行,所獲錢財也非當場取得,故不符合搶劫罪特征。
其次,罪與罪的主要區別在于實現目的方式不同。(型)罪是向
被人的親友或者其他相關第三人索要財物,所采用的威脅手段主要是以殺傷被人為
內容,屬于暴力威脅范疇。而則不以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者要挾以及索財命
令的直接對象基本上為同一人,即被人。本案中,熊某以張某與其妻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為由相要挾,迫使張某寫下借據,張某錢財10萬元,但熊某并沒有殺傷張某為威脅,其
行為是發生并完成在控制張某人身自由之前的。盡管既遂的5萬元是由張向其朋友
借的,但仍是張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錢為由向朋友借來的。熊某要挾和的直接對象都是張
某本人,而沒有以控制張某的人身自由或傷害、殺害張某為內容直接向他人發出指令。
總之,熊某成功所憑借的手段仍是張某的“把柄”,的對象也僅是張本人。故不構
成罪。
3、【案情】
某縣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經營不善而嚴重虧損,遂產生了財
物的主意。經考察,章某選定了本縣個體戶吳甲之子吳乙(7歲)為對象,并對吳乙的
活動規律進行了跟蹤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對本酒店的服務員王某(女,1985年
12月生)說:有人欠債不還,咱們去把他孩子帶來扣押,逼其還債。王某同意。當日中午,
章某將王某用車帶到吳乙的學校并將吳乙指認給王某。隨后,王某將吳乙騙出。章某與王某
一起將吳乙帶回酒店,將吳乙關押于貯藏室內。16時許,章某打電話給李某(女,1986年5
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訴她自己了一個小孩,要求她幫助自己打電話給吳家財
物,并告知李某吳家的電話號碼以及50萬元人民幣,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處。李某同
意。隨后一個多小時內,李某共3次打電話給吳家財物。次日,章某趕到李某住處,再
次要求李某繼續打電話向吳家,李某予以拒絕。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屬報案,三被告
人被抓獲。
【問題】
(1)分析上述有關人員的構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態及刑事責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見未成殺死吳乙,則章某構成何罪,如何處罰?
【參考答案】(1)章某構成罪,王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構成罪。對于吳乙
的行為,章某與李某屬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為該罪的主犯,李某屬于罪的
從犯。
(2)章某與李某的罪均屬于既遂。李某雖然后來拒絕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綁
架罪是行為犯,一旦以財物為目的實施了他人作為人質并將被害人實力控制起來,
就構成既遂,是否實現了財物的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為共犯中的幫
助犯,李某的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責任方面,王某與李某犯罪時候均不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
李某屬于罪共犯中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則此時章某仍構成罪,依法適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案情】
姜某于10月21日商場閑逛時,正好遇到在門市部任售貨員的高中同學金某,姜某看貨架上擺
滿了高檔電器,遂起盜竊之心。姜某對金某說:“沒想到這兒東西還挺多!”金某漫不經心
地說:“還行!”當晚,姜某到金家,密謀盜竊某商場門市的電器一事。金某開始不太同意,
后來在姜某的鼓動下終于同意了,并讓姜某上心點,準備充分點。第四天晚12點多,姜某、
金某撬開商場后,偷得電器數十件,價值3萬余元。在逃離現場時,金某為破壞現場,從柜
臺里拿出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說:“我把電爐插
上了。”姜未吱聲,事后才知道電爐是為了放火。當夜,該市場被火燒毀。
【問題】
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
(1)姜某構成什么罪?金某構成什么罪?兩人之間有無屬于共同犯罪的行為?
(2)如果當時姜某看金某將電爐插上,并問金某:“干嗎?”金某回答:“破壞現場呀!”
姜某夸道:“還是你老兄厲害。”接著兩人離開現場,大火燒毀了該門市部,此時,姜某與
金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電爐時,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場大門處等姜某出來。此時,正巧
該門市部主任到市場有事,看見姜某站在該市場門口身邊一大堆電器且商場的后門半開著,
便查問姜某:“你在這兒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準備好的鐵棍朝商場主任頭上砸
去,主任當即倒地。后經查驗,主任為重度腦震蕩。金某放火后與姜某匆匆帶著贓物逃離了
現場。綜觀全案,姜某、金某各構成什么罪?
【參考答案】(1)姜某行為構成盜竊罪。金某構成盜竊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盜竊的共
同故意,并共同實施了盜竊電器的行為,因而是共同犯盜竊罪。而金某在放火時,并沒有與
姜某商量,他們之間沒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沒有實施放火行為,所以姜某不
能構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應構成共同犯罪,構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盜竊罪。因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
故意,并且有協同一致的犯罪行為。
(3)姜某構成搶劫罪,金某構成盜竊罪和放火罪。
刑法經典案例分析和參考答案
[案情]1
1987年7月,王某因實施暴力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強*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
現不錯,1999年7月被假釋。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盜竊一輛汽車(價值8萬元多元)而未
被發現。2003年4月,王某因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某市多所高校錢財的行為而被
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盜竊汽車的行為。
[問題]
(1)對王某適用假釋是否合法?為什么?
(2)對王某是否還需要撤銷假釋?為什么?
(3)對王某上述盜竊行為應如何處理?
(4)對王某上述高校錢財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5)對王某最后的刑罰應當如何確定?
(6)假設王某在假釋考驗期間并沒有實施新的犯罪行為,而表現正常。現2003年4月,其因
參與以傳播“非典”相威脅某市多所高校錢財行為而被逮捕,在偵查羈押期間發現王某
其實真實姓名為“汪某”,因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經實施了一起重大惡***爆炸案件,公
安機關在全省發布通緝令而成為被通緝重大嫌疑犯,為了逃避偵查而改名為“王某”。請問
在此種情形下對其依法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對王某適用是合法的。因為對王某暴力強*行為定罪量刑的活動發生97年刑法實施之前,
根據刑法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該暴力犯是可以適用假釋的。(根據97年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刑法時間效力問題的若干規定》第8條);
(2)需要撤銷假釋。因為其在假釋期間又犯了新罪,根據刑法第86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撤
銷假釋(犯新罪的時間有限定即假釋考驗期間內,但發現該新罪的時間原則上并無時間限
定)。
(3)該盜竊罪發現的時候并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故應當定罪處罰,但同時要考慮王某對該
盜竊罪由自首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王某利用傳播“非典”高校錢財構成罪,而且是在假釋期滿后不久,構
成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5)撤銷假釋后,將強*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盜竊罪、罪實行并罰,其中,對
盜竊罪要考慮因自首而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對要考慮屬于累犯而依法從重處
罰。
(6)在此情形下依然應當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責任。因為該犯罪行為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
強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偵查的,依法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此時,應以爆炸
罪同罪實行并罰。(因為爆炸罪屬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故假釋不
能撤銷)。
[案情]2
被告人:童某,男,36歲,原系某國有工廠采購員。被告人:林某,女,34,同廠工人。童
某因貪污罪于1999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2003年5月,童又起意強*廠里的女
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婦林某商量,由林以請平某幫助修理縫紉機為名,將平某誘至林某家中。
晚飯時,童、林二人設法用酒將平某灌醉,林某故意離家去別處睡覺。童某正欲行*時,平
某驚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鄰居發覺,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某又生
惡念,用雙手猛扼平某的頸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發現平某已死,驚恐之余,
答應為童某掩蓋罪行。當晚,童、林二人將平的尸體裝入麻袋運送到郊外,投進了江里。
[問題]
(1)童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2)林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3)對童某與林某依法應當如何處罰?
[參考答案]
(1)童某的行為分別構成強*罪(未遂)、故意殺人罪。
(2)林某的行為構成強*罪(未遂)、幫助毀滅證據罪。
(3)童某與林某構成強*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應為主犯,林某為從犯(幫助犯),所以,
對于林某的強*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童某,因其強*罪與故意殺人罪發生在
貪污罪緩刑的考驗期內,故應撤銷緩刑,把貪污罪3年有期徒刑與強*罪(未遂)、故意殺人
罪三罪實行數罪并罰;對林某則應以強*罪(未遂)、幫助毀滅證據罪兩罪進行并罰。
[案情]3
姜某于10月21日商場閑逛時,正好遇到在門市部任售貨員的高中同學金某,姜某看貨架上擺
滿了高檔電器,遂起盜竊之心。姜某對金某說:“沒想到這兒東西還挺多!”金某漫不經心
地說:“還行!”當晚,姜某到金家,密謀盜竊某商場門市的電器一事。金某開始不太同意,
后來在姜某的鼓動下終于同意了,并讓姜某上心點,準備充分點。第四天晚12點多,姜某、
金某撬開商場后,偷得電器數十件,價值3萬余元。在逃離現場時,金某為破壞現場,從柜
臺里拿出一個電爐***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說:“我把電爐
***上了。”姜未吱聲,事后才知道電爐是為了放火。當夜,該市場被火燒毀。
[問題]
(1)姜某構成什么罪?金某構成什么罪?兩人之間有無屬于共同犯罪的行為?
(2)如果當時姜某看金某將電爐***上,并問金某:“干嗎?”金某回答:“破壞現場呀!”
姜某夸道:“還是你老兄厲害。”接著兩人離開現場,大火燒毀了該門市部,此時,姜某與
金某的行為如何定***?
(3)如果金某在***電爐時,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場大門處等姜某出來。此時,正巧
該門市部主任到市場有事,看見姜某站在該市場門口身邊一大堆電器且商場的后門半開著,
便查問姜某:“你在這兒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準備好的鐵棍朝商場主任頭上砸
去,主任當即倒地。后經查驗,主任為重度腦震蕩。金某放火后與姜某匆匆帶著贓物逃離了
現場。綜觀全案,姜某、金某各構成什么罪?
[參考答案]
(1)姜某行為構成盜竊罪。金某構成盜竊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盜竊的共同故意,并
共同實施了盜竊電器的行為,因而是共同犯盜竊罪。而金某在放火時,并沒有與姜某商量,
他們之間沒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沒有實施放火行為,所以姜某不能構成放火
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應構成共同犯罪,構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盜竊罪。因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
故意,并且有協同一致的犯罪行為。
(3)姜某構成搶劫罪,金某構成盜竊罪和放火罪。
[案情]4
某縣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經營不善而嚴重虧損,遂產生了財
物的主意。經考察,章某選定了本縣個體戶吳甲之子吳乙(7歲)為對象,并對吳乙的
活動規律進行了跟蹤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對本酒店的服務員王某(女,1985年
12月生)說:有人欠債不還,咱們去把他孩子帶來扣押,逼其還債。王某同意。當日中午,
章某將王某用車帶到吳乙的學校并將吳乙指認給王某。隨后,王某將吳乙騙出。章某與王某
一起將吳乙帶回酒店,將吳乙關押于貯藏室內。16時許,章某打電話給李某(女,1986年5
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訴她自己了一個小孩,要求她幫助自己打電話給吳家財
物,并告知李某吳家的電話號碼以及50萬元人民幣,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處。李某同
意。隨后一個多小時內,李某共3次打電話給吳家財物。次日,章某趕到李某住處,再
次要求李某繼續打電話向吳家,李某予以拒絕。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屬報案,三被告
人被抓獲。
[問題]
(1)分析上述有關人員的構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態及刑事責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見未成殺死吳乙,則章某構成何罪,如何處罰?
[參考答案]
(1)章某構成罪,王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構成罪。對于吳乙的行為,章
某與李某屬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為該罪的主犯,李某屬于罪的從犯。
(2)章某與李某的罪均屬于既遂。李某雖然后來拒絕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綁
架罪是行為犯,一旦以財物為目的實施了他人作為人質并將被害人實力控制起來,
就構成既遂,是否實現了財物的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為共犯中的幫
助犯,李某的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責任方面,王某與李某犯罪時候均不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
李某屬于罪共犯中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則此時章某仍構成罪,依法適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案情]5
董某在某紡織公司做工期間,因違反公司紀律被開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總經理發現
董某被開除后仍滯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訓斥和驅趕董某,董某便懷恨在心,欲行報復。
12月13日凌晨約3點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離開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樓倉庫的貨梯邊,乘
四周無人之際,劃著一根火柴,點燃了堆放在倉庫西南角的紗料,結果釀成大火,燒毀四樓
倉庫內所有的貨物和倉庫北部用木板違章隔成的女工宿舍,倉庫貨物燃燒時放出大量毒氣,
通過氣窗進入倉庫外側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員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傷,
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問題]
(1)董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點燃了堆放在倉庫西南角的紗料逃跑以后,由于紗料受了潮,燃燒慢,被守
倉庫的職工及時發現撲滅了,則董某的犯罪行為屬于既遂還是未遂?
(3)如董某在點燃了紗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嚴重,而極力滅火并呼叫他人來救火,
但最終因火勢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損失,則董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中止?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紡織公司生產車間里從事生產時,乘機吸幾口煙,將劃燃的火柴隨意
一拋,點燃了堆放在倉庫西南角的紗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則董某的
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參考答案]
(1)構成犯罪,構成放火罪。
(2)構成放火罪既遂,因為放火罪是危險犯,放火行為只要致使對象物能夠獨立燃燒就可
以認為足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一危險狀態,從而屬于既遂。
(3)不屬于犯罪中止,因為放火行為實行終了之后犯罪既遂狀態出現之前,必須采取積極
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等既遂狀態出現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況且,本案中點燃對
象物后,對象物可能已經獨立燃燒,已經達到既遂狀態)。
(4)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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