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計稅依據?
對于印花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大地稅發文件規定,在預售商品房時,收到的預售款應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時計算繳納印花稅;對于企業的預售款應轉而未轉收入的,應在預售款應轉收入時計算補繳印花稅并課征滯納金。
對于印花稅采取按實征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預售商品房時,如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在簽訂合同時,按合同所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或按月匯總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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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10: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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