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yè)事業(yè)單
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zhí)法活動加強監(jiān)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fā)現(xiàn)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
有錯誤時,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有錯
誤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或者裁定,送達本系統(tǒng)地方各級或下級有關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限期糾正。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
行。
二、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上級機關的決定或者裁定有錯誤
的,可在收到該決定或者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內(nèi)向作出決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復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或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權直接向有關銀行發(fā)
出法律文書,糾正各自的下級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并通知原作出決定的機
關;有關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接到此項法律文書后,應當立即辦理,不得延
誤,不必征得原作出決定機關的同意。
(釋解)
本條是關于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規(guī)定。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偵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擊犯
罪的有效手段。根據(jù)查明犯罪、證實犯罪和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利益的需
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將證據(jù)轉(zhuǎn)移和用這些款項再次進行犯罪,本條規(guī)定,人民
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
的存款、匯款。法律賦予公安機關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權力,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行使。
所謂"偵查犯罪的需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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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要查詢、凍結的存款、匯款必須與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關,包括與涉
嫌的犯罪有牽連的人的存款、匯款。這里所說的"匯款"包括犯罪嫌疑人匯出的和
匯給犯罪嫌疑人的。這里所指的"存款、匯款"是用于犯罪的或犯罪所得的款項。
通過查詢這類款項,可以查清案情、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罪輕與罪重的
事實。
2.為了防止轉(zhuǎn)移贓款,挽回或減少損失,需要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3.通過查詢和凍結存款、匯款,可以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線索、擴大偵查戰(zhàn)果。
本條規(guī)定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要"依照規(guī)定",是指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及
司法機關與有關部門的聯(lián)合規(guī)定等。
本法沒有賦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扣劃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權
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29條第2款和第30條分別規(guī)定: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yè)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
劃,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單位存款,商業(yè)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
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
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5條也明確
規(guī)定:
"用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個人或
者組織不得檢查、扣留。"因此,公安機關不得扣劃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一、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程序
1.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
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
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zhí)行。
所謂查詢,是指了解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具體情況,如開戶銀行、帳
號,存款和取款時間、次數(shù)、金額、經(jīng)手人,以及匯款人姓名、地址、匯款金
額,收款人姓名、地址等情況。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
存款、匯款時,應當報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填寫相應的文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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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zhí)行。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濫用查詢存
款、匯款的權力,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
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
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zhí)行。
所謂凍結,是指通知有關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局對犯罪嫌疑人的存
款、匯款暫時不準提取。偵查人員認為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
融機構、郵電機關的存款、匯款時,應當報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填寫相應的文書后,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zhí)行。這樣規(guī)定是
為了防止濫用查詢存款、匯款的權力,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3.不需要繼續(xù)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時,應當制作《解除凍結存款、
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zhí)行。
4.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
結期滿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
續(xù)凍結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5.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通
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
有人。
6.對于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
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
匯款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對于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
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
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
7.上級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公安機關凍結、解除凍結存款、匯款有錯誤時,
可以依法作出決定,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
行。對拒不改正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向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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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并通知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
關。
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其他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凍結的,公安
機關、人民檢察院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筆存款、匯款再次凍結。犯罪
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如果已被凍結,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在凍結的有效期限內(nèi)
取走該筆存款、匯款,因此,沒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重復凍結。
如果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重復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反而會造成混
亂。
公安機關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如果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匯款已被凍結,應當與有關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保持密切聯(lián)
系,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解除凍結后,將涉嫌與犯罪有
關的存款、匯款取走。一旦其他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解除凍結,再根據(jù)偵查的
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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