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黃家凱
【期刊名稱】《科教文匯》
【年(卷),期】2006(000)07X
【摘 要】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我國刑法所特有的一項制度。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
條件是:罪該處死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兩項。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對死刑緩期執行
適用的標準并不完善,忽略了對被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考察,同
時對死刑緩期執行后變更刑罰的情形也不夠完善,混淆了與減刑制度的區別。對死
刑緩期執行后,如果犯罪分子沒有故意犯罪的,應一律變更為無期徒刑,而故意犯罪,抗
拒改造,態度惡劣的,應在二年期滿后再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總頁數】2頁(P131-132)
【作 者】黃家凱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安學院 湖北·武漢430074
【正文語種】中 文
【中圖分類】D924.1
【相關文獻】
1.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探討 [J], 許成磊;李延軍
2.我國現行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研究 [J], 吳昕瑾
3.我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評析 [J], 田宏杰;許成磊
4.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初探 [J], 王昌學
5.論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司法適用——兼及相關立法之評析 [J], 趙秉志;肖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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