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
度的意見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公布日期】2015.06.23
? 【字 號】浙政辦發〔2015〕71號
? 【施行日期】2015.06.23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機關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
見
浙政辦發〔2015〕7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三屆歷次全會精
神,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5〕5號)關于“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要求,經省政府同意,
現就我省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隊
伍,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
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到2015年底,基本實現全省市縣鄉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全覆
蓋;到2017年底,政府主要部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是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組
負責人)。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要按照浙政發〔2015〕5號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
府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法制機構隊伍建設,確保法制機構的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落實
到位、符合履職要求的專業人員配備到崗。未設立法制機構的政府部門和鄉鎮政
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定專門人員承擔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
制機構要調整和優化人員結構,充實政府法律顧問主體力量。按照國家統一部署,
推進公職律師隊伍建設,有機整合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的作
用。
嚴格遴選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條件和程序,實行推薦、審核制
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購買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機制。各級政府和法律事務較多的
政府部門可單獨聘請專家、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其他部門可根據法律事務情況
申請本級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服務,其中省級部門應當單獨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縣
(市、區)政府可統一聘請專家、律師為本級政府和各部門一并提供服務。擬聘專
家、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分別征求專家所在單位、司法行政部門意見。
逐步推行專家、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業務能力水平評價制度、年度工作考核制
度,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依據,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聘任單位負責。省
法制辦牽頭建立全省政府法律顧問人才資源庫,著力解決一些地方法律專業人才資
源短缺問題。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探索實行政府雇員制度,通過公開
招聘符合條件的律師或專家,全職為政府和政府部門辦理法律事務。
三、發揮政府法律顧問職能作用
政府法律顧問應堅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的原則,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參與政府立法項目研究、論證和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
合法性審查工作;參與重大行政復議案件、重大行政應訴案件、重大行政處罰案
件、疑難信訪案件的研究討論;協助處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關法律文書或法律
意見書;參加重大項目的談判、合同和協議的合法性審查、簽訂等工作;對社會公
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參與其他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等工作,
提供法律意見。鄉鎮(街道)政府法律顧問還應參與村規民約的備案審查工作,指
導村(居)民委員會處理換屆選舉、征地補償、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眾切身利益
的涉法事務。法制機構要組織政府法律顧問中的專家、律師積極參與政府職能轉
變、行政權力公開運行、行政執法監督、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法治政府建設工作,
注重發揮專家、律師在政府聯系基層眾中的橋梁作用。
四、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
各級政府要制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實行政府法律顧問應邀列席政府有關
會議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定期例會和不定期座談制度,及時研究經濟發展
和社會管理中熱點和難點問題中所涉法律事務。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意見建議專
報制度,及時將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建議專報政府領導參閱。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
問交流平臺,加強法制機構與所聘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系溝通,建立上下級政府法
律顧問意見建議共享機制。政府法制機構在處理政府法律事務時應當綜合分析專
家、律師的法律意見建議并提出辦理意見,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五、強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保障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
施意見,明確本級政府和部門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方式和程序,加強對鄉鎮
(街道)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規范。將建立、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情況納入法治
政府建設考核評價指標。
省法制辦要研究制定相關配套細化規定,加強對全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
導、培訓、監督和協調。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同
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配合做好優秀律
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推薦和審核工作,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政府法律顧
問服務的監管。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予以保
障。聘任單位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和所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支付合
理報酬。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23日
本文發布于:2023-05-26 01:57:0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114252.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