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雇員向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實際生活
中常見的這類雇傭形式有:家庭雇傭保姆,
車主雇人開車,雇請鐘點工,聘用離退休人員等等。
私人之間的雇傭,如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從單位獲得報酬形成的關系?按照《勞動法》及
備案手續的,則屬于勞動關系的范其解釋規定,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
疇,反之,則屬于雇傭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在肯定有營業執照,已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
間發生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基礎上,同時第六十三條擴大了用人
單位的外延,將無營業執照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及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也納入了勞動
關系的范疇。
承攬關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
并給付一定報酬的關系。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勞動關系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承攬關系的雙方是平等關系,不具有隸屬
性,在承攬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全由承攬人自行確定,定作人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
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對象。
委托關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
具體區別
(一)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給付報酬的
合同?承攬關系是基于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主體地位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
員實行管理和監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規則和制度來約束雇員
正,雇員工作過程中必須聽從雇主的指揮與安排
?雇主可以對雇
?雇主可以隨時對工作進行修
,其提供勞務的時間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
決定?雇員的勞動系一種”從屬性勞動"?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
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督?承攬人一般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他
有權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選擇他認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攬人的勞動系一種”獨立勞動"?
第二,目的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標的是提供勞務,根據
,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
,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
,工作成果質量的高低,將會影響到承
,承攬關系則偏重于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釋解,勞務是指不以實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動的形式滿足他人
的某種需要的活動?故無須要求勞務是否產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結果
有權獲得報酬?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
成果的手段?承攬人一般對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擔保義務
攬人能否依約獲得報酬?可見,雇傭關系偏重于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
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完成的勞動成果第三,債務不履行的判斷標準不同?雇傭關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側重于提供的勞務是否合
格,雇員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而承攬關系中,承攬合同屬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
果不符合約定即為違約
第四,勞務專屬性程度不同?雇傭關系中,未經同意,雇員不能將自己應付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
履行?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攬人自己提供勞務,可以將承攬的部
分工作交給第三人來完成[!]?
第五,風險承擔者不同?雇傭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
擔?而承攬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則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等
原因造成的?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在理論
上雖然較為清楚,但在實踐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裝修房子,請一農民工搬運垃圾,講好搬完后再付報酬,
農民工在搬運垃圾時偷懶,把垃圾直接從三樓陽臺上倒下去,造成過路人損傷;裝修房子,請運輸公司運送東
西,講好按搬運車數支付費用,搬運公司的車子在搬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上述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
關系,就較難判斷?因此,在實踐中應根據以下標準來判斷雇傭關系存在與否
同履行的全過程進行綜合分析
,并結合合
?
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
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
是工作成果?
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
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
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該
,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
,是定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
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筆者認為,通過以上分析,綜合判斷不難得出上述兩個例子應屬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
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
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
?但
,而且后兩
,都視為雇傭關
,而
: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
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
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
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二)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是極易混淆的兩個概念?雖然依學者通說,勞動關系是從雇傭關系發展
而來,二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二者規范的對象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二者的
特征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
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工作人員
?但兩者亦有區別:
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第一,用工主體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
所涉及的主體有:國內的多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訂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雇傭關
系中,合同雙方的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第二,適用法律不同?從我國現行立法現狀看,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于不同部門法,雇傭關
系歸民法調整,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但是,在適用法律方面,我國的民法和勞動法構成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系?
法院在審理雇主責任案件時,只能適用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則應首先考慮適
用勞動法;在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雇傭關系的規定[!]?
第三,體現的意志不同?勞動關系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干預性,勞動合同除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
意志外,國家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面,作了強制性規范,體現了國家意志,故勞動關系兼具國家意志與當
事人意志的雙重屬性?而在雇用關系中,只要雇主與雇員雙方意思達成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
(三)雇傭關系與委托關系的區別
委托關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其與雇傭關系的區
別主要表現為兩點:第一,目的不同?雇傭關系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而委托關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
律行為或處理完一定事務為目的?第二,雇傭關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
的相互信任為前提;而委托關系中,合同的訂立卻以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
淺析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承攬合同等合同之區別在實踐中,對于雇傭合同、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及承攬合同等以提
供勞務、
在許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實踐中不易區分,而合同性質不同,
完成工作的合同
卻直接影響到法
乃至影響到案件
律的適用。尤其在人身損害賠償及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影響到案件的定性,的處理結果。筆者
從經歷的案例出發,談一些自己對以上幾種合同的粗淺認識。
、案例案例1:276名農民工討薪案某建筑公司承攬各項建設工程,而這家公司本身并沒有固定的工程施工人
員,公司只是在下面又掛有若干施工隊,如有干土建的,有干木工的,有負責涂料的等等。這些施工隊的包工頭
下面有若干工人(通常是一些農民工)。他們對外稱仍是建筑公司,這里對于建筑公司及施工隊及所雇傭的農民
工,各方的法律關系,就很是耐人尋味。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他們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原告認為與被告建筑公司之間存在雇傭合同關系,而被告卻認為
只與幾個施工隊的包工頭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
沒有直接關系。
與這些民工之間
案例2:裝卸工人身損害案
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原告姚某和案外人張某均自行從事運輸裝卸工作。
要求其到某收購站搬運廢鐵,口頭約定每車
在將廢鐵搬運上車的過程中,
2003年4月16日,被告顧某與張某聯系,
120元。張某遂約上原告姚某等四人到收購站,
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由于原告姚某不慎在跳板上滑倒受傷,
雙方對相關費用的承擔未能協商一致,原告姚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與顧某之間已形成
勞務雇傭關系,要求被告顧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
萬余元。被告顧某則辯稱,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
被告之間是勞務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存在不同的看法。
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6
對于本案原、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勞務雇傭關系。原告是案外人張某在接到被告的通知后被帶到工作地點,接受被告安
排的工作任務。完成工作后,由被告支付勞務報酬。原告在完成工
故原、被告之間所形成的是作的過程中,使用的只是其體力而非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技能。
一種勞務雇傭關系。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承攬關系。
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后,應當及時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成工作,在完成約定的工作后,
作,被告并未對其行使管理的職能。
承攬關系。
案例3:張某運貨案
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定作人獲得
本案中,原告等人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完
期間,原告等人完全是獨立工
而是
被告向其給付了相應的報酬。
故在原、被告之間所形成的并非是勞務雇傭關系,
2005年5月的一天,張某打電話讓郭某把樊某家的老母豬送到自己家以用于飼養,郭某就開著自家的專門帶運豬籠
的三輪車將豬送到張某家,張某按行情給付郭某運費
在飯后開著三輪車回家的路上,
是雇主,張某應承擔責任。
撞上了停在路邊的貨車,
10元。郭某
當場死亡。現郭要起訴張某稱張某
、幾種合同的概念
雇傭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一定要認清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切實保證合同當
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下先從
判斷一個合同到底是勞動合同、
只有這樣,才能正確適用法律,
當前法學界通常對此幾種合同所做的概念上來做以解釋。
(一)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
務的協議。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
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
別。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
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
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
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買受人支付價
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
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
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
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人單位的指示。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
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
的合同。
用人單位支付報酬
(二)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
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應當承擔
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了
解,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委托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中,專
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
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
同編第15章第301
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臺灣民法
為雇傭人服勞務,學專家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
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三)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根
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
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
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
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
例如承攬合同、
例如合伙合同。
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
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
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
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
與與勞務接受
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
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
者之間的勞務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
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
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
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
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
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雇傭人與受
勞務接受人
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
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
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
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
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
(四)承攬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
報酬的合同。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
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
鑒于承攬是獨立的合同行為,承攬人是獨立的契約人,各國法律一般規定,承攬人的侵權行為均由其自行負責,定作
接受承攬人
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五)其它幾種易混淆的合同
其它還有一些以提供工作成果或者提供服務的一些合同,
不贅述。三、幾種合同的區別
如運輸合同、服務合同等,在此暫
(一)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的區別承攬與雇傭合同的區別,實踐中發生爭議最多的莫過于承攬合同與
雇傭合同的區別。
關于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有學者在著作中表述為:(
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
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
1)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
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而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
(2)
勞務的雇傭人承擔。(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
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
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但由于有的雇員在實際工作中也具有相對的工作自主性和獨立性,有的定作人也會對承攬人
的工作作出具體的指示并現場指揮(如家庭裝修)。
在合同法中將加工承攬合同定為提供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報酬。
同,是以勞動力的交換為標的的勞動合同關系
中,加工人一般以自己的設備,
,其標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
而雇傭關系當中,雇傭關系是提供勞務的合
,雇主為其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在加工承攬
與定作人不
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
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進行。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還具有獨立性,
存在監督管理關系,工作中的風險責任也由承攬人自己承擔。
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
雇傭關系中所從事的事項范圍
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
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主應承擔雇用人在工作中的風險責任。
為了準確區分二者,當事人雙方就承攬與雇傭發生爭議時,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
認定:(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
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
(5)當事人(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
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
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
認定為承攬。
具體到以上所講案例3中,張某選任郭某的主要原因是張某買豬是用于自養,
門帶豬籠的三輪車,張某選擇郭某是郭某有明顯優于其他人的完成工作的技能和條件,
而郭某有一專
是雙
方締約的前提,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張某并未隨車跟從,也未指示如何運豬,只是要求郭某將豬運到自己家,具體
如何運輸由郭某自己決定,
為勞動成果向張某負責,所以張某與郭某形成承攬關系。
(二)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
張某則無須干涉,郭某只須將豬安全運到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
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2、二者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
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
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
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3、二者都是繼
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
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
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
1、
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
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
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
織、社會團體。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
3、二者受國家干
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
干預
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
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
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
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
當事人要向人民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
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
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
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四)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通過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不同點
主要表現在: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
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
用人單位或自然人。2、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
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3、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
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勞務合同”一詞在現實生活中的用法是相當混亂的,在不同的時候表達不同的意義。,“勞
務合同”有時表示的是“勞動合同”,有時表示的是“雇傭合同",有時表示的是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有人認為,
“勞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
報酬的合同。”“由于勞動合同發端于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從勞務合同中分離出來,
他方給付
因此
雇傭關系、承攬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的具體如何區分
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點。”根據本文的相關論述可以知道,這里所說的“勞務合同”就是雇傭合同。王利明教授
說,“在雇傭、勞務等合同中,債務人因病不能提供勞務,不論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應被免除實際履行責任,
不能考慮造成履行不能應可歸責于誰”。里,患病者是債務人,是自然人,同時,把勞務合同和雇傭合同并
列,因此,此處的“勞務合同”就是勞動合同。
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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