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法律引注體系簡介
及統一中國法律引注體系地幾點建議
羅偉*
2013年5月
目錄
前言.................................................................................................................................................1
1.美國法律引注體系統一化簡史.................................................................................................2
2.英國法引注概況.........................................................................................................................5
3.日本法引注概況..........................................................................................................................5
4.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法律引注概況.....................................................................................6
5.美、英、日主要的法律引注格式比較.....................................................................................7
5.1法律的引注.......................................................................................................................7
5.2判例...................................................................................................................................8
5.3著作...................................................................................................................................8
5.4雜志論文...........................................................................................................................9
6.建立了一套適用中國國情的法律引注體系的幾點建議.........................................................9
6.1合理使用縮略詞語...........................................................................................................9
6.2被引文獻標題的表示.....................................................................................................10
6.3不強制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10
6.4盡量采用頁后注和連續序號.........................................................................................10
6.5建立一個不斷更新的機制.............................................................................................10
6.6引注應有的文獻要素.....................................................................................................11
6.7如何引注中國的法律法規?...........................................................................................11
6.7以ALWD手冊為英文文獻引注標準...........................................................................11
前言
法律引注指的是在書寫法律文書或法學著作時,對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據或者文獻,注明其出
處。這里的法律文書包括訴狀、辯護狀、證詞、法律意見書、備忘錄等等;而法學著作包括法學
評論文章、專著、教材、法律實務指南等等。法律引注不僅能幫助讀者了解和印證法源和別的法
律工作者的觀點,而且對作品的邏輯說服力和作者的治學態度也是很有助益的。
法律引注不僅對讀者和出版編輯有幫助,對作者本人也是有益的。首先,法律引注對讀者來說有
以下幾點幫助:(1)可直接方便讀者和出版編輯按作者所提供的引注來閱查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判
例、證據或者是他人的觀點,以印證作者所引用的法律觀點是否與原文相符合;(2)當引用法律
時,有助讀者判斷所引法律的份量;(3)讓讀者和出版編輯一目了然作者的論據以及有關的參考
文獻書目。而對作者本人的益處則有:(1)增強作者的說服力。法律文書和法學著作要有說服力一
1
定要援引現行有效的法律,或者援引法理上的概念,法學家、政治領袖,甚至是其他法律工作者
的觀點為依據;(2)可反應作者治學的嚴謹以及參考和閱讀有關文獻的深度和廣度。
既然引注有以上的功用,那么,引注就要前后一致,按照一定的體系。而且引注的體系應被同行
業廣泛接受采納,人人遵守,方能達到最大的功效。同時一個引注體系要能夠廣泛被接受就必須
既方便作者引注,又能讓讀者一目了然引文的出處以便檢索和印證。
美國的法律學術和實務界對引注要求相當嚴格,法律文書中作者所講的每個觀點或主張都必須引
之有據。美國對引注格式的研究運用和統一化運動開始較早。隨著圖書出版方式的變化、信息傳
播載體的進步和法律出版物的增加,引注格式也不斷地改進。所以美國的法律引注經驗對中國統
一法律引注的標準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據本人的研究和調查,特別是7月28日至30日在“外國與國際法律檢索電子論壇(Foreign&
InternationalLegalResearchListserv)”上的調查,發現法國和德國沒有專門用于法律文書的引注指
南或標準。在法國,法律文書的引注標準主要是按一本稱為《如何引注文獻》(Commentrédiger
unebibliographie)的引注指南來引注。該書不是專門為法律學科設立的,所以法國的法律同行,
為法國沒有專門的法律文書引注標準指南感到遺憾。而德國情況也是如此,它只有一些書籍介紹
德國法律術語專有名詞的縮略語,如Kirchner/Butz:AbkürzungsverzeichnisderRechtssprache
1(Berlin:DeGruyterRecht,2003)。
而英國和加拿大都有類似美國的、比較成熟的法律引注研究和成文的指南供法律界采用。過去,
日本也沒有一個比較統一的法律引注標準。到了1989,日本年才出版了一套統一的法律引注指
南。因為加拿大的法律引注標準有許多和美國的標準相似,所以本文重點介紹美國法律引注的統
一化運動及其規則和標準,并簡要地介紹英國和日本的法律引注標準。希望這三國的經驗和做法
對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引注系統有所幫助。
1.美國法律引注體系統一化簡史
第一部關于美國法律引注的標準手冊可追溯到一本由美國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例集(the
ReporteroftheebraskaSupremeCourt)編委出的,稱為《引注規則》(RulesforCitations)的小手
冊。2而美國法律引注體系統一化的開始則可追溯到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前院長ErwinGriswold。
1926年當他還是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時,就開始編印出了一套統一法律注釋體系的手冊,即第一
版的《統一注釋體系》(AUniformCitationSystem),供《哈佛大學法學評論》編委會使用。3后來
為了編輯和出版的方便,哈佛、耶魯、哥倫比亞和賓西法尼亞這四所大學的法學評論社的編委聚
在一起,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使用的《統一注釋體系》基礎上,重新修訂了《統一注釋體
*現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講師,原廈門大學法學院教師。
12004年7月28日,本人在“外國與國際法律檢索電子論壇(Foreign&InternationalLegalResearchListserv)”上,發了一
個(題名為“IT-LAWforeignUniformCitations?”),詢問法律圖書館的同行有關英國、法國、德國法律引注標
準。并在28至30日間收到了分別來自英國、法國、德國同行的回電。他們的回電中介紹了各自國家法律引注標準的概
況。有關的可在Foreign&InternationalLegalResearchListserv的檔案庫里
(/lists/public/int-law/)按發表日期到.
,Anglo-AmericanLegalCitation:HistoricalDevelopmentandLibraryImplications75LawLibr.J.3,20
(1982).
3RobertBerring,inhisIntroductiontoTheBluebook:ASixty-FiveYearRetrospectiveatvi(Hein2001).
2
系》,并于1934年出版了第四版的《統一注釋體系》,供法律界參考采用。此后,《統一注釋體
系》就一直由這四所大學法學評論的編委會聯合修改發行,并且得到了美國法律界的廣泛自愿接
受和采納,特別是多數的法學評論的編委會都指定它為作者的引注標準。在2000年以前,大多數
美國法學院都采用《統一注釋體系》,要求一年級的法學院學生在法律文書和檢索課程中都要認
真仔細地學習如何正確地依此標準來引注法律和其他文獻。1991年出版的第15版《統一注釋體
系》,因其封面改用蘭皮,所以改名為《蘭皮書:統一注釋體系》(TheBluebook:AUniform
CitationSystem)。此后,《統一注釋體系》一直被簡稱為《蘭皮書》。4
第一版的《統一注釋體系》很簡單,只有26頁,但后來不斷增加,2000年修訂出版的第十七版已
達391頁之長。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蘭皮書》大約每隔五年修訂再版一次。
雖然《蘭皮書》中的引注標準在美國的法律界已被廣泛接受,但是《蘭皮書》未能解決一些比較
獨特的文獻的引注要求,且《蘭皮書》的引注標準過于復雜,難以運用。所以有些法院和一些法
學評論編委會因而開始制定了自己的引注標準或在《蘭皮書》中規定的格式基礎上引伸出自己的
引注標準。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最著名挑戰《蘭皮書》的引注標準是《芝加哥大學法學引注手
冊》(TheUniversityofChicagoManualofLegalCitation)(以下簡稱《芝加哥手冊》)。《芝加哥手
冊》最早是以附錄的形式,附在一篇名為“再見吧《蘭皮書》”(GoodbyetotheBluebook)的法學評
論文章之后。該文章是由一位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寫的,1986年被登在《芝加哥大學法學評
論》第53期上[.1343(1986)]?!吨ゼ痈缡謨浴芬婚_始只有15頁。后來,經《芝加
哥大學法學評論》編委會修改,其篇幅增加到63頁,并于1989年由律師合作出版社(LawyersCo-
OperativePublishingCompany)出版。5
《芝加哥手冊》的引注規則的特點是簡短和開放。在引注方面,它僅提供文獻數據的基本格式標
準。這些標準是屬于建議性質而非強制的,且留給作者依其文章的特殊需要有取舍的空間。一開
始,不少美國法律人士對《芝加哥手冊》取代《蘭皮書》抱很大希望。但因為《芝加哥手冊》太
簡單,無法提供充分的引注指南,沒有得到多少人采用。1989年后,該手冊就不再被修訂出版
了。
20世紀九十年代,因著電子出版的發展,美國又開始了新一輪的法律引注修改運動。1992年,美國
司法聯合會(alConference)制定了一套電子引注標準,用來引注登在法院的電子布
告欄(electronicbulletinboard)上的判例。1993年,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院制定了一套稱為“公眾所
有的判例引注系統”(PublicDomainCitationSystemForItsCaseLaw)。同年,威斯康星州律師協會
也制定了一套引注標準,以便檢索該州官方建立了判例數據庫。6
為了滿足司法界對修定統一法律引注標準的需要,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AmericanAssociationof
LawLibrariesorAALL)在1994年成立了一個引注方式臨時工作小組(TaskForceonCitation
Formats),來研究和制定一套通用的引注系統(UniversalCitationSystem)。后來這個臨時工作小組
改稱為“引注格式委員會”(theAALLCitationFormatsCommittee)?!耙⒏袷轿瘑T會”經過了幾年的
dSusanHarrell,HasTheBluebookMetItsMatch?TheALWDCitationManual,92LawLibr.J.337,
339(2000).
341.
6AALLCitationFormatsCommittee,UniversalCitationSystem(Version2.1)?4-5(2002).
3
研究和與司法界、出版界、法學屆等多方的討論,于1999年公布了其制定的《通用引注指南》
(UniversalCitationGuide)小冊子,供法律界自愿采用。7
《通用引注指南》僅對如何引注規范性法律文獻(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判例)提出引注標準。其最
大的特點在于它要求在援引這些法律文獻時,不論法律或判例是以何方式(如印刷、電子、網絡
等)出版,也不論是由誰出版的,只須在引注時,注明法律或判例的名稱、發布年份、發布機
構、編號、自然段落(Paragraphor?)序號即可。例如:
截至2004年,《通用引注指南》已得到了美國十六個州法院和聯邦第六巡回法院的采納。8《通用
引注指南》雖然還沒有被廣泛采用,但它的影響不小。因為它首先提出的用自然段落的序號來注
明引文的出處,這是新穎的概念,特別是對引注以電子形式出版的文獻,具有現實的意義,因為
電子出版物一般無法注明頁碼。2002年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引注格式委員會又對《通用引注指
南》進行了修訂和出版。
2000年,由于《蘭皮書》過于復雜且常有不一致的地方,美國法律寫作主任協會在《蘭皮書》的
基礎上,9發展和出版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引注標準稱為《法律寫作主任協會引注手冊:一套專業
引注系統》(TheALWDCitationManual:AProfessionalSystemofCitation)(以下簡稱ALWD手冊),
供人參考。ALWD手冊繼續保留和采用了《蘭皮書》所建立的一些方便可行的引注標準,對一些
較不合理的規則進行了修改,同時引進了一些新的更為一致的引注方式。其中最值得注意的特點
有以下三項:
1.提出了所有法律文書,無論是法學評論文章或者法律實務文書(如訴狀),都應采用統一的
引注規則(《蘭皮書》規定的用于法學評論文章和法律實務文書的引注標準不同);
2.簡化了《蘭皮書》引文字體的多種要求,只要求采用兩種字體即斜體字(italicstype)和正
體字(regulartype);
3.改變了《蘭皮書》縮寫判例名稱的強制性要求,由作者自由選擇是否縮寫以及縮寫的方
法。10
7RoyMersky&DonaldDunn,FundamentalsofLegalResearch579-580(FoundationPress,2002).Seealso“美國法律圖書
館協會引注格式委員會網站”(/committee/citation/)有關文章。
8See/committee/citation/(accessedovember17,2004).
9美國法律寫作主任協會(AssociationofLegalWritingDirectors,簡稱ALWD)。在美國,所有被美國律師協會認可的法
學院都要給一年紀的學生開法律寫作和檢索這門必修課,而教這門課的老師有自己的教研室和教研室的主任。美國法律
寫作主任協會就是由這些主任組成的。
dSusanHarrell,HasTheBluebookMetItsMatch?TheALWDCitationManual,92LawLibr.J.337,
350(2000).
4
ALWD手冊不僅在引注的規則和格式上作了很大的改進,而且手冊的排版編輯也比較合理,方便
使用。雖然目前《蘭皮書》在美國法律文書的引注標準中仍占主導,但ALWD手冊已開始威脅其
地位。目前有近百所美國法學院的“法律寫作與檢索課程”已采用ALWD手冊。11
從美國的經驗看,以下原則值得注意:引注規則不要太苛求;引注格式不可太繁瑣,前后要一
致;不同的法律文書都應采用同一引注標準;引注手冊或指南要簡單明了,容易使用;合理使用
縮略語。
2.英國法引注概況
英國目前有三種比較有權威的法律引注指南,它們是:
1.《法律引注手冊》第一和第二分冊,由倫敦大學高級法律研究所制定[ManualofLegal
Citations,PartI(InstituteofAdvancedLegalStudies,UniversityofLondon,1959)andManual
ofLegalCitations,PartII(uteofAdvancedLegalStudies,
UniversityofLondon,1960)];
2.《如何引注法律權威》(DerekFrench,HowToCiteLegalAuthoritiesLondon:Blackstone
Press,1996);
3.《牛津法律權威引注標準》(TheOxfordStandardfortheCitationofLegalAuthorities)簡稱
OSCOLA是由牛津大學法學院的《英聯邦法律雜志》社(OxfordUniversityCommonwealth
LawJournal)在與主要法律出版社協商之后制定的(availableonlineat
/published/)
其中最著名的是OSCOLA,又稱《牛津手冊》(OxfordManual),具有英國的《蘭皮書》之名譽。
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2年的修訂版。OSCOLA不僅是《英聯邦法律雜志》和牛津大學法學院教
員和學生必須遵守的引注標準,也得到了英國法律界的廣泛接受。OSCOLA不僅指導如何引注英
國的法律,也指導如何引注主要英聯邦的國家(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南)的法律。OSCOLA有
三個版本,一個是詳細本稱為BigOSCOLA,一個是精簡本稱為LittleOSCOLA,另一個是用于
章后注的版本(OSCOLA-LiteStyleforusewithendnote)。這三個版本都可在牛津大學法學院的網站
(/published/)上到。
3.日本法引注概況
在1989年以前日本并沒有統一的法律引注指南,法律文書的引注只能按各個出版社或雜志社制定
的引注標準來引注文獻。八十年代末,日本社會及經濟趨于復雜和多樣化,面對信息大爆炸,加
上沒有統一的法律引注,使得法律工作者難以追蹤檢索法律文書中所引用的原始文獻。因此,日
本主要法律書籍和雜志出版社的編輯們成立一個委員會(日文原文為“法律編集者懇話會”)來制定
一套統一的法律引注指南,并于1989年編著出版了《法律文獻等之引用方法(試案)》,企圖對法
律領域中的文獻引用方式加以統一。后來,該引注方法得到了眾多的日本法學協會的接受,從而
11RoyMersky&DonaldDunn,FundamentalsofLegalResearch579-580(2002).
5
成為日本的統一的法律引注指南。該引注方法于1993年和1997年被修訂改版過兩次,自1998年以
來,每年根據法律界的建議更新一次。12
觀看該引注方法,不難看出其受美國《蘭皮書》的影響,例如和《蘭皮書》一樣,1)將出版年份
用括號括起來,放在引注的最后面;2)將法律名稱、主要法律出版物、法律雜志名稱簡化,制成
省略語對表然,列在《法律文獻等之引用方法(試案)》之后,并要求引用者按該省略語表統一表
達,不得自行制定或擅改。如:
略語
河
會
會更
會更規
外為法
介保
海洋法約
覚せい剤
確定拠出年金
家審
學教
割賦
法律名稱
河川法
會計法
會社更生法
會社更生法施行規則
外國為替及び外國貿易法
介護保険法
海洋法に関する國際連合條約
覚せい剤取締法
確定拠出年金法
家事審判法
學校教育法
割賦販売法
4.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法律引注概況
中國大陸近年來開始重視引注的統一化,1996年教育部頒布《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
(修訂版)》,1999年新聞出版署也頒布《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范》。這
些規范引起了學術界的幾次討論,特別是2002年間,在“學術批評網”()上“關
于學術刊物注釋規范的專題討論”。這兩個規范雖然也對注釋體例提出了一些規范。但是,因其本
身的一些缺陷和不是針對法律界的引注規范,所以除了各高校文科學報之外,還有其他許多法學
學術期刊、雜志沒有采用《編排規范》的注釋體例,比如中國法學會主辦的《中國法學》、社會
科學院法學所的《法學研究》、各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所辦的雜志(如北大的《中外法學》),
12摘譯自《法律文獻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前言。《法律文獻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的全文登在神戶大學法學院的網站
上(/citation/)(accessedovember17,2004).
6
再有許多以書代刊形式出版的《論叢》、《法律評論》等等。13確實中國目前的法律出版社和法
學雜志社在引注格式方面,都是各自為政。有些法學雜志社,如《中外法學》、《法學研究》和
《法學家》在它們的雜志上的封底還登有它們各自的引注格式標準以方便投稿人遵守,但是這些
引注格式都不統一。所以,中國大陸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引注標準??上驳氖侵袊▽W界已有人
開始注意到引注格式統一化的必要性,如2004年1月18日,張書友(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在
“學術批評網”上發表了《中國法學期刊統一文稿規范(建議稿)》。14該建議稿的主要部份是關于法
律文獻的引注規范,也是目前中國大陸一個比較全面的法學文稿的規范。
臺灣法律界對法律引注格式的統一化也是重視不夠,目前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比較有名
的,有關法律引注格式的文獻,是一本由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編印,稱為《法律資料之搜集與論
文之批注》手冊。該手冊于1994年重新整理出版修訂版。該手冊修訂版不僅論述了搜集和閱讀相
關資料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搜集資料,而且對引注格式亦有所歸納與建議。除此之外,政治大學
《法學評論》社也有一個比較簡單的引注標準即《政大法學評論論文註解範式》供作者采用。15
這兩個手冊雖然對書籍、期刊雜志、報紙、等其它資料的引注格式作了一些規范,但是所提示的
引注方法相當簡單,也沒有涉及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絡上的資料的引注。而且這兩個手冊未在臺
灣法律界廣泛征求意見,且制定后,也沒得到推廣,所以它們還是處在一種單向呼吁和僅供參考
的靜態。16
5.美、英、日主要的法律引注格式比較
5.1法律的引注
5.1.1ALWD手冊:
《美國法典》引注規則:卷號《美國法典》簡稱條款號(《美國法典》出版年份)
[例]19U.S.C.§2411(2000).《美國法典》十九篇2411條(2000年版)
單行法律引注規則:法律名稱及其頒布年份,公法號,條款號,卷號美國《法律總匯》條款號(頒布
年份)(修改卷號《美國法典》簡稱條款號)
[例]EconomicEspionageActof1996,.104-294,§201,110Stat.3488,3491(1996)
(amending18U.S.C.§1030(e)(2)).[1996年經濟間諜法,公法104-294號,第201條,《法律總匯》
110卷3488頁,第3491(1996年)(修改《美國法典》第18篇1030(e)(2)條)]
13姜朋,“注釋體例大一統、學術規范及學術水準的提高——對《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有
關注釋體例規定的思考”載于“學術批評網”()上“關于學術刊物注釋規范的專題討論”(時間:2002
年11月15日)。
14/?ewsid=4541&type=1000(accessedovember17,2004)。
15該論文註解範式可在以下《政大法學評論》的網頁上到:
/verC/searching/rule/Review_
16參見《他山之石:法律學門「統一引注格式」》(/old/?id=1508
)(accessedovember17,2004)。該文章于2002年,登在網站“老行者之家”,文章沒有署名。從文章的內容和寫作
風格可看出作者是臺灣的法律學者。該文首先論述了法律引注的重要性,然后簡單地介紹了美、德、日、臺灣地區法律
引注統一化的情況,最后對法律引注的格式和統一化作了一些建議。
7
5.1.2OSCOLA(《牛津手冊》):
單行法律引注規則:法律名稱及其頒布年份,(大不例顛簡稱)章序號
[例]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andBenefitsAct1992(UK)c4.[1992年社會保險繳納與福利法
(英國)第四章]
5.1.3日本《法律文獻等之引用方法》只規定引注法律時,應按其制定的“法例名の略語”(法令簡
稱)引注法律名稱,但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引注條款和年份,如:“行政事件訴訟法”為“行訴”,“行政不
服審査法”為“行審”。
5.2判例
5.2.1ALWD手冊:
[規則]原告名訴被告名,卷號判例集簡稱頁碼(法院名簡稱(最高法院可免)判決年份)
[例]
?.,349U.S.294(1955).[布朗訴教育局,《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349
卷,94頁(1955年).]
?,21F.3d1038(11thCir.1994).[麥克亨利v.弗羅里達州侓師協會,《聯
邦判例匯編(第三系列)》21卷1038頁(第11巡回上訴法院,1994年)]
5.2.2OSCOLA(《牛津手冊》):
[規則]原告名訴被告名(判決年份)卷號判例集簡稱頁碼(法院名簡稱)
[例]GothaCityvSotheby’s[1998]1WLR114(CA).[Gotha市訴Sotheby1998年《判例周報》第
一卷114頁(上訴法院)]
5.2.3日本《法律文獻等之引用方法》只規定引住判例時,應按其制定的“判例集·判例評釈書誌の
略稱”(判例集·判例分類分冊簡稱)來引注判例匯編及其年代、卷、號、頁,但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引
注判例名稱,如:
[規則]法院名簡稱判決年日月判例集簡稱卷號開使頁碼引文頁碼
[例]最判昭和58年10月7日民集37卷8號1282頁〔1285頁〕(《最高裁判所裁判集(民事
集)》37卷8號判例開使頁1282頁引文頁:1285頁昭和58年10月7日)
5.3著作
5.3.1ALWD手冊:
[規則]作者,書標題,引文頁(版本,出版社,出版年份)。
[例]i&ElizabethWarren,SecuredCredit:ASystemsApproach700(3ded.,AspenL.
&Bus.2000).
5.3.2OSCOLA(《牛津手冊》):
[規則]作者書標題(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年份)引文頁。
[例]JHBakerAnIntroductiontoEnglishLegalHistory(3rdednButterworthsLondon1990)[10]-[14].
8
5.3.3日本《法律文獻等之引用方法》:
[規則]執筆者名『書名』頁(発行所、版表示、発行年)。
[例]三ケ月章『民事訴訟法』125頁(弘文堂、第3版、1992)。
5.4雜志論文
5.4.1ALWD手冊:
[規則]作者,文章標題,卷號雜志名稱的縮寫文章的頭頁,引文頁(出版年份)。
[例]terson,LegalEthicsandtheLawyer’sDutyofLoyalty,29EmoryL.J.909,915(1980).
5.4.2OSCOLA(《牛津手冊》):
[規則]作者,?文章標題?,(出版年份)卷號雜志名稱的縮寫文章的頭頁,引文頁。
[例]DChalmersandRSchwartz?RogersvWhitakerandInformedConsentinAustralia:AFairDinkum
DutyofDisclosure?(1993)1MedicalLRev142,142.
5.4.3日本《法律文獻等之引用方法》:
[規則]執筆者名「論文名」雑誌名巻號(発行年)頁。
[例]末弘厳太郎「物権的請求権理論の再検討」法時11巻5號(1939)1頁以下〔民法雑記帳
(上)(日本評論社、1953)所収、238頁以下〕。
6.建立了一套適用中國國情的法律引注體系的幾點建議
經過前面對美、英、日法律引注格式的觀察和討論之后,可見建立統一引注格式必須同時有利于
作者與讀者的使用,并以提高實用效率為目的。影響效率的最主要原因在美國的經驗中可以得
知,是格式要求的細致程度。要求得越細致,作者與讀者必須注意的地方越多,一旦超越短期記
憶的范圍,而必須不斷重復查閱時,在效率上越是反其道而行;同樣的,僵化與過于形式化的要
求,也使得作者與讀者不容易分辨引注之間的區別,有害行文與閱讀。以下幾點建議供國內同行
考慮。
6.1合理使用縮略詞語
美國自《蘭皮書》出第一版以來,許多的法律用詞、美國法典、判例集和法學期刊名都大量使用
縮略詞(Abbreviations),后來的ALWD手冊也繼續保持這個傳統。日本也深受縮略詞的影響,
在《法律文獻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后面也是有一大串的法律詞匯縮略詞對照表。使用縮略詞確
實能節省腳注的篇幅,但作者卻要花很多時間去查縮略詞對照表,以保證縮略詞用得準確,而且
讀者也常常需要查縮略詞對照表,方能明白其原名。在電腦排版廣泛使用之前,因為腳注和章后
注(Footnotes&endnotes)的排版費用特別高,所以出版社鼓勵作者和編輯大量采用縮略詞以減
少引注的篇幅。但現在排版都已電腦化,用文字處理軟件如微軟的WORD來加腳注,并不多費功
夫。所以本人認為我們可以忽略美國大量使用縮略詞的傳統,僅合理地使用常用的縮略詞,并根
據此原則制定一個簡明的法律常用縮略詞對照表附在引注指南后面。
9
6.2被引文獻標題的表示
除正式出版的圖書、連續刊物(如雜志報刊)采用書名號(《》)外,所有其他文獻標題都采用
“斜體字”或在文獻標題下加直線。目前國內引注時,被引注的文獻標題多是采用雙引號(“”)或
書名號(《》),但是這種用法有時會引起混亂,例如有些文章的標題中已有引號,你就不好再
加引號了。又如在引注文章時如果文章的標題和刊載文章的圖書或雜志都要書名號(《》),看
起來,也不合適。是否可以也考慮用“斜體字”或在文獻標題下加直線。例如:
陳念華:“莊戶法官”張開弟1《人民司法》42(1994)。
陳念華:“莊戶法官”張開弟1《人民司法》42(1994)。
方寧:法官創造法律—解讀卡多佐名著《司法過程的性質》(2004)。
方寧:法官創造法律—解讀卡多佐名著《司法過程的性質》(2004)。
李健華: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12《人民司法》41(1994)。
李健華: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12《人民司法》41(1994)。
6.3不強制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
在一篇文章或一本書中,需要連續引注同一文獻時,不要強制作者必須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
注”。因為,在寫文章中,若采用“同前揭注+號碼”或“同后揭注+號碼”,如果其間增加或減少一個
或數個引注,則所有“同前或同后揭注”的號碼都要相應地修改。如果文章長,這種號碼的修改非
常麻煩。所以,建議讓作者有選擇采用或不采用的權力。當然如果不采用“同前或同后揭注”,作
者就必須在所有源于同一文獻的引注中注明該文獻的主要引注要素,如作者、文獻標題、頁碼,
但可省略出版社和出版年代。例如:
1.賀衛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12.賀衛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7。
25.賀衛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50。
6.4盡量采用頁后注和連續序號
采用頁后注(同頁注或腳注)比章后注、節后注或段落后注,更方便讀者閱讀和容易翻閱、查尋引文
和引注。在一編文章或一本著作中,引注序號采用連續號碼也會既方便了作者引注又方便了編輯者
匯編文獻引用索引(citator)。
6.5建立一個不斷更新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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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文獻的出版形式總是在不斷變化的,所以文獻引注的格式標準也要隨之改變。自1924年以來
《蘭皮書》已被修訂過十八次,近年來大約每隔五年修訂再版一次。因著互聯網的廣泛使用,
《蘭皮書》(/),ALWD手冊(/cm/),OSCOLA
(《牛津手冊》(/published/)都設立網站,在網站上征求修改意
見。同樣地,要搞好一部統一的中國法律引注標準格式,也需要建立一個長設的機構和更新的機
制。
6.6引注應有的文獻要素
引注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作者引證文獻的來源,以便作進一步的檢證。在書寫法律文書或法學
著作時,被引注的文獻,可分為規范性的文獻(PrimarySources)與非規范性(論述性)的文獻
(SecondarySources),前者包括:法律法規、政府公告、司法解釋、法院判決、政府函令等。后
者包括:法學評論、論文、專著、法學教材、研究報告書等。無論那一種文獻,就文獻來源的交
待而言,應包括以下幾個文獻要素(bibliographicalelements):
1.主要作者(包括責任者、制定者、頒布者)
2.文獻標題(包括法律法規名、案例名、書名、文章名)
3.頁碼(包括卷、部、章、節、條、款、目、項、段號碼)
4.年代(包括出版、頒布、發表年)
除了以上這四個文獻要素外,其他文獻內容,如出版次數和出版地,則不是非有不可。
6.7如何引注中國的法律法規?
在引注中國的法律法規時,是否要引注刊載它們的法律匯編出版物?注明刊載它們的法律匯編出
版物有助于讀者印證法律原文。但是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尚未法典化而法律匯編又是五花八門不
成完整的體系,引注起來還可能反而更麻煩。所以建議只引注法規的標題、條款、發布日期或實
施日期和發布機構名稱。
如果有一天中國的法律法規能向《美國法典》和《美國聯邦行政法典》那樣法典化,即所有的現
行法律條文都按一定的主題和篇、章、節、條、或者款來編排成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典》。那么,將來在引注中國的法律法規時,其出處則可簡化注明
為:《中法》5篇101條(2000年),《中行政法》10篇201條(2000年),或《中法》5:101(2000
年),《中行政法》10:201(2000年),而任何讀者基于此引注就可以容易地在法典里到其原文。
從而可大大地簡化引注的信息量。
6.7以ALWD手冊為英文文獻引注標準
綜前所述,ALWD手冊是在《蘭皮書》建立的基本引注格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且完善了
《蘭皮書》建立的引注標準,使得ALWD手冊比較容易跟從使用。所以,中國的法律統一引注格
式可采用ALWD手冊作為英文文獻引注的標準。因為《蘭皮書》和ALWD手冊都沒有免費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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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以在制定中國的法律統一引注格式時,可按ALWD手冊上所定的引注規則,做出一些引注
范例,附上。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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