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良好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凡在遼人員和來遼返遼人員均應嚴格執行本地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關于防疫的有關規定,擅自出入封控區、封閉區、管控區或者在封控區、封閉區、管控區內聚集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應當暫停生產經營的場所、企業、單位等擅自生產經營的。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切接觸者、次密接者、重點人員、中高風險地區及疫情高發地區來遼返遼人員拒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疫情調查工作,未按規定登記報告有關信息,隱報、瞞報、緩報、謊報病情和行程信息,拒不接受隔離、居家、集中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管控,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三、在火車站、汽車站、道路等公共交通場站及路線,公交、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園、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賓館、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社區小區等場所,拒不配合核酸檢測、體溫檢測、吉祥碼查驗、軌跡核查、身份登記、車輛檢查、應急管控、現場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為疫情防控需要而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治安卡口、檢查站的。
五、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行動軌跡,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
六、編造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警情和謠言,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在網絡、媒體散布,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的。
七、以吵鬧、謾罵、無理糾纏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妨害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和采取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疫情防控職責的。
八、打砸、毀壞醫療設施、疫情防控設施或滋擾鬧事,聚眾擾亂醫院、防疫站、社區等防治疫情的場所及公共場所秩序的。
九、惡意國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
十、非法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十二、搶劫、搶奪、盜竊、聚眾哄搶防疫保障物資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十三、擅自通過信息網絡等途徑,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侵犯隱私的。
十四、其他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廣大市民和有關單位提高疫情防控意識,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規定,確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開展。凡違反本通告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情形的,請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
遼源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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