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表
一、國家法律
序
號
法律法規生效日/
及最新修
其它要求訂日
相關條款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它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
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
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
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對本單位
安全生產工作
相應制度
專款專
用相應記錄
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
記錄(包括崗
前崗后、班前
班后會,新工
藝、新設備,
消防知識、職
業病防治、突
發事件、應急
演練等)
符合
執行情況
符合
性
糾正
是否
有效
生產經營
《中華人
民共和國
1
安全生產
法》
11月1日
2002年
下列職責:
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在第十七條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
患;
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規章制度和操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作規程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
安全專項
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
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資金投入制度
1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
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
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
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
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
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
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
(教育、培訓、
設備、勞動防護
用品等費用)
主要負責
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必須
具備與本單位
所從事的生產
經營活動相應
的安全生產知
嚴重危
及生產安全的
工藝更改、設
備淘汰記錄
特種設
備操作必需持
證上崗
勞動防
護用品(具)
識和管理能力;發放,專用防
安全生產
教育和培訓制
度(新工藝、新
設備,消防知
識、職業病防治
等)
護設備使用記
錄
檢查中
發現的安全問
題及處理情況
記錄
2
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
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
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
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
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
新工藝、新報警裝
技術、新材料、置、應急救援
新設備(安全技
術特性、有效的
設備、設施,
使用保養維修
安全防護措施、記錄
操作規程等)
安全設備
的設計、制造、
使用、檢
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安裝、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
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
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
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
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
測、維修、改造
和報廢制度
特種作業
人員(設備)制
度(一般設備購
買、使用的國
標、行標)
安全警示
3
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
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
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
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
標志制度(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
場所及設備上)
危及生產
安全的工藝、設
備實行淘汰制
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度。
特種設備
操作制度
勞動防護
用品(具)制度
(合格證、職業
病危害防護設
備購買、使用說
明)
經常性的維護、
檢修,定期檢測
4
制度(指的是:
一般性設備、設
施;及特殊設
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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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
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
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職業病防治
管理責任制
職業衛生管
理制度和操作
規程;
工傷社會保
工傷社會
保險記錄及憑
證
職業病危
害項目的申報
表
建立健康
檔案記錄
職業衛生
檔案和勞動者
健康監護檔案
檔案
應急救援
預案演練記錄
(職業病、火
災、安全生產
等)
符合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險制度
《中華人
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民共和國
2
職業病防
治法》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
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
其它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
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工作場所職
業病危害因素
監測及評價制
度
職業病防治
的規章制度、操
作規程
月1日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度
2002年5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項目的申報制
職業病危害
6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
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
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
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
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
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事故應急
救援預案制度
(職業病、火
災、安全生產
等)
設備維護、檢
修,定期檢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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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
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
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
材料。
第二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
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
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
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
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
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
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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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
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
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
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
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
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
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
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
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
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
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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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
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
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
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
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
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
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
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
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
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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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
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
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
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
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
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其行為無效。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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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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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
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
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制定消防
安全責任制,消
消防設施
和器材、電器
檢驗、維修檢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防安全制度,檢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
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
《中華人
2009年5
3民共和國
月1日
消防法》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
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
建立消防檔案
存檔備查制度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案
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驗、維修制度;測記錄應當完
操作規程
制定滅火
和應急疏散預
整準確,存檔
備查
建立防火
檔案
有針對性
的消防演練記
消防設施、錄
器材應有合格
證
特種作業持證
上崗,并遵守消
防安全操作規
實行每日
防火巡查,并
建立巡查
制定滅火
和應急疏散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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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
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
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
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
消防演練。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
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
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程。
危險品防
火制度
明火作業
制度,作業證制
度。
案,定期組織
消防演練記
錄;
進行電焊、
氣焊等具有火
災危險作業的
進入生產、人員必須持證
儲存易燃易爆
危險品的場所
制度
建筑構件、
建筑材料和室
內裝修、裝飾材
料制度
電器產品、
燃氣用具制度
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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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
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
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
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
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
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
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
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
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
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
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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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
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
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
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
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
《中華人
民共和國
4
道路交通
安全法》
月1日
2008年5
駛證。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
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
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
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
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
駕駛員制度
交通安全法律、
駕駛證記錄
法規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
教育
交通安全法
律、法規的規
定培訓
機動車維修、
保養記錄
16
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
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
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
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
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
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
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
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
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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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
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
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
《中華人
1995年
5民共和國
1月1日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法》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
特種作業資格。
勞動安全
衛生規程和標
者應當定期進
行健康檢查
特種作業
資格
勞動安全
衛生設施必須
符合國家規定
建立職業
培訓記錄
動制度害作業的勞動
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女職工勞有職業危
勞動安全
衛生制度
勞動合
同記錄
三同時制度勞動者每日工
工作時間制度
特種作業制度
最低工資保障
制度
作時間記錄
工資記錄
勞動安全
衛生教育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
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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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
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
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
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它勞動,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
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中華人
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共和國
6
勞動合同
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
月1日
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008年1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
的標準
安全操作
規程
建立職業
培訓制度
勞動規章
制度
有關勞動
報酬、工作時
有關勞動
報酬、工作時
間、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
間、休息休假、生、保險福利、
19
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
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
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
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
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
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
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
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
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
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培訓、勞
保險福利、職工
培訓、勞動紀律
以及勞動定額
管理等直接涉
及勞動者切身
利益的規章制
度
招工制度
(包含工作內
容、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職業
危害、安全生產
狀況、勞動報酬
等)
競業限制
制度(保密協
表
動紀律等記錄
建立職工
名冊備查錄
招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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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
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
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
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
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議)
21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
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
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
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
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
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
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它用人單位,或者自己
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
年。
22
第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
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事件處理記錄
第二十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
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
《中華人
7民共和國
工會法》
2001年
10月27
日
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它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
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
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
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盡快恢復正
常生產秩序。
第二十六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
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工會會同行政方面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
工會辦事制度
23
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業務素質;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預防為主、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記錄
隱患排
查、消除事故
隱患記錄
報警裝置、
應急救援設
備、設施,使
突發事件
應對法》
11月1日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
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
事件的影響。
第十三條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
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
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報警裝置
和應急救援設
備、設施,注明
其使用方法
用保養維修
記錄
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預防與應急相
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
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
民共和國
8
2007年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
結合的原則
應急預案
應有的內容(第
十八條)
安全管理
制度
24
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
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
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
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
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
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
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
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
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它人員密集場所的經
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
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
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
25
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
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
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
鄉村等。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
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
1989年
民共和國
9
環境保護
日
法》其它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
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
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保護責任制度
建設三同
時制度
12月26
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建立環境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管理
的規定。
開發利用
自然資源,必須
采取措施保護
對產生環
境污染采取有
效的措施記錄
環境保護
責任記錄
26
第三十條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
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二、國家條例
序
號
法律法
規及
其他要
求
《特種
3月31
設備安
日
1全監察
/2009
條例》
年1月
24日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安全、節能責任
全和節能全面負責。2、特種設備崗位驗提醒記錄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度:記錄、下次檢
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全、節能管理制備臺帳、檢驗
生效日
/
最新修
訂日
2003年
相關條款相關制度執行情況
符
合
性
糾正
是否
有效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1、特種設備安特種設
27
3、特種設備檔
案。
4、特種設備檢驗
制度
《安全
2004年
生產許
2
可證條
日
例》
1月13
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
安全生產許可證
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延期手續辦理規
安全生產
許可證續期提
醒記錄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
2003年
《中華
4月27
人民共
日
和國國
3
務院
年12
工傷保
月20
險條例》
日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
/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定
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
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管理規
工傷保險
繳納記錄;
參保人員
公示記錄;
28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
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
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國務
院生產
安全事
4故報告
和調查
處理條
例》
2008年
5月1
日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
事故報告記
錄、調查處理
記錄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
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處理制
度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
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
亡和財產損失。
國務院
5關于修
改《特種
2009年
5月1
日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
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作業人
員培訓制度
培訓記錄
29
設備安
全監察
條例》的
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
決定
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
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十一、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
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
2002年
國務院
1月26
《危險
日
6化學品
/2011
安全管
年2月
理條例》
16日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
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
危險化學
品事故應急預案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登記制度。
案
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品出入庫核查、
品事故應急預
簡稱建設項目),危險化學
危險化學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使用管理制度
帳
本條例。
危險化學
品生產、儲存、
危化品臺
30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
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條新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
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
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
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
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
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
應資格的人員。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
簡稱建設項目),
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
條件的機構對
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
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
31
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
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
登記制度。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部門規章
生效日
序
號
法律法
/最新
規
修訂日
國家安監
1總局1號
令勞動
2005
年9月
1日起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
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
護用品。
為從業人員配備
勞動防護用品、
正確佩戴制度
購買、驗收、
保管、和發
放、報廢記錄
相關條款相應制度相應表格
性
符合
糾正是
否有效
32
防護用品
監督管理
規定
施行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
品。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
專項經費提取及
專款專用制度
采購、驗收、保
管、發放、使用、
報廢等管理制
財務憑證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度。
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
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
員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
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
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
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
33
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
檢舉、控告。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
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國家安監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
總局3號
十七、十八條三
級培訓的內容;
對新上崗的臨時
工、合同工、勞
務工、輪換工、
協議工等進行強
制性安全培訓;
調整工作崗位或
離崗一年以上重
新上崗的培訓;
憑證
安全培訓工作制
度(包括學時的
規定),還要包括
第七、八條的培
訓內容;十六、
所有培訓記
錄,考試卷
子;班前會議
記錄,班后總
結,培訓財務
2006
令生產
2
經營單位
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
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
年3月
1日
安全培訓
規定
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
于16學時。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
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
34
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
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實施新工藝、新
技術或者使用新
設備、新材料時,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應當對有關從業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
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人員重新進行有
針對性的安全培
訓。
健全從業人員安
全培訓檔案,詳
細、準確記錄培
訓考核情況;
保證本單位安全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培訓工作所需資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金
35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
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
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
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
(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
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
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6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
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
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37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
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
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
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
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
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
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38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
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
必要的費用。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
國家安監
總局16
號令安
3全生產事
故隱患排
查治理暫
行規定
2008
年2月
1日
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
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
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
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
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
建立隱患排查治
理制度;
建立檢查表,
制定相應措
建檔監控制度;施,整改確認
建立并落實從主
要負責人到每個
從業人員的隱患
排查治理和監控
責任制;
保證事故隱患排
查治理所需的資
金,建立資金使
用專項制度;
建立事故隱患報
表(從負責人
到從業人員
簽字)
事故隱患排
查治理專項
資金使用憑
證;
按照事故隱
患的等級進
行登記,建立
39
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
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
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
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
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
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
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
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告和舉報獎勵制
度;
生產經營單位將
生產經營項目、
事故隱患信
息檔案,并按
照職責分工
實施監控治
場所、設備發包、理;
出租的,應當與
承包、承租單位
簽訂安全生產管
理協議,并在協
議中明確各方對
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
理職責;
重大隱患報送制
度;
獎勵相關記
錄
承包單位隱
患記錄及治
理記錄;
重大隱患報
送制度記錄;
自然災害記
錄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事故隱患治理過
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程中的應急預
40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
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
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
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
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
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
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
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
案;
對自然災害應急
預案;
自然災害預報制
度;
41
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
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
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
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
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
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
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國家安監
總局17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應急預案管理制
度;
演練制度;
配備相應的應急
物資及裝備,建
預案修改記
錄,演練記
錄,應急預案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備案記錄;每
三年修訂一
次,預案修訂
2009
號令生產
4
安全事故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年5月
1日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立使用狀況檔
42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
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
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
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
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
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
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
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
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案,定期檢測和
維護;
應急預案啟動情
況報告制度
情況應有記
錄并歸檔。
配備相應的
應急物資及
裝備,建立使
用狀況檔案,
定期檢測和
維護記錄;
應急預案啟
動情況報告
記錄
43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
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
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應急物資儲備
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
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
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
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
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
44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
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
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
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
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
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
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
訓工作。
45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
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
標志。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
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
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
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
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
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
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
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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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
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
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
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國家安監
2009
總局21
5
號令生產
1日
安全事故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第一款規定報告的同主要內容在左邊記錄
年7月
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制度(應包含的和處置相關
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告、續報和處置息報告、續報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建立事故信息報建立事故信
47
信息報告
和處置辦
法
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
構。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本條第一款、第
二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
安全監察局。
第十條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條款里)
48
第十一條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
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
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
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
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作業場所職業危
第四條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
國家安監
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
總局27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號令作業
6場所職業
危害申報
管理辦法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款里)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大事項在左邊條
2009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年11
和下列有關資料:
月1日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更申報制度(重
發生重大事項變
錄
款)
申報變更記
報材料見左邊條
錄,評價報告
價、申報制度(申
檢測、申報記
害因素檢測、評
49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生產經營
單位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
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
字后,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相
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
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
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
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
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
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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