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2008)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8.03.25
2008.03.25
財會[2008]260號
會計
地方規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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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會〔2008〕260號)
各市、縣財政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皖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經研究,我廳對《安徽省會計
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
我廳。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
《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
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
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四條省財政廳,各市、縣財政局為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
格管理工作。各市、縣財政局按照屬地原則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根據財政部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及鐵道部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
不屬于地方管理。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
第六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
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
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組織考試命題,
監督檢查考風、考紀,組織統一閱卷并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各市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考試考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以及報名的時間和地點等;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并發放準考證;
(三)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及考試的相關要求;
(四)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五)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
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
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
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一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是9月第一個星期日。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
(或者珠算五級)科目納入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系統。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由各市財政
部門、珠算協會統一安排在每年6月至8月完成。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并發放給各市。
各市財政部門應當于考試結束后10日內將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市、縣財政部門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市財政部門于第二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人
員證書頒發工作。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按要求填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效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彩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
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外國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
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
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
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
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
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
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
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
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
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
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負責印制和管理。各市、縣財政
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所需證書數量由各市財政局負責向省財政廳申領并于年度
終了后10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
書,向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
確認后,給予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
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備案。重新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
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
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
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
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
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各市、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從業檔案,
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
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各市、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
所公示。
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
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記入
持證人員從業檔案。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
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
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六章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持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
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負責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繼續教育大綱,制定全省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
各市財政局應根據省財政廳的統一規劃,具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
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應當具備與財政部門培訓要求相適應的師資力
量和管理能力。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
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
考試成績。
第三十條用假學歷、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
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持證人員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自發現之日起會計從業資格管
理部門責令其9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
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的,自發現之日責令其9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據《會計
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
條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
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提
交補證申請,并在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經查實無誤后,予以補發,號碼為原檔案號。
第三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
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財政廳2005年5月9日發布的《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
管理實施辦法》(財會〔2005〕31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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