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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達了逮捕令還是批捕令就一定要判刑
嗎?
導讀:下達了逮捕令還是批捕令不一定就要判刑;逮捕,是指公
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
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下達了逮捕令還是批捕令就一定要判刑嗎?
收到逮捕令和批捕令不一定會判刑,最后還是要看法院的判
決。
逮捕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所謂的判刑,需要經過法院庭審后
才能確定,如果經過庭審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方
能認定罪名成立,同時處以相應刑罰。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
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
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
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
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
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
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
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
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
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
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
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
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的相關規定?
逮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
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
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現行《刑事訴訟法》下列條文規定了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
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
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
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
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
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
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
再延長二個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管是任何案件只要沒有到最后的判決都
是說不清楚的,只要證據不齊全那么就不能進行起訴,所以,執
法人員在辦案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在規定的期限之內
到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夠更好的讓犯罪人員繩子于法。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21:56: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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