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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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公交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7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和采購合同等資料,為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符合《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準的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出具《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見附件2)。
五、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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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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