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團建活動的興起,很多用人單位會組織員工外出旅游,以此增加團隊凝聚力,那么,若在旅游過程中遇到了意外傷害,是否屬于工傷?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既有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也有不認定為工傷的案例。
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傷害。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并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
人社部發布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鍵點在于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
如果律所組織旅游活動具有是福利性質的,且有自愿參加,那么人社部門一般不會認定工傷。
但如果律所以某種目的組織律所員工開展旅游活動,例如去紅色旅游區開展黨建活動或者帶有某種目的參觀學習活動 ,再或者組織以凝心聚力為目的的團建活動,發生意外的傷害的,這時也可能屬于工傷。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08:13: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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