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共濟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
市社保局,市醫保局各區(縣)分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56號)文件精神,為改進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落實共濟保障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使用范圍,增強共濟保障功能。我市職工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賬戶可用于支付參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也可用于家庭成員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費用,以及職工醫保參保人本人退休時未達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的繳費費用。
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二、穩步提高經辦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家庭成員身份判別機制,方便職工關聯家庭成員,實現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家庭成員共濟使用,以及個人賬戶用于職工本人及家庭成員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費用。
家庭成員身份判別關聯機制完善前,職工醫保參保人符合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共濟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時,可通過承諾方式對家庭成員關系的真實性負責。
三、強化個人賬戶使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個人賬戶管理要求,強化基金風險防控。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建立對個人賬戶管理機制,加強對個人賬戶使用、結算等環節的審核。參保人出現異地轉移接續、異地安置、應征入伍、出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況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及時按規定處理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
規范就醫管理,職工醫保參保人應憑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使用個人賬戶資金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其家庭成員應憑個人賬戶所有人的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共濟使用。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支付范圍執行,不得擴大支付范圍,不得從個人賬戶套取現金。
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汕頭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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