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百科名片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
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
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
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
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
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概念及其構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
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
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
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柜臺上,到他人家里玩將東西 遺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
車把財物遺忘在車里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后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
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
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
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
遺忘物也不同于遺棄物,后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
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
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
術價值,一般應屬于國家所有。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
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里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
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占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
侵占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為僅是個人
行為,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于遺忘者個人之物。至于
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為了隱藏而埋于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
至于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
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
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
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
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
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
又包括未受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
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
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合
伙、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于
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
占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其一般應出于善意偶然
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
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
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
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
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后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
罪治罪科刑。
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
確提出交還并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或者雖然
表示歸還,但事后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采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
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
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
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后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后還擅自處分財
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
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
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
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
論處。
歷史沿革
從歷史沿革來看,侵占罪源于公元前1世紀左右的羅馬法,在歐洲封建時代是財產犯罪的
一種,直到19世紀侵占罪才完全與盜竊罪分離,成為一種獨立的罪名。在我國封建社會
法律中,相當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含于盜竊罪之中,視為盜竊。雖然具有侵占罪
罪狀及其特征的行為并加以治罪的立法,在中國戰國時期就早已存在,但將侵占罪作為明
確獨立的罪名并規定有獨立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之后的中華民國政府刑
律也都有侵占罪的規定。
中國古代刑法形成最早,刑法制度最為發達,刑法觀念最為豐富,故而刑事法制是中國古
代法制最為重要的方面。在中國古代獨立罪名體系發展過程中,早期的罪名體系是《法經》
所確立的以盜賊為中心的罪名體系,這種罪名體系在后來的秦律及漢律中一直被沿用下
來。
《法經》中關于賊盜律的規定,其“拾遺”是指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
侵占罪
的行為,也就是當時的侵占行為。秦朝的侵占是指占有他人財物不能如期償還或不返還的
行為。然而,唐朝卻明確將遺失物、埋藏物作為侵占罪犯罪對象加以規定,將“持有對他
人實施擅自使用、詐稱滅失、不償還債務、逾期不還、故意錯認為己有的行為”稱為侵占
行為。當時,有侵占遺失物、埋藏物、代管物的相關規定。清末的《大清新刑律》中,其
分則第34章中將侵占罪作為類罪加以明確,并在第34章中的第370條、第371條、第372
條中將“侵占”二字明確作為罪名用語予以規定。并把侵占罪定義為:“侵占他人依共有
權、質權、及其他物權或公署之命令而善意所管有之自己共有物或所有物的行為”。由上
可知,在中國古代雖然很早就有侵占罪的相關規定,但要給其下一個完整的定義卻是十分
困難的。
從侵占行為加以表述,中國古代界定侵占罪的范圍有如下幾種:
①非法拾得他人遺失物、埋藏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②占有他人代管物不能如期償還、或不返還的行為;
③持有對他人實施擅自使用、詐稱滅失、不償還債務、逾期不還、故意錯認為己有的行為;
④盜竊行為、職務侵占行為等。
可見,古代對侵占罪的規定是非常廣泛的。以上幾種情形,都可納入中國古代侵占罪的范
圍。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
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
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條罪,告
訴的才處理。
特點
1、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
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
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為條件。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本
條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五種“告訴才處理” 的犯罪中惟一沒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
刑法第98條的規定由其近親屬告訴的犯罪。
侵占罪
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
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
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
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
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
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
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
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六、標準
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屬于自訴案件。
本文發布于:2023-05-26 23:09:5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3/11844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