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平時作業一
08秋法學沈書鵬
一、名詞解釋
法律文書偵查文書提請批準逮捕書
答:1、法律文書是指司法機關(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機關、檢察院、
法院和監獄等機關)、公正機構、仲裁組織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
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2、偵查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參與刑事訴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
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
3、提請批準逮捕書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逮
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二、選擇題
1.從涵蓋的內容來看,法律文書由(B)等幾部分構成。
A.司法文書、民用法律文書、訴訟文書
B.司法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民用法律文書
C.司法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
D.司法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訴訟文書
2.根據表達方式和表現形式的不同,法律文書的種類可分為(D)。
A.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裁判文書、律師實務文書、公證與仲裁文書
B.信函式文書、致送式文書、宣告式文書
C.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決定類文書、裁判類文書
D.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筆錄式文書、表格式文書
3.法律文書的程式性主要表現在(B)。
A.主旨鮮明,材料客觀B.結構固定,用語成文
C.制作合法,內容法定D.語義精確,解釋單一
4.呈請拘留報告書應當送達(B)。
A.公安機關負責人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C.人民檢察院檢察長D.人民法院院長
5.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作出的決定中
不包括(C)的決定。
A.批準逮捕B.不批準逮捕
C.撤銷案件D.不批準逮捕并要求補充偵查
6.起訴書編號的內容依序是(C)。
A.年度、院名、文書性質、順序號
B.年度、院名、部門、文書性質、順序號
C.院名、部門、文書性質、年度、順序號
D.院名、文書性質、年度、順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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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起訴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的稱謂應該是(C)。
A.被告人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訴人D.不起訴人
8.人民檢察院針對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訴書應當送達(B)。
A.同級人民法院B.上一級人民法院
C.下一級人民法院D.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法院
三、簡答題
1.簡述法律文書在敘寫案情事實方面的基本要求。
答: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項規范;3、綜合條達,敘議為主;4、
寫清事實,掌握要領;5、分析事理,以法為據;6、說明情況,簡潔明晰;7、語言精確,
樸實莊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異。
2.簡述法律文書的主要作用。
答: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動宣傳法律的現實教材;3、記錄法律活動的文
字載體;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內容;5、保存法律事務的文書檔案。
3.簡述呈請拘留報告書的概念和功能。
答:呈請拘留報告書是公安機關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辦單位擬
寫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報告類文書。該文書是公安機關內部審批案件使用的
文書,它是簽發拘留證的憑據,確保辦案工作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
4.簡述公訴意見書的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
答:1、闡明檢察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法律根據、法庭上的身份、職責。2、簡要概括評
述法庭調查結果。3、闡述支持公訴的意見。4、結論。
5.簡述刑事抗訴書的概念和種類。
答: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
制作的文書。
四、文書寫作
1.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
2001年10月21日夜,хх縣郵政局金庫值班員周хх被人殺死在值班現場,金庫內
53萬余元現金被搶劫一空。案件引起了хх省和хх市領導的高度重視,хх省公安廳和
хх市公安局迅速派遣精兵強將趕赴хх縣,會同хх縣公安局進行現場勘查。
民警在掌握大量線索后分析認定,此案應為內部人員所為,23日下午2時,重大犯罪
嫌疑人鄒хх在民警面前交代了殺人搶劫經過。
鄒хх因為家境貧困,欠債較多,萌發搶劫惡念。他利用金庫管理存在的漏洞,于21
日晚11時乘同班守庫的值班員周хх熟睡之際,用磚頭將其砸死,隨后取出金庫鑰匙打開
金庫大門,將53萬現金裝入郵袋。為掩人耳目,鄒хх焚尸滅跡,毀壞現場,將搶得的錢
藏在家中的音箱盒內。
鄒хх,男,48歲(1953年10月20日出生),хх省хх縣人,系хх縣郵政局工人,
住該局宿舍х棟х單元х號,漢族,初中畢業。
鄒хх自хх年至хх年在хх縣хх鄉хх村上小學,自хх年至хх年在хх縣х
х鄉хх中學上初中。自хх年起,鄒хх頂替其父到хх縣郵政局上班。
注:本案由хх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負責偵查。
附:《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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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五)搶劫致人重
傷、死亡的;……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
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XXX公安局
提請批準逮捕書
X公刑提捕字【20XX】XX號
犯罪嫌疑人鄒XX,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初中文
化,хх縣郵政局工人,住該局宿舍х棟х單元х號。
簡歷:XX年至XX年在хх縣хх鄉XX小學讀書;
XX年至XX年在хх縣хх鄉XX中學讀書;
XX年至今在хх縣郵政局工作。
經我局調查,犯罪嫌疑人鄒XX有下列犯罪事實:2001年10月21日夜,犯罪嫌疑人
鄒XX利用金庫管理存在的漏洞,于晚11時乘同班守庫的值班員周хх熟睡之際,用磚頭將
其砸死,隨后取出金庫鑰匙打開金庫大門,將53萬現金裝入郵袋。為掩人耳目,鄒хх焚尸
滅跡,毀壞現場,將搶得的錢藏在家中的音箱盒內。
上述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鄒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
十三條第一款,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
六十六條之規定,特提請批準逮捕。
此致
XXX市人民檢察院
局長(印)
(公安局印)
二〇〇一年XX月XX日
附:案卷材料1卷
2.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劉××,男,××省××縣人,19××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勤
雜工,住××公司平房3排13號。初中畢業后務農三年,后經人介紹到××市××公司當
勤雜工。劉××在工作期間馬馬虎虎,責任心不強,自由散漫,經常違反紀律,不遵守規章
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經理許××等領導的批評教育。1998年8月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
牟××,受到了行政警告處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八包、襯衫一件和250元
3
等財物,受到記過處分。2000年2月公司發1997年度獎金,劉××因有偷摸行為未拿到獎
金,因而對公司領導尤其是對許經理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2000年5月10日,被告人
劉××上班后,四處尋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廚房想偷拿菜刀行兇,見廚房人多,不便下手,
就走了;后竄到公司木工房,見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與他閑聊,并謊稱要修理桌椅,
想從木工房借幾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時歸還,于是經朱××同意,從木工房拿羊角錘一把、
木工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時許,劉××混進辦公摟一層值班室,伺機報復領
導。1時許,許××經理進入三層辦公室午休(333室),1時30分許,劉××竄到三樓輕輕
推開333室房門,見許經理在辦公室套間里午睡,而辦公室外屋沙發上經理秘書侯××正在
休息,于是劉××靈機一動,輕輕地推醒侯××,將其叫到門外,謊稱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單
獨向許經理報告,請侯××回避一下,另地方休息。侯走后,劉××進入333辦公室,先
將房門反鎖上,后竄入里間,趁許經理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兇器羊角錘、木工
鑿,用羊角錘朝許經理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后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
敲打木工鑿十余下,致使許××經理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
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劉××作案后逃離現場,先逃到××市長途汽車站,企圖乘車逃回
老家,發現已有公安人員堵截,隨即轉到××火車站,企圖坐火車逃往上海、杭州等地,當
日晚8時許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員抓獲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市公安局以×
公捕字(2000)第5號提請批準逮捕書報送××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經××市人民檢
察院批準,5月15日,××市公安局對劉××執行逮捕。5月20日,××市公安局×公訴
字(2000)12號起訴意見書以劉××涉嫌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劉××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于2000年6月×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現押于××看守所。本案有
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朱××侯××的證詞以及作案工具等為證,劉××亦供認不
諱。)
××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檢刑訴字【2000】××號
被告人劉××,男,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
漢族,××省××市人,初中畢業,原系××市××公司勤雜工,住該公司平房3排13號。2000
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
××市公安局逮捕,現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許××,男,××××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經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0年5月20
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5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000年5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
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意
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0年5月10日中午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攜帶其從公司木
工房騙借的羊角錘、木工鑿各一把,來到該公司辦公摟三樓的經理辦公室(333室),借故
將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的經理秘書侯××支走后,反鎖上房門,然后進到里間,趁被害人
許××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的頭部猛擊二三
十下,后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砸刺十余下,致使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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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劉××作案后
逃離現場,當日晚8時許被抓獲并被刑事拘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朱××、侯××的證詞、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劉××的供述
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目無國法,采取殘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權利,致使被害人死
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劉××現羈押于××看守所;
2、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各一份,主要證據復印件一冊。
檢察長:×××
檢察員:×××
二OOO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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